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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30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11篇、会议论文151篇、专利文献882篇;相关期刊1012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77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司法审查的相关文献由3100位作者贡献,包括高秦伟、龚柏华、周佑勇等。

司法审查—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11 占比:73.81%

会议论文>

论文:151 占比:3.83%

专利文献>

论文:882 占比:22.36%

总计:3944篇

司法审查—发文趋势图

司法审查

-研究学者

  • 高秦伟
  • 龚柏华
  • 周佑勇
  • 张千帆
  • 章志远
  • 张洪新
  • 杨临萍
  • 熊瑛子
  • 胡锦光
  • 谢佑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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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盈
    • 摘要: 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属行政优益权范畴的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裁判规范。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法院在适用该条时,对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条件、正当性来源各持己见,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存在相左认定。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因第十六条自身作用有限,且其基础理论缺乏法律正当性。对此法院在审查中应将法律依据作为第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扩展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事由予以审判。
    • 高利红; 张艺萍
    • 摘要: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 金龙君; 魏铭
    • 摘要: 党政联合发文属于一种法律现象,并有其特殊的法定基本属性,但司法审查中发文的主体认定、内容审查、程序考察困境导致相关司法案件的驳回率十分高,发文有脱离司法审查的趋向。为避免人权保障的失位,人民法院对党政联合发文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党政联合发文可被划分为“绝对党务型”“绝对行政型”“相对党务与行政型”三类。在类型化的党政联合发文体系下,人民法院可联合党内规范的备案审查机关作差别化与精准化的司法处理,从而实现现行党内规范与法律规范体制下司法审查困境之逻辑应对。
    • 雷希
    • 摘要: 针对金融机构为履行适当性义务而做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法院应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调适“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的内在要求,符合司法职权的内在逻辑,可有效应对风险评级流于形式的实践问题。质疑观点要么站不住脚,要么可通过规则建构予以回应。宜在适度原则的指引下构建司法实质审查的具体规则:实质审查应以金融消费者举证风险评级结论存在合理怀疑为适用前提,同时在特殊情形下无需进行司法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应以专业人员的通常水平为判断标准;实质审查的判断内容是具体要素,而非评级结论;实质审查还可引入专家意见等配套机制。
    • 汪超; 陈雪儿
    • 摘要: 部分网络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件反映了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与争议解决效率的冲突。依据接近"数字正义"理论结合网络仲裁程序运行的规律,本研究发现网络仲裁程序体现了接近"数字正义"理论的特点并可以实现接近"数字正义",同时也存在违背"数字正义"的潜在风险。对此,网络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应结合接近"数字正义"的特点及潜在风险进行监管,合理划分仲裁审理模式的准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设定对应的司法审查标准予以监督。同时,司法审查还需要关注该程序所衍生的数据保密及共享问题。
    • 徐钰寒; 丁渠
    • 摘要: 未列举权利的证成是一个司法实践的过程,也是一场制度正当性的博弈。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法官通过援引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发展伴影理论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运用类推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诉诸历史和传统、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权保障基础原理,确证了婚姻领域的隐私权——一项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之中纠结着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的分野,蕴含着解读宪法乃至司法的不同理念。究其根本,未列举宪法权利证成过程中包含的两难选择是司法审查与民主原则紧张关系的呈现。
    • 郭忠浩
    • 摘要: 高校章程的法律本质是民法领域的民事主体组织契约,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法行为结果。目前,我国高校章程的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主要原因在于高校章程相关性立法没有契合高校的法律身份属性。在《民法典》已实施的背景下,在高校依法治理层面尽快落实《民法典》的宗旨下,高校章程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尤其重要。高校章程的相关性立法应当对高校章程的私法法律属性、办学组织者起草后出资者代表同意、符合民法法人治理机制的权利配置、章程制定和实施的司法审查保障等方面作出法律的保留规定,构建起公法强制性规则和私法任意性规则共同作用的法治体系保障,从而实现高校章程“依法”和“自治”相统一的内涵功能。
    • 陈本与
    • 摘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在2015年确立的,这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部分文件进行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这里主要是指我国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加合法、合理,而不是依据行政机关自己的意志随意制定。但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可以发现,我国的这一制度还并不完善,它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以我国近十年的相关案例来探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给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 唐东楚; 储石为
    • 摘要: 以事前救济为视角,民事执行和解“和而不解”在于欠缺明确的司法审查程序及与之适应的基本原则。作为权衡公共福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引入民事执行和解的司法审查,基于其限制公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独特价值。探索比例原则“四阶”分析范式在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中的具体展开,以“目的—手段”分析框架解释执行和解司法审查之目的、内容、方式、提示义务等,以期为司法审查规范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完善建议。
    • 张培
    • 摘要: 仲裁具有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自贸区法院管辖的是民商事案件,全部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因而应当完善仲裁分流、对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仲裁案件执行的机制。自贸区法院应当探索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在调解中促成仲裁来扩大仲裁适用范围;通过限制仲裁司法审查双重救济制度、司法应当依法维持仲裁的效力两个方面,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支持;通过明确仲裁保全的决定主体、组建法院内部专业化仲裁保全执行团队两个方面,完善自贸区法院仲裁执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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