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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商标法的相关文献在1977年到2022年内共计36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93篇、会议论文61篇、专利文献96612篇;相关期刊951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8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商标法的相关文献由2718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成思、姜亚兰、冯晓青等。

商标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593 占比:3.58%

会议论文>

论文:61 占比:0.06%

专利文献>

论文:96612 占比:96.36%

总计:100266篇

商标法—发文趋势图

商标法

-研究学者

  • 郑成思
  • 姜亚兰
  • 冯晓青
  • 汪泽
  • 黄晖
  • 曹新伟
  • 朱军华
  • 金多才
  • 陈辉
  • 芮松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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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韩开元
    • 摘要: 一、引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均有规制与保护意义,但二者分别是何种地位及二者在保护商标权领域具体使用的关系依然存在不同看法。二者在保护商标权功能上存在交叉地带,但其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在不同案例中的选择性或共同适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更大程度上决定着其不同适用。本文拟从实际判例出发,分析不同判例中法官对两法的适用情况以期找出可借鉴之处,并对今后司法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 冀瑜; 蓝张依; 姜阳波
    • 摘要: 我国采用商标法和专门法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统一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尤其必要。实践中,我国往往将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与商标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混同。本文通过整理欧盟相关争议案例,试图梳理通用名称认定在认定主体界定、考量因素、价值取向等3个维度下的标准,以期为统一我国地理标志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提供参考。
    • 陈鹏玮
    • 摘要: “不良影响”属于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之一,探究“不良影响”的内涵与外延,需要从法解释学出发,结合比较法与商标法的历史发展,回归法律的本意,尤其要落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引下,原则上以一般公众的视角和标志本身的含义进行判定。与此同时,需要明确该条款和特定民事权益的界限,谨慎、准确适用,真正实现规制“不良影响”的立法目的。
    • 宋斯文
    • 摘要: 商标权帮助侵权的过错要件应服从《民法典》的规定,其仅包含故意而不包括过失。行为人过失实施帮助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之间没有主观意思联络,二者不存在共谋,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过失实施帮助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虽不构成帮助侵权,但并非豁免其任何责任。可以考虑引入物理环境中已成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在行为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时,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带来的对应后果。
    • 孙相宜
    • 摘要: 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期满后,因包装装潢、广告语等归属及使用产生了一系列的诉讼。在商标增值利益分配问题上,我国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判决也并不统一。学界对此主要分为两种态度,一是根据“自担风险”理论认定归许可人,二是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应当在双方之间以某种方式进行分配。基于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完善立法规定,明确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同时,商标许可双方当事人应当注重意思自治,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增值利益的归属,以避免纠纷和损失。
    • 摘要: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 金梦茹; 王怡
    • 摘要: 2019年最高法在“HONDA”案中,作出国内加工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判决,再度将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判定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推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本文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判定应用商标法基本原理来解决,认为国内加工商贴附标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我国在立法上应明确“商标使用”的构成要素,明确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前置性地位,建议出台司法解释严格规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构成要件。
    • 张楚
    • 摘要: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容之一,无论在国际贸易还是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尤其是确权授权机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地理标志涵义不清、标准规定不一致、保护重叠与权利冲突、多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存等问题。应当对地理标志专门法律规范加以整合,实现立法统一,并与商标法加强配合,同时在行政领域解决重叠保护问题。
    • 孙智
    • 摘要: 从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地理标志经历了从“产地标记”到“原产地名称”再到“地理标志”等多个术语渐进式共存的演化历程。地理标志法律概念历经早先时期的模糊不定,现已逐步走向“尽管术语使用仍然不统一,但具体内涵已相对明晰”。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地理标志,应指那些已在市场上用来识别具有可归因性质量特征的特色商品之地理来源并因此享有声誉的商业标记。在《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定》等框架下,“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及“原产地名称”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所谓“孰大孰小”或者“谁包含谁”的问题,“地理标志”一词已发展成为包括“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同一类知识产权客体之不同语用表现形式的统一规范性称谓。而在欧盟相关立法和《日内瓦文本》中,“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则为同一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子类别。我国现行多套保护立法并存着“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多个术语概念。整合和重新界定地理标志术语概念,首先需要统一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统一宜分“两步走”。统一立法下对地理标志法律概念的重新界定,宜以《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定义为基准并对其加以修改完善。同时,基于“声誉”要素考量,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2条及其他相关条文,统一地理标志术语使用,合理界定地理标志含义,将产品的知名度等要求重新纳入保护条件之中。
    • 刘想树; 张俊雅
    • 摘要: 传统商标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不可用于规范域外的商标侵权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亦跨越国界产生实质损害。为了保护本国商业利益和企业商标利益,美国商标法突破地域性原则的严格适用,将效果标准作为其域外适用的判断标准,进而规范对美国域内商业活动产生不利效果或者影响的域外商标侵权行为。实践中,效果标准经美国法院适用形成Vanity Fair标准、Timberlane标准和实质性影响标准三种弹性判断标准共存的局面。商标法域外适用逐渐成为美国对外扩张司法管辖权、保护本国利益的有力武器。为保护我国商业利益和企业商标利益,我国应从防御机制与进取机制两个方面积极制衡和对抗美国商标法的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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