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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行政法年会

2010行政法年会

  • 召开年:2010
  • 召开地:山东泰安
  • 出版时间: 2010-07-19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2010行政法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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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调适是再塑政府的根本动因,公民社会及理论的渐趋成熟是再塑政府的必备的现实条件和理论储备。国家与公民社会远距离也会造成政府失范和政府的远距离近视——假近视,政府求助于社会——第三部门,但是,第三部门的失灵造成政府近距离近视——真近视,这就要求再造政府;随之,现代公共行政发展与政府权能的紧张关系要求“最佳政府”的构造,公共行政一隅的社会行政法治及社会行政法直面而来。因此,从外在的宏观轨迹而言,是从市民社会到政府公共权能的视角变迁,内在的则是社会行政法和法治之诉求和呼唤。
  • 摘要:本文从非政府组织的来源谈起,介绍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分类和功能,然后从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形式、数量分布、作用发挥分析了它的发展现状,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关于纳税争议复议申请设置的前置条件及复议机构独立性的缺乏,不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废止前置条件,设立隶属于国家财政部的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以保障税务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实现。
  • 摘要:透过巨灾应对工作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应急与社会应急的不同角色和分工;志 愿者在“5.12”地震救援和灾后重建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的社会应急能力建 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专题调查获得的研究结论证明了 相关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鉴于此,笔者从志愿服务法制、社会动员法制和公共应急法制的发展方向以及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加强社会应急能力建设和完善应急志愿服务立法的若干 对策建议。
  • 摘要:行政谈判作为一种化解群体性行政纠纷“管道”是由我国矛盾的新特点、非诉讼多元化解决纠纷理论、其具有诉讼解决纠纷不可比拟的优点所决定的,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行政民主化柔性化的有效途径。行政谈判的法律效力有赖于其程序的正式化,并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受法律程序的控制,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接受司法审查。
  • 摘要: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而公务员的诚信是政府诚信的关键。本文对公务员诚信的意义、概念、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公务员诚信的总体要求即公务员职业操守,包括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至上、忠于法律、公正廉洁执行公务和恪尽职守等;而公务员诚信的具体要求,包括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受礼品;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公职牟取私利、假公济私;要保守秘密、申报财产和限制离职人员活动等。
  • 摘要:公安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也就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最终解决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努力,远非公安机关单枪匹马所能解决,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权的配置和能否正确行使,关系极大。本文从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与外延入手,通过警察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权范围的探讨,借鉴国外部分国家在处置同类事件做法的同时,对我国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权配置问题谈一点想法。
  • 摘要:群体性参与是指一定范围的社会利益群体以临时集结的方式进行的公共参与活动,其诱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即利益的多元化、行政决策利害关系人的多数人状态、其他参与途径的不畅通。群体性参与是公众的一种参与方式和利益表达方式,本身不具社会危害性,与群体性事件并非完全等同;但如果引导、规范与处理不当,则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参与人员、甚至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群体性参与,实现有必要借鉴国外“共同代理人制度”,以实现群体的理性参与、提升行政程序效率。
  • 摘要:研究提出深化认识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通过认真研究解决社会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深刻认识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宏观背景,以正确辨析关于社会管理的若干重大问题。
  • 摘要:城市化进程中城管执法所面临的矛盾广泛存在于城市管理对象、城市执法的法律规制、城市管理者职能的行使以及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障四个方面,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机关以及公民三方面有机结合,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些矛盾,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状态。
  • 摘要: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工具,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深化政府改革、推进民主进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等具有重要价值和功能。中国政府绩效评估活动虽已在各地普遍开展,但任重道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建立新的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的构想。
  • 摘要:就业问题是市场经济下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少数民族就业问题是我国农民工问题、大学生就业、下岗工人就业问题之后又一面临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国家民族政策调整和政府的就业方针,而在中国近三年的社会问题中,民族地区稳定也越发凸显,其中就涉及到少数民族的就业问题,本人以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就业问题进行探讨,以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 摘要:城中村改造是我国21世纪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必然结果,涉及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社会转型、公民转性的特定发展阶段。而要使城市化进程平稳进行,关键是做好失地农民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保障问题,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昆明市在城中村改造中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本文通过对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进行分析,以求能够发现和提出比较有建设性的建议。
  • 摘要:志愿者注册制度作为志愿者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多有提及,通过分析目前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注册行为和志愿者注册制度的法律定位并不相同,为了实现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和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目的,应将志愿者注册行为定位为行政许可行为,将志愿者注册制度定位为志愿服务准入制度,这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以及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趋势。从该种定位出发,有必要完善和发展目前的志愿者注册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统一确定志愿者注册条件,实行志愿者分类注册,建立相应的志愿者退出机制和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
  • 摘要: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地位的提升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志愿者的多少成为评价和衡量城市文明与现代的标志。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制定志愿者法规以期对志愿者进行法律规制,由于立法规范分散、重复、矛盾,致使志愿者立法,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概念界定的主要因素、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志愿者立法体系等方面存在障碍,在对相关立法障碍进行分析后提出相应建议。
  • 摘要:现代社会中的志愿服务与行政服务、商业服务配合协调,全面回应民众日益丰富多样的服务需求,但在这方面存在着服务需求与制度现实的巨大差距,亟需志愿服务立法为志愿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宗旨应当确立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和谐、民主和文明社会建设。我国志愿服务法的法律定位可以表述为事业促进法、行为规范法、风险防范法、权益保障法、社会发展法、民主进步法,具有丰富的法律品格和法律功能。我国志愿服务法应体现公益奉献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政府指导原则、诚信互助原则、社会责任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和权益保障原则,它们有机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指引着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建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诸多慈善因素,使得“志愿服务”这项“舶来品”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数十年的志愿服务实践,推动了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层面志愿服务制度的相当多的规定。志愿服务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缺失,使我国志愿服务实践的发展面临许多困境。本文在论述志愿服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历史,提出制定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统一立法的建议。
  • 摘要:正确认识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才能最终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长远上解决社会长治久安的问题。群体性事件不能与违法或犯罪行为划等号,其产生有理论与现实的原因,客观地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原因,有助于针对其背后存在的社会问题提出一一对应的改进措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
  • 摘要: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中,行政机关解决解决纠纷机制具有独特的优势,日益受到青睐。然而,现实中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所具有的的优势并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面临公信力不足、解决纠纷的结果难以得到当事人信服的困境。本文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现实困境出发,分析公信力在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中的价值,进而尝试性提出在当下中国提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公信力的可行性路径。
  •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日益增多,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也随之迅速增长,对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影响。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作用也不可或缺。本文从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其概念、特征进行界定,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公安机关能在以后工作中更好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完成社会稳定的基本使命。
  • 摘要: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萌芽、发生与发展以及化解和平息都会表现为具体的情报信息。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具有满足公众知情权、超前预警、决策依据、处置导向和防止反复等作用,然而,现实中的信息运行在观念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存在着问题,由此,需要通过创新信息保障制度,以便有效发挥信息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主导性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信息立法、信息报告、信息公开、信息问责、信息管理疏导和信息监督等保障制度的完善。
  •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我国体制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使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的高发期。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呼吁着作为法自由和法权利支柱的权力介入。行政机关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群体事件,履行好稳定社会职责,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本文试从我国当前现状出发,以群体事件为切入点对其中的行政紧急权力的运用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及制约措施。
  •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群体性纠纷频发并呈上升趋势,已经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带来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己成为当前我们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同时对3500多名基层、中级法院院长进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轮训,以更好地发挥审判权在解决包括群体性纠纷在内的各种纠纷中应有的重要作用。
  • 摘要:随着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如何预防处置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重点,事件的处置必然带来严厉的问责,在一味重视行政问责的背景下,恰恰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行政首长的应急能力,应急能力的提高才能积极有效地预防更多的群体性事件。正确认识行政首长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法律地位,积极探索提升行政首长应急能力的思路,建立规范科学的行政首长问责保障机制,必将有助于改善当前的社会问题,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 摘要:在中国转型的背景下,由于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以及改革所带来的利益结构调整,致使当下中国各种矛盾凸显,导致群体性事件高发。本文着重从迅速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角度强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行政机关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威信,给相对方一种公正的感觉,既要依法行政实现形式理性,又要考虑个案的特殊性照顾制度的受害者;司法机关要突出定纷止争的功能,为当事人在体制内维权提供有效路径。
  • 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大多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从行政法上来看,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本质,就是行政活动的动机、目的、过程发生了违法或者不当。要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善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善意履职原则,应该成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
  • 摘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完善社会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与扶持、保护,体现分配正义,实现平等和个案正义,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摘要:弱势群体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从概念分析入手,揭示形成的原因,依据科学标准划分种类,在分析其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和健全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 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是任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都必然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中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关注弱势群体已成为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待这一问题上十分注重“法律”的作用,他们通过大量的立法为弱势群体的各项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而弱势群体的行政法律保护是当前我国的难题。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行政法保护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行政法法律保护,首先使所有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还要完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管理立法;要加强行政执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完善、落实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制度等。
  • 摘要: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虽然社会权利的实现需依赖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政策,但肯定其可诉性是权利保障的必然趋势,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以确认,在具体落实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协调法律保留与教育自主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我国立法规制与司法救济的核心。
  • 摘要:保障性住房是现代政府行政给付职能的重要内容。在目前国内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普通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大量城市居民受困于住房问题的背景下,政府必须负担起建设保障性住房,保证人民基本生存权的职责。保障性住房制度目前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定,各地的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为了实现保证人民基本生存权、居住权的行政目标的实现,必须强调保障性住房制度内容的适当性。并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种适当性的顺利实现。
  • 摘要:社会行政法是当代行政法走向福利国家的一种体现。行政法由“秩序行政”走向“社会行政”代表了行政法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彰显服务行政理念和积极主动行政的思想。社会行政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表现在国家对弱势群体保障体现的是“权利”而不是“恩赐”,社会行政法体系应包括了社会济贫法、社会安全法和其他法律。社会行政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公开、透明;平等;参与、沟通和协商。
  • 摘要:转型中国社会治理中频频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因官民矛盾的激化而引发。与时下流行的行政化解手段相比,通过司法这一理性交往渠道更能妥善消解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危机。相较于个人诉讼及集团诉讼而言,团体诉讼因其所固有的制度比较优势,对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更具实效。透过失地农民、出租车司机及环境污染受害者等三类典型群体性事件粗略的微观观察,可以为团体诉讼化解群体性事件机制的建构提供有益的启示。
  • 摘要:从抗SARS到防控甲型H1NI流感,隔离与医学观察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合法性所涉及领域的关键由立法转向了行政。合法性判断标准的重心则由法律保留逐渐转向比例原则。合法性实现机制的中枢也由外部的制度作用逐渐转向行政的自我拘束。非常状态下法律的适用和解释、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及其控制是传染病防治依法行政在未来发展的关键。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纳入、防控措施级别的确定、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等方面。如何在专业技术判断、政策考虑和行政决定之间实现有效的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明确、紧密和公开的裁量基准是今后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 摘要: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行政不作为,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纳入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赔偿范围。但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实定法下的行政不作为这个前提性问题上,却无法同样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推而衍之”。如果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无法释放出空间,那么在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时候将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就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 摘要:研究食物权的历史发展和国际法渊源,分析食物权的内容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以此为视角,透视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政府义务,研究国际人权公约与行政法的关系,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促使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加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 摘要:弱势群体保护是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从立法上看,已有《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弱势群体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拥有权利并不代表权利的实现,当他们遭到侵害而诉诸司法程序时,由于在诉讼中的弱势,其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考虑到目前民事纠纷在整个社会纠纷中所占的比重,本文尝试在民事诉讼这个特定语境下,对弱势群体的程序保障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其在民事诉讼中弱势地位的分析,尝试从诉讼资源配置的角度,对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不利处境予以改善,使弱势群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更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
  • 摘要:我国的志愿服务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志愿服务还刚刚起步,在应急志愿者的组织和应急志愿者的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关应急志愿服务的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为此,我们必须从制度上、法律上给予应急志愿服务足够的支持和保障,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保护应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制定志愿服务的专项立法,建立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志愿者保障机制;建立宣传、招募、培训、激励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完整的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信息数据库。
  • 摘要:群体性事件对地方政府的考验是多方面的,媒体镜像所营造的地方政府形象往往使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处在风口浪尖上。因此如何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成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大背景下的一个重要课题。地方政府首先要正确认识媒体,认识到不同媒体之间的差异;其次要正确对待媒体,粗暴钳制或者谈“虎”色变都是不对的。
  • 摘要:当下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有着诸多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公共政策的失衡。从性质上来看,群体性事件是公民政治表达的一种非正常形式。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本质上属于政治行为,因此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民主的基本要求——公共合意。但是在代议民主之下的行政法制度却未能根据行政活动的政治属性而设计行政程序,因此合意的缺失是代议民主制下行政法制度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上的最大困境。在协商民主之下,通过扩大行政程序的参与度,为所有相关利益主体提供就公共政策进行协商的条件,公共政策可以达到利益平衡,从而实现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解决。行政法必须从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一元模式以及以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为中心的二元模式,向多方主体参与行政程序的多元模式转变。
  • 摘要:深化认识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通过认真研究解决社会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深刻认识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宏观背景,以正确辨析关于社会管理的若干重大问题。
  •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控是行政法的核心,有效的监控制度是监督自由裁量权的关键。行政处罚群众公议是探索自由裁量权公众参与的制度创新。作为新型监控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具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现实背景和正当性内核。但同时,处罚公议作为公众参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形式,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保证公众参与处罚裁量的实效性,必须对处罚公议予以制度上的完善。
  • 摘要:现代社会中的志愿服务与行政服务、商业服务配合协调,全面回应民众日益丰富多样的服务需求,但在这方面存在着服务需求与制度现实的巨大差距,亟需志愿服务立法为志愿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宗旨应当确立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和谐、民主和文明社会建设。我国志愿服务法的法律定位可以表述为事业促进法、效能保证法、行为规范法、风险防范法、权益保障法、社会发展法、民主进步法,具有丰富的法律品格和法律功能。我国志愿服务法应体现公益奉献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活动效能原则、政府指导原则、诚信互助原则、社会责任原则、风险防范原则、权益保障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它们有机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指引着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建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 摘要:引咎辞职作为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必然结果,在我国有助于对权力的监督。引咎辞职制度的确立应首先明确引咎辞职的主体、原因、对象、程序四个构成要素。然而,引咎辞职应首先纳入道德范畴,通过立法进行调整,是一种制度错位。目前,在引咎辞职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着有悖宪法原则和制度的问题,引咎辞职能够有效运行,依赖于良好的宪法和法律环境。
  • 摘要:除自然人之外法人也是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这是在法学入门时就能看到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法人是一个共通于所有法领域的基础概念。但是,对法人的关心方式因法学领域不同而呈现多样。法人原本为何物,是实在之物,还是拟制之物?此所谓的法人本质论为自称为法学本流的民法学所处理。在宪法学领域,国家法人论以天皇机关说为契机,在明治宪法下被热烈讨论过。在刑法领域,法人是否具有犯罪能力成为问题。这些都直击法人的基本课题。与此相对,行政法学一直将这些基础学问的成果作为前提,并关心一个问题,即民法、商法规定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公司以外的各种法人在行政法关系上到底意味着什么。但是,在行政法学领域,法人论并没有成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对在现实中以各种形式登场的法人,法学研究并没有紧追,我痛感我们必须深化相关研究。
  • 摘要: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包括正当性、平衡 性和情理性三个标准。其中情理性的标准较难把握,但情理性的标准更能体现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原则,具有更高的法律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情、理、法的和谐相 融。探讨行政情理性的法律价值及适用对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摘要: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与“蜗牛”般爬行的社会管理制度之间的“鸿沟”引致了社会问题的“勃发”。迫切的社会管理制度需求引发了社会管理创新实践“雨后春笋”般风行。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有效填补了社会管理需求与供给差距,同时也面临着正当法律程序的“拷问”。本文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符合我国转型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发展趋势,但依法行政、服务行政、保障人权与维护公益并重的行政法新理念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应坚持正当程序的原则并保持一定程度的克减。
  • 摘要:随着能源服务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获得能源服务权已经在各国被逐步纳入生存权体系,并由国家予以积极保障。为了实现公民的这一基本人权,消除能源贫困,就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以促进公民获得能源服务权的实现。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消除能源贫困的任务尤为艰巨。本文通过分析了消除能源贫困与确立获得能源服务权的必要性关系,考察域外消除能源贫困的行政法机制的比较考察,建议在《能源法》中设定实现能源普遍服务的目标和时间表,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同时规定能源普遍服务的政策保障、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等问题。
  • 摘要:信访的定性问题是确定信访制度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信访的功能又必须在采用符合信访属性的原则之下进行结构性重塑才能获得。按照这样的逻辑次序,本文首先明确了信访制度的四种属性:信访是重要的民主机制,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信访是国家伦理的重要检验标尺。其次,信访具有保障制度安全、防范风险、理性反思、高度整合以及保守国家伦理价值的诸种功能。最后,对信访制度应当以独立、综合、被动、穷尽救济为基本原则进行重新设计,建立一个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相平行的独立的信访委员会,赋予其一定的软权力和硬权力,使其以三角型裁判结构来应对大量信访事件。
  • 摘要:在服务型政府建设及民营化思潮的双重影响下,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渐成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对委托外包的政府业务的类型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外包的政府业务可以划分为政府行政性业务、政府事业性业务和政府经营性业务,三类不同的政府业务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规范:政府行政性业务外包应当纳入行政委托的规范范畴,政府事业性业务外包应作为特殊的政府采购对待,而政府经营性业务外包即政府特许经营应适用独立的公法规则规范。
  • 摘要:民生保障的内涵远大于社会保障,民生保障财政资金困境的突破、民生事务的可分解性、“新公共管理”浪潮的推动,是促使民生保障民营化的重要动因。而公共性、行政效能和法律保留是影响民生保障民营化边界的考量因素。民生保障可分别采取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凭单制等形式民营化和政府撤资、政府淡出等实质民营化的路径。政府在民生保障民营化后要担负起“保障责任”与“网罗责任”,这一责任变迁体现了公私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实质。
  • 摘要:城管行政执法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而城管对流动商贩的管理更是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流动商贩需要以低成本的方式谋生,自然对城管执法有抵触情绪;城管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但是执法方式的简单粗暴,容易导致矛盾冲突。本课题组以广州大学城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访问,并针对大学城流动商贩管理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力求改善当前局面。
  • 摘要:本文以政府规制风险的活动为讨论对象。文章认为,政府对于尚未确知或者尚有争议的风险,即采取干预或者规制措施,实际上意味着干预界限的提前。这种提前源于现代社会中风险复杂化、系统化所引发的现实需要。文章分析了行政性风险规制活动兴起的原因,指出,在现代风险社会,传统民事、刑事法律制度控制风险的功能存在不足,行政性的风险规制活动应运而生。与此同时,这也给行政法带来了大量的新课题:由于特定物质或活动与未来损害的因果关系、损害概率、损害规模都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传统行政法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无法适用。在风险规制中,科学判断和政治衡量均会发挥相应的作用。法律需要对此妥善对待,在熔铸理性精神与民主考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公共机构采用何种组织架构、何种程序规则和何种实体标准来判断风险,选择并执行政策等基本问题。
  • 摘要:平等发展权是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发展机会并平等获得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问题对平等发展权及其保障提出了迫切要求。在行政法上,平等发展权属于行政相对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础性权利,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在平等发展权保护方面尚有观念和制度障碍,亟待改进和发展。
  • 摘要:弱势群体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如何加强对其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要从根本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法制来构建。目前只有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才能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的正义本质。
  • 摘要:与一些政治学者的期待相反,以村民委员会制度为中心的村民自治,其功能不在于政治民主、甚至不在于乡村民主,而只是特定政治和社会情势下国家治理农村社会的一种方式。中央推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村民自治,主要是出于“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前后直到今天,大量的立法规定了村委会的行政性任务。看似村民自愿的“村规民约”,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和村干部治理农民和农村事务的一种新方式。通过人事、财务的控制,一些乡镇政府更是把村委会变成政府管理的“代理人”、管理村民的“二政府”。村委会制度的未来和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将取决于农村产权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
  • 摘要:现在我国正在着力推行村民的民主监督,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农村村级民主监督管理,村民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要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约才能实现,就要以民制权,要还权于村民,将民主监督权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民主监督的载体,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与方式,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自治体制,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村民民主监督权的实现。
  • 摘要:当前,我国弱势群体主要指社会转型期所产生的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群。但以平等权视角考察,女性在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享有和保障等诸多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这种弱势地位既非生物差异决定的,也不是性别偏爱决定的,而是父权制度的产物。因此,要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必须从目前“特殊优惠”的实质平等回归“两性”视角下——而非“男性”视角下——的形式平等。
  • 摘要:目前公交IC卡持有人的权利极易受到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为的侵害或不利影响,而且很难得到救济。这类受到不利影响的IC卡持有人作为离散性弱势群体,可区分为因受违法收费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刁难”而致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消费者以及受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侵害的消费者三大类型。目前所有的制度对这三类群体的保护都存在缺陷,司法制度在这一方面更是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应为不同类型的离散性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行政保障机制,如制定《格式合同管制法》,建立事前的格式合同公平审查机制以及对格式合同纠纷的行政先行处理机制等。
  • 摘要: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以保护弱者为目的而适度介入私人生活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继构建了政府监护制度。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增加的监护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我国的政府监护职责,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施以必要的政府监护,将国家公权力适当引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领域,已经势在必行。
  • 摘要:在我国农村基层,公共治理相对落后,原因有村民自治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作成高、效率低、监管难。从国家/社会角度分析,村民自治权是村民的一种公权利,自治机构是其载体,属于公民社会范畴,不应当被国家权力侵蚀。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权力已同国家权力重合,党对人民的管理也完全可以通过国家对公民的管理方式来实现。党和政府将应将权力从村民自治领域退出,并为其提供充分的制度性保障。在农村乡镇一级实行自治权、行政权的架构,并以县级以上司法权作为救济。
  • 摘要:社会弱者权利保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健康权是社会弱者行使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国际人权公约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健康权的权利属性和给付行政下行政权行使的目的分析,政府负有促进社会弱者健康权实现的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应主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给付诉讼为社会弱者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司法救济。
  • 摘要:我国精神病人制度主要是民事法律制度,未从行政法领域建立精神病人制度,导致政府在精神病人制度中作用缺失。政府应是部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监督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义务的责任,对精神病人及监护人实施援助。我国精神病人分类办法单一,应建立依据精神病人辨认能力、患病程度、社会危害性为标准的多元化精神病人分类制度。政府和监护人是精神病人管制主体,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是精神病人管制决定主体,但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强制治疗和执行管制决定的责任。
  • 摘要:当前,妇女就业歧视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有许多的歧视是来自政府部门。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例如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宪政的视角解读了此类诉讼的法理本质,并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此类诉讼面临的困境,即受理难、审理难、处理难。同时从社会意识层面、法制层面、行政诉讼层面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并在比较了国外的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从宪法司法化、行政诉讼法和配套法律的修订等角度提出了解决的思路。
  • 摘要: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越来越暴露出现行制度的粗陋;就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资 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可资利用的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救济、权力机关救济及司法救济等,而这些机制存在制度上的困境。从快速解决选举纠纷,维护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和健全村民自 治制度的视角,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村民自治监督机构,保障该机构的有效运行,充分发 挥其效用;同时需要明确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指导作用,实现国家公权力与基层自治权的良性互动。
  • 摘要: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原有的社会阶层和利益格局正在进行深刻调整,利益主体分化、利益诉求多样化,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群体性事件频发表面上反映社会利益冲突,但更折射出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上存在观念和机制方面的诸多问题。有效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政府不仅要创新思维,科学认识社会稳定的时代内涵,理性对待群体性事件,更要创新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和保障机制、利益协调沟通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救助机制等,同时还要提前预警,依法、合理、适度地应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 摘要: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存在着诸多问题。研究和探寻弱势群体法律保障问题的疗救之道已迫在眉睫。对弱势群体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仅仅从某一方面提出一些设想或对策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解决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法律保障的原理,解决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制度取向。为此,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应采用政策性平衡方式,并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的构想。
  • 摘要:平等是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一种资格,而平等权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应当享有的一种原始权利,而因为宪法、法律和社会政策的保护不力、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造成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与不平等待遇。各式各样的就业歧视对妇女、残疾人、乙肝携带者、艾滋病携带者等弱势群体的伤害尤甚,身份歧视更是造成了我国多年来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分割体制,所有的歧视和不合理区别对待不仅侵害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还侵犯了受教育权、休息权、就业权等具体权利和利益,这些歧视严重制约和影响到公民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的立法和政策倾斜有着重要的意义。
  • 摘要:社会工作是西方国家民间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专业化的助人职业,它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帮扶对象,对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因此在现代国家它因其工具理性而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福利传送机制。而社会工作价值理性的自然发展使其必然有回归市民社会的要求,因此政府应当在适当的时候放权为其创设合理的平台构造。我国社会工作起步晚且因受到政府管理方式的束缚而在发展中面临着价值观困惑与平台构造不合理的双重阻力,因此我国政府应当转变职能,首先从社会工作平台构造形式上实现转变,为我国社会工作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发展创造条件,最终形成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
  • 摘要:我国的矿难事故频繁发生,漠视矿工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分析矿工生命权和健康权缺失原因的基础上,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保障矿工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具体措施,即需要政府、用人单位、矿工各尽其责,并且强调有必要建立面向矿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 摘要:目前,学界关于城管执法主题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城管机关体制、城管执法依据等方面。本文另辟蹊径,从国人的“货郎”情结,探讨城管执法对象“游商小贩”屡禁不止的原因;从行政法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全新视角,分析城管执法主体目前执法方式转变的必然性,指出只有作为“经济人”的城管部门之“私利”与公共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城管执法才可以达到最佳状态。
  • 摘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不仅是“科学发展观”在新形势下对政府的根本要求,而且也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新形势下如何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水平,如何正确对待行政管理中的创新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从行政法视角论述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分析了检验行政管理创新的根本标准提出:以人为本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实践是检验政府行政管理创新的根本标准,只有从这个标准出发,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创新力。与此同时并指出:在新形势下政府管理创新中还有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未能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即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管理创新中风险防范的问题。
  • 摘要:政府开始采用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券来提供服务,这种新型的服务提供方式 改变了传统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要求政府针对服务使用主体、服务提供商进行相关规制。特别是在当下中国,公共服务券的原本功能并未能够得以发挥,这也需要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加以考量。
  •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扩张,城镇周边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并逐渐形成城市中新的边缘群体。众多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缺乏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要注重保障个体利益,达到二者的合理结合。本文围绕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结合现有的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等角度对其进行探讨,提出完善和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以期能更好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摘要:我国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行政效能的提升,取决于政府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设定。本文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法律责任问题的分析,试从平衡的视角提出政府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应有的原则。
  • 摘要:本文论证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从内部监督以及民事和刑事诉讼三个不同层面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监督现状进行了检讨,认为上述途径均难以形成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有效监督。本文还对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为的有效监督与制约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可以依托行政处罚案件,利用行政诉讼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优势,实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合法性的目的。
  • 摘要:杨一民案因最高人民法院将之作为典型案例公布而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了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运用法律逻辑分析工具对判决的法律适用推理过程进行分析时,发现该案在裁判思维上存在诸如丐辞论证、偷换概念等有违逻辑学原理的思维瑕疵。该案将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视作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审理模式不仅有违同一律且在现有理论框架下难以找到合理的制度依托。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影响其作为公告案例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也折射出立法的窘境和制度的缺陷。作为对问题的成熟回应,目光应当更多地聚焦于探寻案件“正解”的最佳思维路径以及可能的制度修正。
  • 摘要:变通或放弃执行现行法律规范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不得已的办法。我国在不少领域有此类情况,德国和日本也有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一般法律规范关注的是一般的人,而个人则千差万别,这就为法律的变通或放弃执行留下了空间。再者,基于过去法律规范本身存在不公正的现实,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则会导致或加重社会不公,这就有必要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进行变通或放弃执行,以此有利于社会和谐秩序的构建。当然,基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考虑而变通或放弃执行现行法律规范有其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谨慎地推行此项工作,最终促使尽快构建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体系。
  • 摘要:文章以公安部治理“酒驾”问题而提出的“四个一律”为例,深刻发掘该类规 则及其实践与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之间的空隙,特别执法政策与行政法制之间的关联。“执法政策”作为行政裁量基准的渊源之一,对于行政法治内涵丰富和发展富有建设性意义。
  • 摘要:自主创新是中国社会转型面临挑战的特定背景下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对各级政府来说,要在自主创新中发挥其应有作用,不断提升行政能力和行政绩效,就应当因应行政生态环境变化,正视自主创新对政府管理带来的严峻挑战,认真剖析当前政府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以期建立起一个与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现代法治政府。
  • 摘要:软法是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软规制而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现代社会公共治理创新机制。软法在现代社会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为构建参与民主、协商民主机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为规范虚拟世界(网络世界)的运作秩序;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建立世界经济、政治新秩序和构建和谐世界提供硬法机制难以企及的法律规制方式——软法之治。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开始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社会转型以后,行政管理范式不断创新(减少行政救济机制、加强行政指导、推行行政合同、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公民社会等),解纷机制模式不断创新(注重和解、调解在解纷机制中的作用、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追求法律目的的实现、运用法律的一般原则规范司法裁量和行政裁量行为等),软法之治在整个社会公共治理中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 摘要:规制缓和、引入竞争已经成为国际上公用企业改革的共识,同时其也对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公用企业调价的听证工作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消费者代表往往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实践之中产生了一些公众申请公用企业信息的公开事件或案例,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公用企业是否适用该条例,公用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公众如何有效获取信息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 摘要:网络医疗信息服务主要是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对医生、患者进行网上咨询,预约挂号、远程会诊、网上诊室、病历信息查询等项目向患者或公众提供所需的治疗或保健信息。本来,利用网络进行预约挂号,是网络医疗信息服务分配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的体现,如降低医疗管理成本,改善就医环境,同时也是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患者一方,在医疗服务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从2009年10月开始的新医改配套制度之一的公立医院挂号体制的改革,核心问题就是打破医疗服务资源的垄断和防止寻租的出现。本文试图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入手,结合“软法”理论,探讨这一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 摘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现行法的一个称谓,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许可,体现了管制的社会管理理念。顺应行政社会化趋势,国家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实现管理体制、方式和理念的创新,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
  • 摘要:第三部门的兴起,国家和社会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随着第三部门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其进行管理的水平也要不断地进行提高和创新。为了确保第三部门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出台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立法保障。针对目前第三部门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研究如何对其进行创新性的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在人口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动的今天,我国城市政府实施的流动 人口治理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地方福利给付的平等化问题。为此,地方政府开始用准户籍性质的“居住证”制度来进行探索。这种渐进性的改革措施不但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 科学性。因为户籍制度的改革牵涉到整个社会制度体系中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这种渐 进改革措施就为相关领域的改革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而行政法的终极目的价值在于凭藉法规范确立秩序并从而达至公共福祉。因此,行政法视野中的管理创新亦须遵循既有的秩序约束。本文围绕“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以及与之相联的政府职能转变等制度与体制问题,在确认相关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路径选择,揭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强调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并将其置于中国国情的大背景中去认识和把握,以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这些探讨对于架构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的,涵盖政府调控、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利保障以及应急机制等内容的社会管理新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 摘要: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必须进行创新。行政机关或分阶段实施,或由其他行政机关参与下多阶段实施。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无法适应行政许可的最新发展。本文从行政许可的阶段性出发,将其分为分阶段行政许可和多阶段行政许可。这两类行政许可虽参与主体不同,但从行为阶段性看是相同的,均分为前阶段行为和后阶段行为。这些阶段行为在司法审查中是否有独立的诉讼意义,不仅取决于其法律效果是否外化,而且取决于前阶段与后阶段行为存在何种吸附关系。
  • 摘要:拆迁自焚、自残等恶性事件的不断频发说明,政府不宜全面介入应市场调节的领域和部门,更不应当为了方便管理或者单纯为了自身财政利益而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否则,其给市场主体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将难以维系。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贯彻落实宪法精神、推动深化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解决拆迁领域长期存在的“官民矛盾”的根本。
  •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政府滥用征收权,农民的权益屡屡受侵害,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被征地农民缺乏有效的救济保障。“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救济。考察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我国被征地农民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狭窄、救济手段单一、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结合域外经验,应从扩大救济范围、丰富救济手段、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土地征收纠纷的全方位的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 摘要:城乡规划服务于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后所形成的公共利益,并不特定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但规划的实施又往往给周边居民带来噪音、日照、辐射等生活环境上的巨大影响,作为规划许可的第三方,受到利益侵害的周边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应具有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规划许可的原告资格。文章分析了日本立法和判例上,应对社会现实,扩张“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范围,发展原告资格判断方法、赋予一定范围内周边居民针对建设项目规划行为提起争议的法律地位的过程,并简要阐述了对我国原告资格判断的启示。
  • 摘要:“群租”现象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政府部门对群租行为的强行整治活动无论从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还是在执法程序和救济权的保护方面都不具有合法性。政府对群租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整治”,而是应当以积极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为宗旨。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是政府保障低收入者居住权的重要举措。
  • 摘要: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志愿服务活动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及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现有的立法体系已不能适应志愿服务发展的需要。本文试图从科学发展观的视野,对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状况进行审视和研究,总结国内外志愿服务立法的经验,并提出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理性思考。
  • 摘要:我国主流行政法学中包含的“原则亦法论”和“单一法源论”存在着内在的紧张。通过否定不成文原则的法律地位或是全面接受不成文法源形式来协调二者的努力均面临困难。这种困难症结在于我们把法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识别标准混为一谈。解决办法在于从形式的行政法规范识别标准转向实质的识别标准,在接受不成文法源形式的同时,以实质的识别标准确定包括行政法原则的法律地位。
  •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原告适格及受案范围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特点。而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质上属于程序法制度,因此司法审查也主要侧重于程序性审查,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否有瑕疵及这种瑕疵能否影响项目许可决定的效力等问题。
  • 摘要:网络应用的普及,网民数量的激增、网民诉求的高涨以及网络舆情的强大,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模式上发生转变。行政机关从传统的现实行政,转向新兴的网络行政,这是我国行政执法模式为应对网络时代的需求的必然趋势。发挥网络行政的功能,不但要求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集中民意,监督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同时也要求政府积极利用网络技术平台提高自身的行政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的方式,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 摘要:违法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 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突出问题,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社会和 谐稳定、司法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形象。最高审判机关通过《意见》表达了对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新认知,回应了多年来要求界清和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强烈呼声,对我国行政 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学界不应因《意见》非属司法解释而缺乏关注。
  • 摘要:现实生活中,因年老、疾病、贫穷、失业、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是 客观存在的。救助弱势群体,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给付就是保障公民生存,促进社 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给付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人权保障理论、责任政府理论、福利主 义理论、公平正义理论。行政给付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给付对象的界定制度、行政给付标准的确定制度、行政给付的资金保障制度、行政给付的程序控制制度、行政给付的救济制度等。
  • 摘要: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规范村级治理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一伟大创造,20年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村民自治呈现民主深度不足的特点。要促进村民自治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协调发展,应当实施技术民主。
  •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近三十年来极大地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在新形势下,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制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试从村民自治的定义、发展以及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入手,分析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并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制保障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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