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7刑法颁布之后,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已成为一种常态模式.目前的刑事立法反映了刑事立法技术益发成熟与完善,也体现出我国犯罪化进程继续加快,进一步强调刑法的保障功能,突出刑罚处罚的前置性与重罚化.但是,刑法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期冀用这一种方式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要在坚守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详尽调研,考虑修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而谨慎从事.同时,妥善处理好刑法与前置性法律的关系,既强调刑法的独立性,也注意两者的协调.如果某一行为确实具备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考虑能否运用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解决问题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用足现有规定仍行不通,才考虑修法路径.注意完善法条内部关系,加强体系性研究,构建完整的刑法体系;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合理运用空白法条;加强实证研究,加强立法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避免法条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