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30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61篇、会议论文41篇、专利文献765篇;相关期刊120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33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教育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等;行政复议的相关文献由2512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永寿、章志远、本刊编辑部等。
行政复议
-研究学者
- 宋永寿
- 章志远
- 本刊编辑部
- 沈福俊
- 湛中乐
- 丁元浩
- 彭志华
- 杨毅
- 杨红
- 翟国徽
- 陈挺
- 崔梦豪
- 李娜
- 沈开举
- 沙金
- 王欢
- 青锋
- 俞平
- 刘德生
- 刘浩宇
- 刘琼
- 刘莘
- 刘鹤
- 匡西涛
- 卢护锋
- 吴安新
- 吴建新
- 周玉华
- 张强
- 张树义
- 张雄
- 徐晓明
- 方军
- 本刊记者
- 李云涛
- 李延超
- 李文成
- 李祥明
- 杨临宏
- 杨建顺
- 毕秋杰
- 汶哲
- 滕明荣
- 潘光政
- 王仰文
- 王家林
- 王海红
- 王青斌
- 章剑生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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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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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自建立以来没有发挥理想的功能,这是不争的事实.《行政复议法》修改正在加紧进行中,把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定位已经十分明确.对一直延续至今的"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法定复议前置为例外"模式,学界的争论也一直未有停息.颠覆性地改变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不现实的.原封不动地保持现有模式也是不可取的.在保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总体模式不变的情形下,通过扩大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来适当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由《行政复议法》设置统一的标准,并明列复议前置的基本事项,同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复议前置的兜底条款.复议前置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除法律明确规定复议终局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尽可能减少复议终局情形,尤其要排除选择性复议终局的情形.以此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同时推进行政复议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以便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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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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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现状,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能力提供参考。方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全国2015-2019年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案件197件,对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结果:目前我国卫生行政执法败诉案件类型广泛,败诉案件数量与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败诉率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联;司法机关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审查趋于严格,但行政复议程序在解决卫生行政争议中作用发挥不理想;医学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的适用错误情形较为常见,卫生行政部门法律素养有待加强。结论:我国卫生行政执法面临的社会和司法监督压力有增无减,应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法治宣传,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增强卫生行政履职意识,提高证据收集与固定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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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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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编委《关于省级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及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21]37号),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原加挂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更名为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综合管理处(加挂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现启用“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印章,原“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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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作为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怎样避免引火上身,不被行政复议,不当被告?张松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定部门。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38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因此,对财政部门来讲,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也要依法履职,否则,也会被供应商告到法院。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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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敏瑞;
石梦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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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机制尚不能确切发挥实效,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制度现状与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近年来学界对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文章从我国近几年来重点开展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状况入手,分析多种试点模式并存状况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共同点;同时就目前开展试点较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模式进行分析对比,探索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效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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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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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检发办字[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等六件案例(检例第116-121号)作为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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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安邦;
袁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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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交警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阻碍交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在治安民警前来处置前,交警不宜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而应采取徒手控制等手段控制违法嫌疑人。即便交警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的治安管理处罚过轻,其也没有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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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是某县财政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家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我们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收了该供应商的保证金,该供应商认为财政部门没有没收其保证金的权力,并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张松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没有权力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之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作出行政处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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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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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制度设计,既表现出与行政诉讼法趋同化的倾向,又具有信访制度专注于个案化解之非正式治理的特点。这是对行政复议的定位以及与此相关的功能、性质认识不清造成的制度缺陷。行政复议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复审,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补救,因此必然具有监督和救济功能,同时产生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不同于信访专注于个案化解的非正式治理,行政复议是基于明确、稳定、普遍规则的正式救济制度。因此,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救济权利与解决纠纷三大功能高度统一,形成“三位一体”的功能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基本一致。但是,行政复议的行政性、层级监督性和单向裁判性,使其在监督范围、审查力度、救济强度与效率以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具有行政诉讼制度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坚持行政性方向,谨慎对待复议程序司法化的各种学术主张和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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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
余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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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障权利与化解纠纷是行政诉讼两个基础支撑和行政诉讼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评判标准。目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双重救济在化解纠纷方面存在重叠交叉、程序冗长等问题,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异化,加剧了行政审判体制结构性矛盾。行政诉讼一审终审改革契合国家福利理论,是司法资源有限性、程序需求差异性和程序价值多元性的必然要求,符合行政诉讼程序多向维度价值和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权利救济土壤条件的制度机理,也是落实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战略的应有之义。对此,可从确立法治改革方式、转变司法治理策略、提升行政复议准司法性、框定制度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权益救济五个方面构建行政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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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
- 《中国烟草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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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办理涉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权的性质、行政复议的功能的认识决定其在复议中的立场偏好,而对系争信息的审查与认定则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关键;与此同时,中国烟草行业的特殊性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烟草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明确其角色定位,准确认定系争信息,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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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蔷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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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政府逐渐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进行转变,规范行政程序,推行依法行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来达成社会和谐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当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社会保障等问题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途径,这两种制度能否互相衔接,对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矛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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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铁军;
胡卉明;
马俊科
- 《2015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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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观念深入人心,矿政管理法治化水平日益提高.涉矿行政复议情况表明,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正日益增大,疑难案件呈出不穷.本文针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碰到的地方与部门规范性文件冲突、矿政管理规范滞后以及民事审判执行与矿政审批的矛盾这三方面的疑难复议案件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提出规范矿政管理相关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即加强审查备案,防止规范性文件冲突,完善制度建设,防止出现规定与实践脱节的情形,健全沟通机制,避免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规范行政审批,严格依法行使审批权,制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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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余梅霜;
曹丽丽;
李莉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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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由一起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引发了对PCT 申请国际阶段申请人救济途径的思考,深入分析了PCT 国际阶段审查的法律性质,同时笔者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理解的基础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章第五款中规定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解读.本文认为,鉴于PCT 条约细则赋予申请人的救济机会有限,为了进一步完善对PCT 申请人的行政救济制度,建议在我局行政复议现有的受案范围中纳入PCT 申请国际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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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国徽
-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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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 33号)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反映在行政复议工作层面,就是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涌现.从域外有关制度规定看,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基本上实行弹性制度,并注重从不同角度完善救济渠道。由于国情不同,没有必要照搬域外做法。但是,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有选择地借鉴是必要和可行的。因此,要正确把握法律上利害关系,合理区分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审查,科学认定特殊复议主体申请资格,综合把握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构成要件,总之,在确定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时,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把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权益受到侵害”等构成要件,既要适当扩大范围,充分保护复议申请权,使当事人获得实体救济;又要严格把关,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节约复议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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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华
- 《第五届食品安全法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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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众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同一法律事实会与多部法律相关联,必须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重法与轻法、具体的法与原则的法的关系.法律位阶制度适用于合法的法律冲突,不适用于违法冲突,也不适用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在具体适用时,如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则下位法优先适用.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识别上,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审慎,根据具体的情形、工作的性质目标来进行判断.国外通行的做法是旧的特别法优于新的一般法,我国的裁判制度影响了效率.对法条竞合不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断”,操作方法采用“先比后定法”.同种处罚的轻重,拘留按照最长期限来判断,罚款按照最高罚款额度来判断.最终的处罚决定不得低于轻法规定的最短拘留期限或者最低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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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4年度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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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江阴市农村集体土地价值的日益显化,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前年年初,江阴市国土局依法受理了江阴市甲镇乙村八个村民小组和乙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案,并依法提请市政府作出了书面的争议处理决定.本文以该案为例,立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行为性质,就当事人对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时如何选择法律救济途径作出探讨,重点分析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争议的及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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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瞳瞳
-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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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今,我国已建立起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实中,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纠纷大量存在,其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地方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中,尤其是矛盾化解过程中存在若干共性问题,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带来挑战.本文拟对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探讨,包括公开的范围、是否应当公开、申请人资格、公开义务机关、怎么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内容。纠纷解决方式与纠纷相伴而生,适应解决纠纷的客观需要和具体纠纷的特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主要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三种解决方式.三种解决方式根据其各种的特点,在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解决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由于其特点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需要对纠纷解决中的一些困境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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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娜
-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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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需求的不断提升,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呈逐步增多趋势,尤其是征地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材料的公开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现行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尚不能满足公众要求,由此导致大量争议产生.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和保障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合法有序开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此,提出尽快研究出台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规范,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范围,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指导和规范化建设,并且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制,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手段,以及建议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力度,不断健全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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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光忠
- 《2018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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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对被诉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成为常态.但行政机关在如何理解、为什么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认识上还不统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如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因而实践中做法各异,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行政执法的效力.本文从行政执法实践出发对上述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可操作性强,对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必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