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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定位为视角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法的价值定位,是修改《行政诉讼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说"、"权力维护监督说"、"二元说"、"纠纷解决说"等.其中,"权利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所在.围绕这一价值定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假设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接受诉讼审查,基于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进行调整。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解决,即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强调法院监督的有效性。影响法院监督有效性的因素有二:一是审级制度,另一是法院判决类型。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原则强调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要在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最终判断,而调解制度最能体现该原则的要求。调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并为协调双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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