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09-22

主办单位: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

会议文集: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努力中,强化法律责任的方式始终受到极大倚重.文章指出,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作为社会性事件具有不同于普通案件的特殊性—普遍影响巨大,后果严重且致害方难以独立承担赔偿等,传统法律责任界定和实现的基本模式,如简单地加重惩罚和侧重事后追究、补偿并不足以应对和彻底解决此类事件与问题.由此,需要重视事前责任保障机制在解决此类事件中的特殊价值.事前责任保障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较充分的确立和发展,其适用一方面得益于现代工商业如保险等的配套完善,另一方面则在于制度层面的配套跟进,如司法层面预防性责任类型—发布对特定行为的禁令,先期赔偿等的更广泛运用.
  • 摘要:近年来,中国劳动者安全卫生保障问题凸显,"过劳死"现象也频频见诸报端.中国对于过劳死在法律上的研究尚不多,但这一问题其实是关系到劳动者健康生命权的重要问题,同时也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希望借鉴在过劳死问题上研究较为发达的日本,以期对中国的相关劳动立法提供方向性思路.日本劳动灾害补偿制度下对过劳死的处理,本文主要围绕日本既有的判例法理和劳动灾害保险赔偿制度中的劳灾认定标准,从历史纬度上剖析日本过劳死问题上的法律规制趋势.同时,对于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过劳死的法律对应,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 摘要:中国步入社会转型期以来,社会问题日趋复杂,社会诉求不断增多.现实中,传统文化缺失和社会失范则更是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风险.社会问题的日趋复杂昭示着必须改变传统的以管控为主的社会管理模式,探索一条结合中国社会实际,以服务社会和民众、维护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同时应遵循公开化和法治化的社会管理实践路径.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整个制度设计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市民社会的培养、合理公正的法治化环境和诚信社会的构建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 摘要:当下中国的公共领域正在蓬勃兴起,并展现出浓重的法治诉求.特别是"医改"的议题设置及其"问题化"、方向讨论中的利益博弈、"案件"披露的制度性反思等,在公共领域中形成了巨大的"层级"共振和溢散效应,不仅对公共政策合法性进行了民主化供给和时代重建,也为民主法治进程提供了新兴动力和支撑,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变革.
  • 摘要:理念包含着目的理念和形式理念.基于理论层面,法治和社会管理在价值目标、组织和运作中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表现在二者的目的理念中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追求,而形式理念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交集和融合.立足实践维度,中国社会管理理念的形成和提出,应当是法治和社会管理的原理同当下实践相结合的中国式阐释,并且不应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以及全面塑造属于中国自己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石,其无疑在法治已然成为全球化意识形态的话语中加人了中国式的法治话语权。从狭义的范畴来看,社会管理主要是国家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的维度来讲,社会管理又不仅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 摘要:风险社会理论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基础上所提出的与全球化理论、个体化理论相提并论的一种新兴社会理论.中国当下社会已具有风险社会的侧面,尽管它只是局部风险社会而非全面风险社会.工业社会语境中的经典法治理念有其特定内涵,并在风险社会的挑战下遭遇问题,有必要提出风险社会语境中的法治理念.风险法治理念的确立对于风险法律的建构、政府角色的转换、政府管理方式的改善等具有重大意义。
  • 摘要:西方学术界对于中国外来工集体行动研究的主要进路,均建立在以工会为框架的组织体系研究.这一研究范式关注劳动法律运用和正式工会动员前提上,但忽视了现实劳动法律实施情况和以外来工为主体的劳动者结构.正式工会机制的失灵和个体劳动维权的困难,促使外来工们自发地集结,形成了具有民间工会性质的"乡团".这一地缘性非正式组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非正式工会的角色,改善了外来工集体谈判能力和集体行动动员的面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地方政府对于劳动秩序的管制.将乡团合法化并导入基层企业工会序列中,有利于实现一种"合作而非对抗"的社会善治,并成为替代性劳动执法力量.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型疑难案件的逐渐攀升,法官在法律模糊、冲突、缺位以及适用法律显失公平等情形下,运用其能动性解纷止争已成为时代之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案例勾勒出了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发展阶段,在揭示民事法官能动性的实践困境和阐释规则与法官能动性共生模式建构正当性的同时,提出让法官能动性在立法与司法之间灵动起来,在指导性案例的程序保障中发挥出来,在规则治理和正当程序中平和解决纠纷,并得到应有尊重,以回应现实需求.
  • 摘要:在现代社会,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情形:一为行政救济,二为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即由行政主体自身解决本系统内部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虽然具有高效的特点,但是行政主体以裁判者的身份来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一本质使其在公正性上大打折扣。从公民寻求纠纷解决的正常心理来说,当然是想要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求得法律上的公正。而公正的前提在于程序公正,在于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来对纠纷进行裁决,这恰恰是行政救济方式的软肋。依法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司法与行政良胜互动,依法妥善处理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的目标,需要进一步增强权利意识,完善审判机制,优化司法环境,整合救济途径。
  • 摘要: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推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权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 摘要:著作权法草案第三十六条主要涉及视听作品制作及其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问题.相对现行法与原草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一定缺陷,存在第一款不切实际,第二款用词不当、表演者权利范围模糊,第三款二次获酬权立法不周严等问题.这些缺陷亟待加以修改和完善,以真正实现第三十六条定纷止争的立法意图.笔者建议把著作法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非主要表演者不享有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不得放弃或转让,但为了使著作权集体组织能够代表其行使权利而转让给该组织的除外”。
  • 摘要:网络环境中数字版权业的发展遭遇"海量授权"瓶颈,为了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版权纠纷,有观点提出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授权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文章针对此种观点进行深入思考,立足于中国数字版权业的发展实际,着眼于法定许可制度的本质,认为采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解决数字版权的作者授权问题需慎行.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版权人权利的充分实现,还是应着眼于多样化作者授权模式的立法导向、统一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及费用结算、支付监管机制的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全,这些才是保障数字版权产业稳步发展的关键。
  • 摘要:所谓罪名从轻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人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尽管这种辩护形态往往会取得良好的辩护结果,但在理论上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首先,罪名从轻辩护违背了辩护律师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职业操守.其次,罪名从轻辩护使得律师变成"第二公诉人",容易造成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矛盾和对立.
  • 摘要:辽宁省近三年治安调解实践的调查情况表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与社会变迁相关的新特点,与之相对应,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治安案件查处和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但是,无论立法还是执法实践,治安调解在公安基础工作方面的重要性与其得到的重视程度显然极不相称,且显现立法和实践断裂的现象.在立法上规范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在制度建设上建立治安调解的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在实践中推行当场调解程序、辨证处理调解与取证的关系、提高民警调解业务能力、将治安调解纳入"大调解"机制、利用现有立法赋予治安调解书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是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对策建议.
  • 摘要:在私法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体现在赋予主体以充分的自治,尽量缩小国家计划的适用范围,消除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法律关系的过度干涉。由于法律行为所根据的理念、所设计的规则以及所形成的历史,使得这种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有力手段,因此,为了实现在私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对法律行为进行科学的认识。对于法律行为的界定,不能像现行法那样将其界定为“合法行为”,也不能像“意思表示说”那样从精神现象入手去专注于对不可捉摸的人的内在意思的考察,将意思表示这样的技术性因素视为概念的本质,而应当从社会的客观事实入手,对私人自治这种社会现象进行考察。基于私人自治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约束性,确定法律行为实质上是民事主体形成自治性规范的一种行为,从而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民事主体对与他人之间关系中自己的利益进行自我规制的规范性行为。只有确定了法律行为的“规范性”本质,才能真正地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协调在法律体系中与法律规范的关系,防止公权力对私人关系的过度干涉,从而实现在私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
  • 摘要:中国公立高校董事会与公司董事会以及英美国家的高校董事会有着很大的区别.以公司董事会的概念否定公立高校董事会的价值缺乏说服力,套用英美国家的高校董事会模式来完善中国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更是削足适履.公立高校董事会的建设要依据中国的国情,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赋予高校章程自治权,由公立高校在章程当中对董事会如何运行作出规定.应当明确公立高校董事会的地位和职能,明确董事会的运行机制,包括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高校管理层、董事会的分工和权限,引入董事激励机制。
  • 摘要:根据中国2007年《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占有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依法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很长时期以来,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的问题一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论题,也从理论上制约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正反两方面均持有不同的意见,争执不下.本文试图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分析中国现有社会实践中对流转方式的探索,通过借鉴德国地上权制度的优质内核,提出将宅基地有条件流转的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途径.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年限,编制城乡规划,建立流转方式的合理化途径,包括以登记的宅基地为单位单独流转方式和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整体流转方式。
  • 摘要:为了有效抑制房价高涨,逐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国家在上海、重庆试点开征了房产税.虽然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税制变动频繁而确有必要通过授权立法,以维持法律的适应性,但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税法体系中,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会给行政权借税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自由提供不受制约的途径.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在任何国家都很难做到保证其内容的公正和程序的细致,故而只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课税要素法定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
  • 摘要:当今时代,国际旅游在全球化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引起广泛关注.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国际旅游业还需要政府部门的主导与促进.根据中国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应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中国还没有旅游基本法,以及有关法律对地方政府在国际旅游合作中的行政主体角色定位不明确,跨境旅游还面临着一些法律难题.随着中国加入世界旅游组织、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全球化对地方政府的管理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迫切需要地方政府改变职能,根据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参与国际合作.因此,为解决全球化背景中跨境旅游合作的法律难题,需要从国家法律高度确立地方政府的行政主体角色地位.
  •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汽车拥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拥堵与停车难已经成为各大城市面临的一大困境.在此背景下,政府应积极履行职责,设置公共停车场,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同时,政府还应依法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主体,对其收费等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并应完善相关救济制度,在公民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提供有效的救济.
  •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法的价值定位,是修改《行政诉讼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说"、"权力维护监督说"、"二元说"、"纠纷解决说"等.其中,"权利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所在.围绕这一价值定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假设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接受诉讼审查,基于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进行调整。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解决,即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强调法院监督的有效性。影响法院监督有效性的因素有二:一是审级制度,另一是法院判决类型。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原则强调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要在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最终判断,而调解制度最能体现该原则的要求。调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并为协调双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标准。
  • 摘要: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权力应当在构建这一主要社会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现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模式不能满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需要,中国迫切需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途径,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机制.本文基于深圳市的实践探索,从理论上对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效果进行了评析,审视中国目前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存在的缺陷,提出一种以公权力为推动力、构建于劳资双方友好协商基础之上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模式,分析了劳资协商制构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同时探寻推行劳资协商制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应该使公权力推动和组织企业进行劳资协商,厘清劳资协商制与集体谈判、集体协商的区别,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就此问题进行立法,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 摘要:作为近10年全球移动通信行业最大的收购案,谷歌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需要获得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监管批准,而中国是唯一附条件批准该交易的司法辖区.本文通过比较欧盟、美国、韩国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交易的关注点、分析角度和审查结果,评析了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该交易的原因和理据,指出商务部关于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反垄断审查决定反映了中国市场竞争的具体条件以及监管的特殊性.
  • 摘要:笔者认为,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提出的认定标准,实际上为其他成员方开展反补贴调查指明了方向:一旦其他成员调查当局在调查补贴案件时查明中国政府有效控制相关国有企业的证据,这些国有企业就可以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其供应的原材料就会被认定为“政府资助”的补贴,这无疑是对中国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现有方式的一大挑战。上诉机构的上述裁决已给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造成极大的法律隐患,如果在市场化道路上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仍停滞不前,甚至倒退,那么国有银行就依然会被认定为“公共机构”,享有从国有银行贷款的中国企业将不断面临反补贴诉讼的法律风险。在中国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调控措施时,应着重防止这些政策和措施授人以柄、成为“专项性”认定证据,当然这无疑是牵扯中国市场经济未来如何发展、政府采取何种经济方针的战略性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在目前条件下,中国政府对这些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施加了巨大影响,扭曲了中国市场上的银行利率,因此,不能作为可比基准,调查当局有权选择替代国利率。在WTO体制内,如果的市场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中国将会面临更多的WTO诉讼和败诉。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双反”案的胜诉带给的绝不是喜悦,而完全是一种警告。
  •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管理创新所要应对的核心问题之一.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基本上依赖于各种内部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法律之外的治理;所采取的治理方式则是应急管理模式.内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规范存在严重的合法性问题,所建立的统一集权治理体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分权监督原则,并且基本依赖政府、排斥社会参与,欠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管理,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培育.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国可以制定专门的群体性事件应对法律,改变依赖内部文件、规避法律的治理体制;大力加强利益表达和社团管理机制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和社会群体的自治程度,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 摘要:赔礼道歉的法制化,是以法律机制特有的严格、公平与程序正义的他律特征,结合道德机制深入作用于人类心理,唤起良知的自律性机制,催化与加速理性人重识信用评价中道德观的进程.这种以正式法律制度嵌入非正式社会规范体系,以筛选、改良与优化其社会治理功能的法律方法,就是"软法".软法可结合确定的法律规范调整与不确定的道德机制两者优势,弥补两者传统劣势,尤其适合作为面向未来的社会综合治理策略.
  •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型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历史性课题.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要从现行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然而,通过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来看,政府在转型过程中的许多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就以内蒙古地区为调查样本,选取了从2002年到2011行政诉讼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试图通过政府在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去发现政府职能转型中在意识层面存在的不足和成因,并探寻可行性的改进措施.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源头治理违法行政,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权限,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 摘要: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能忽视宪法的保障作用.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发挥宪法的立法指导作用,社会管理的所有立法必须以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遵循"人民管理社会事务"、"精简机构"以及"确保中央权威,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宪法规定及其精神.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发挥宪法的审查监督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保障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违宪.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执法解释作用,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而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应当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开展依宪解释,确保社会管理的创新符合并充分贯彻宪法精神.
  • 摘要:中国法院立案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发展,也是一种法院不同职能制度化的结果.当立案审查制度遭遇立案难的负面评价时,在法律没有变更的前提下,依法立案需要获得正当性支持,即加入程序理性,才能进一步完善.从功能主义出发,粗线条描述了当代中国法院立案制度的特性以及法院立案现状与依法立案之间具有张力的关系。简言之,当下的立案制度是法院在社会中生存并获得外部资源的手段,有追求功利之原始动力,但这种功利性理性如何与“依法”这一宏观法治理性价值相互驱动、相互融合,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削减“立案难”的负面评价并与公众就立案问题达成共识,都是应当考虑的根本性问题。
  • 摘要: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在概念上的严格区分成为划分举证责任各类学术归属和裁判方法的主要依据.客观举证责任的裁判方法发端于德国,建立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划分假定上.中国上世纪末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客观举证责任理论引入中国.以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客观举证责任裁判方法在中国不具备适用的可能。
  • 摘要:在当下,中国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正迎来了一个"司法技术重构的时代"."作为中国法学流派之一"的中国法律方法论,在司法的技术关照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了相关的不足,努力实现自身从对司法的技术关照转向对中国现实司法的理想建构,则构成了克服相关危机的一个基本转向.中国法律方法论需要张扬对中国现实司法问题研究的规范性法理论研究立场,以提升对中国司法裁判过程研究的规范性法理论层次。中国法律方法论需要凸显一种大众化的法学研究立场,以提升社会对中国司法现实问题理解的世俗化理论层次和司法的社会参与性。中国法律方法论需要重视对司法个案当中的经验理性问题进行研究,以提升中国司法的整体水平。
  • 摘要:专利保护有助于推动进一步的创新.专利制度在多数领域,效果令人满意.在某些情况下,专利保护也有问题和争议,在生物技术领域尤为突出.随着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的产业化逐渐成熟,涉及基因专利的诉讼日益增多.对于美国判例法系,其诉讼的判决形成了不同时期的对基因专利及其相关技术专利性的审核标准.近期的基因专利诉讼几乎涉及基因专利可专利性和专利实质性条件的方方面面,不仅体现美国基因专利制度实践的完善和发展,更体现未来基因专利保护的趋势.在审核授权和专利诉讼中,应该完善规范和审核标准,最重要的是对现有授权和申请的专利设定合理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授权审核中,可专利性是门槛问题,实用性应以较低标准的要求。而非显而易见性和说明书中的说明是限定权利要求的重要标准。在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审核标准时,要注意各个因素是相互影响的,相互依存的。特别是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中相同的判定要素,技术领域、现有技术和一般技术人员的要求和审核标准应该在不同判定要求的基础上保持一致性。
  • 摘要:程序法事实证明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事项进行的证明.基于程序法事实的分类,其证明可分为两类四种.程序法事实证明是程序性裁判的证明基础,适用于司法审查之诉中.其实质是对刑事诉讼行为成立、生效、合法及有理由等性质的证明.程序法事实证明是社会管理中的现实法律问题,与诉讼行为理论相互呼应,有利于规制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诉讼行为,保证公权力依法行使.
  • 摘要:森林公安是一支重要的专门公安机关,机构已经分布到全国的县级行政区域和林区,是一支重要的执法力量,应该更好地发挥其林业行政执法功能。特别是在中国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应该让森林公安机关承担更多的林业行政处罚职责。为此,需要在森林法制体系中给予森林公安更合适的法律地位,理清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森林公安机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力来源应该明确定位于"法定授权".笔者认为可以探索两种模式:一是由《森林法》直接将一些案件的行政处罚权授予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称之为"直接法定授权";二是由《森林法》进行“法定授权”,但案件的范围由“规章规范”,可以称之为“间接法定授权”。
  • 摘要: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必须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保障,除了立法上的建构以外,还需仰仗于司法上的保障、行政上的支持、文化上的支撑和社会方面的合力.例如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法院对于消科者提起的名誊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落实、作好安置就业工作,报应文化观念的淡化,人道文化观念的培养等。
  • 摘要: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被害人漫天要价的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刑事和解还应将接近法律的正确解决作为追求的基本目标,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笔者建议,对于刑事和解程序规则的完善,案机关不宜主导刑事和解;办案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接受刑事和解情形下,双方依据普通法律程序可能获得的结果,包括被害人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数额,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强制措施或刑事处罚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办案机关应遵循“显示公平”的标准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查。
  • 摘要:中国民法学界对行为能力术语一直存在多重认识,为避免语义分歧所引发的理论纷争,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首先,就其本意而言,行为能力是表征主体在私法范围内独立行为之能力的一个抽象法律术语,它只能是民法的独有概念,在"行为能力"之前添加"民事"可有可无.其次,行为能力是主体能够凭借其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能力,是法律对主体基于其意志而作出的合法行为的承认.最后,虽然从通俗的意义上来讲,主体具有行为的能力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但法律是对社会现象抽象思维的结果,通常法律上所规定者,只能是自然人形式上之行为能力.
  • 摘要:二十余年的中国证券市场中,作为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作为一种最有利于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一直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如果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评判的话,在控制权市场上,要约收购历经了三个阶段,即初期的政策豁免、规范期的市场豁免与新时期的市场实现;从实质上讲,初期有法无依,规范期有法可依却有名无实,新时期名实俱在但有待完善.正在进入的全流通时代,要约收购将逐步成为上市公司的最主要收购方式.
  • 摘要: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BOT模式不但丰富和发展了BOT的理论与实践,而且促进了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多元化和灵活化.无居民海岛价值体系的多元性,决定了BOT模式引入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与管理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马尔代夫无居民海岛开发实践表明了通过在投资主体、投资领域、内资介入等若干不同进路来实现BOT模式的嬗变和软化.基于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法律属性的认知,中国无居民海岛BOT模式软化视野下的融资法律机制是制约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BOT模式软化趋势的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 摘要:社会合作规制的兴起不仅是合作治理理论的逻辑推演,而且也为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实践所验证,理应成为中国规制模式的发展方向.多中心的规制主体、协同合作的规制行为、复合多样的规制责任以及合作高效的规制救济机制等构成了社会合作规制的运作机理.社会合作规制的运作,内在需要行政法治的保障.为此,中国行政法需要从行政法的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发展、行政法制度根基的重构以及行政法原则和制度的创新等方面进行能动的法治回应.发展行政法的合作国家与社会理论,重构行政法的制度根基,创新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
  • 摘要: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后,中国所建立的"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以指标式的计划管理为基础的,是以牺牲农民土地发展权为代价的,并且没有对已经变化了的央地关系保持必要的敏感.所以带来城市肆意扩张,耕地不断减少,国有土地收益日益流失等问题.未来土地制度改革应着力打破国家对土地供给的高度垄断,应当在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产权平等和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以比例原则为指导进行制度重构.应当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法律地位的平等,以比例原则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
  • 摘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司法审判,公正司法,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勇于实践,注重实践,在实践中寻求发展,在实践中创新理论;要推陈出新,用创新的理论指导、服务不断发展的实践活动.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管理理论创新。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