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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30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61篇、会议论文41篇、专利文献765篇;相关期刊120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33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等;行政复议的相关文献由2512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永寿、章志远、本刊编辑部等。

行政复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61 占比:78.60%

会议论文>

论文:41 占比:1.09%

专利文献>

论文:765 占比:20.31%

总计:3767篇

行政复议—发文趋势图

行政复议

-研究学者

  • 宋永寿
  • 章志远
  • 本刊编辑部
  • 沈福俊
  • 湛中乐
  • 丁元浩
  • 彭志华
  • 杨毅
  • 杨红
  • 翟国徽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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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学贤
    • 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自建立以来没有发挥理想的功能,这是不争的事实.《行政复议法》修改正在加紧进行中,把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定位已经十分明确.对一直延续至今的"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法定复议前置为例外"模式,学界的争论也一直未有停息.颠覆性地改变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不现实的.原封不动地保持现有模式也是不可取的.在保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总体模式不变的情形下,通过扩大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来适当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由《行政复议法》设置统一的标准,并明列复议前置的基本事项,同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复议前置的兜底条款.复议前置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除法律明确规定复议终局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尽可能减少复议终局情形,尤其要排除选择性复议终局的情形.以此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同时推进行政复议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以便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功能.
    • 邓勇
    • 摘要: 目的: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现状,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能力提供参考。方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全国2015-2019年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案件197件,对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结果:目前我国卫生行政执法败诉案件类型广泛,败诉案件数量与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败诉率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联;司法机关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审查趋于严格,但行政复议程序在解决卫生行政争议中作用发挥不理想;医学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适用错误情形较为常见,卫生行政部门法律素养有待加强。结论:我国卫生行政执法面临的社会和司法监督压力有增无减,应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法治宣传,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增强卫生行政履职意识,提高证据收集与固定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 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编委《关于省级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及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21]37号),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原加挂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更名为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综合管理处(加挂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现启用“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印章,原“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同时废止。
    • 摘要: 问题:作为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怎样避免引火上身,不被行政复议,不当被告?张松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定部门。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38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因此,对财政部门来讲,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也要依法履职,否则,也会被供应商告到法院。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 熊敏瑞; 石梦娣
    • 摘要: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机制尚不能确切发挥实效,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制度现状与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近年来学界对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文章从我国近几年来重点开展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状况入手,分析多种试点模式并存状况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共同点;同时就目前开展试点较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模式进行分析对比,探索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效发展路径。
    • 摘要: 高检发办字[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等六件案例(检例第116-121号)作为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 熊安邦; 袁周斌
    • 摘要: 在交警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阻碍交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在治安民警前来处置前,交警不宜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而应采取徒手控制等手段控制违法嫌疑人。即便交警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的治安管理处罚过轻,其也没有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 摘要: 问题:我们是某县财政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家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我们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收了该供应商的保证金,该供应商认为财政部门没有没收其保证金的权力,并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张松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没有权力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之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作出行政处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张旭勇
    • 摘要: 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制度设计,既表现出与行政诉讼法趋同化的倾向,又具有信访制度专注于个案化解之非正式治理的特点。这是对行政复议的定位以及与此相关的功能、性质认识不清造成的制度缺陷。行政复议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复审,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补救,因此必然具有监督和救济功能,同时产生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不同于信访专注于个案化解的非正式治理,行政复议是基于明确、稳定、普遍规则的正式救济制度。因此,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救济权利与解决纠纷三大功能高度统一,形成“三位一体”的功能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基本一致。但是,行政复议的行政性、层级监督性和单向裁判性,使其在监督范围、审查力度、救济强度与效率以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具有行政诉讼制度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坚持行政性方向,谨慎对待复议程序司法化的各种学术主张和改革举措。
    • 徐磊; 余友斌
    • 摘要: 保障权利与化解纠纷是行政诉讼两个基础支撑和行政诉讼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评判标准。目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双重救济在化解纠纷方面存在重叠交叉、程序冗长等问题,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异化,加剧了行政审判体制结构性矛盾。行政诉讼一审终审改革契合国家福利理论,是司法资源有限性、程序需求差异性和程序价值多元性的必然要求,符合行政诉讼程序多向维度价值和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权利救济土壤条件的制度机理,也是落实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战略的应有之义。对此,可从确立法治改革方式、转变司法治理策略、提升行政复议准司法性、框定制度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权益救济五个方面构建行政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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