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价值内涵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水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关系的标准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维权的有力武器
(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1.行政相对人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发展程度
2.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及行使职权状况
3.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国别比较
(一)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述
1.法国
2.美国
3.德国
(二)我国与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与评析
1.立法技术的差异
2.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延与内涵的差异
3.救济途径的差异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
1.所保护的权益范围过窄
2.标准不统一
3.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受案范围易“挂一漏万”
四、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1.以概括的方式作“兜底规定”
2.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将某些事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二)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将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授权实施的行为不能一概排除
6.将调解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将医疗事故监鉴定或其他司法鉴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将公证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将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受案范围应扩大权利保护的种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