首页> 中文会议>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

近年来,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日渐凸显。对安全的需求是人类之所以能够结为群体和社会而共同生活的起码条件。对于如何实现这种安全,人类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愿望,即希望根据某些规则生活。如果缺乏这些规则,人们就会产生不安全感。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英、美等法制相对完善国家早已建立。但在我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该解释有关规定并不详尽,加之个案案情的不同,因此,如何确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一定困难。笔者认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本文的思路是在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设置之法理依据、义务内容、归责原则,并通过对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法国的安全义务理论及英美的注意义务理论的比较观察,介绍了过错的两种判断标准和不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然后分析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作出我国的立法选择,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点意见和建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