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7篇、会议论文29篇、专利文献810篇;相关期刊533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26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等;利益衡量的相关文献由1035位作者贡献,包括全永波、刘秀清、梁上上等。
利益衡量
-研究学者
- 全永波
- 刘秀清
- 梁上上
- 汤晓江
- 孙光宁
- 房广亮
- 王伟奇
- 黄忠
- 万俊
- 刘武波
- 刘珊
- 叶国平
- 张新宝
- 张琳
- 易骆之
- 焦宝乾
- 王晓燕
- 胡敬
- 衡晓晴
- 袁中红
- 许德智
- 赵迟迟
- 郭人菡
- 钟卫红
- 陈帅
- 马特
- 魏治勋
- 黄利红
- 黄幸
- 丁南
- 丁宁
- 丁雪峰
- 严许锋
- 仪富强
- 何志
- 倪卫星
- 关秀平
- 刘卫先
- 刘平
- 刘建臣
- 刘莉
- 刘莉敏
- 刘金蕊
- 刘阳
- 单光新
- 卢敏敏
- 卢海君
- 吕忠梅
- 吴太轩
- 吴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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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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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拥有大量用户的平台企业成为数据竞争中的强者,其享有的数据相关权益,已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保护。然而,当平台拒绝与特定经营者共享数据时,却存在阻碍数据流通之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予以回应。在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一种有效的裁判方法。在对案件中涉及平台企业、特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以及当事人群体和市场竞争间接利益的基础上,采用坚持法定价值、追求经济价值和实现社会价值的“三价值说”作为多方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和检验利益衡量在竞争法领域是否存在恣意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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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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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维持原则的理念内核应转变为保护债权人在公司中的优先分配顺位。在此理念下,股份回购规制的放开是商业创新压力下的必然趋势,因为利益衡量显示存在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的可能。在类型理论审视下,我国回购制度不仅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规则,还缺乏财源、价格等回购标准。采事后视角以行为策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是更优选择,借鉴偿债能力测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将回购决策权赋予董事会,弥合回购流程与减资制度、库存股制度间的缝隙,明确不当回购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与回购股东。此路径在给予公司各方参与主体最大限度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商事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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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瑾;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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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试图以弹性立法的方式,扩张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合理使用新修订条款的结构设置有不完善之处,故合理使用条款的修法意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难以实现。要突破这一困境,必须重塑合理使用制度,解决关于利益识别和利益衡量的基本问题。一方面,应对利益识别的误区予以澄清,明晰合理使用之“公益”价值目标以及利益平衡的内涵,为我国合理使用的法律创制与司法衡量提供立足点;另一方面,应树立“调和”的利益衡量观以及相对明确的衡量标尺,回应司法实践对衡量标准的客观需求,促进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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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
程暖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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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质正义要求判决具有正当性,学界希望通过利益衡量来完成正当性论证。传统利益衡量倾向于在价值判断领域构建形式推理方法而附带无法自洽的矛盾,包括利益分层困境、利益排序困境、价值标准影响困境。完善利益衡量需要重塑具体方法:运用伦理学方法构建可接受性标准,采取商谈理论和论辩规则构建程序性规则,采取非形式论证作为逻辑保障来验证结论。完善后的利益衡量能够从推理和论证两个方面保障结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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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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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虚假按揭贷款是指开发商冒用或借用他人名义,虚构与他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银行抵押借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认定该情形下各类法律行为效力的纠纷频发,但裁判理由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处理该类纠纷时,应注重法律逻辑与利益衡量的统一,考量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根据名义借款人对虚假按揭是否知情,可将虚假按揭分为冒名按揭与借名按揭。冒名按揭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不成立,保证合同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借名按揭下,买卖合同无效,在银行对虚假按揭知情时,可依间接代理认定借款合同实际约束开发商和银行,在银行不知情时,其享有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撤销权,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则三类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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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尹赫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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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益衡量有利于应对个人信息保护均衡目标的挑战,有利于应对个人信息外延不确定性的挑战,有利于应对个人信息保护中利益冲突的挑战。个人信息保护中利益衡量的基本要求包括区分案件类型、分析利益类型、利益冲突、衡量立场和衡量标准,其核心步骤包括识别案件涉及的各种利益、分析利益冲突、运用标准进行利益衡量并得出初步结论、论证与修正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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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迟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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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细化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这些都是其相较于《民法典》所做的创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均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规定的前提下,有必要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以破解协调适用难题。两者并不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究其原因在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界分的相对性、法适用范围的差异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宪法性。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界定标准、类型划分等方面规定不一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法的规范目的与价值取向,着眼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协调,并以利益衡量为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上做出较为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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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承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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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法域空间的核心内容,在尽力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为客观上难以清偿完结的债务人提供必要制度救济。该制度为债务人保留一定不受债权人追索的财产,以维系债务人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鼓励其重新回归社会。豁免财产范围的模糊性和未来收入的归属不明,容易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局面。以利益衡量为方法指引,明晰豁免财产制度的立法倾向,维持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理区间内的利益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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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睿;
鞠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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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学界对于“同人文学”艺术侵权问题的争论颇多,究其根本,是对于同人作品侵害相关主体著作权的判定以及在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判定取舍上存在困境。因此,以“金庸诉江南案”以及“肖战事件”为研究背景,借助利益衡量方式进行分析,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同人文学中的适用情形,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对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同人文学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和经济分析的方式探析相关行为中所包含的权利冲突。最后试图基于利益衡量框架建设较为良好的同人文学纠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框架,据此为理论和实务界提供建议,促进文学和法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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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雯;
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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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爬取是企业间数据流通的方式之一,涉及数据所有者、平台企业和爬取企业三方,关涉数据权属、数据共享等问题。数据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及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导致企业间数据爬取容易引发利益争夺,扰乱市场秩序。鉴于数据权属尚未明确,我国司法实践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借助"一般条款"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近年我国法院在处理数据爬取纠纷案件时从数据授权、利益衡量、企业数据财产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利益衡量规则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较大模糊性。对此,借鉴美国HIQ案的司法处理路径,有益于深化对数据爬取和市场竞争的认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实质内涵及利益关切,完善我国对企业数据爬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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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书建;
俞靖垚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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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告诉人们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法院判决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司法介入远远不够,有其法律、审判等多方面的原因.受法经济学思想的影响,法官在面对环境侵权案件时,往往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意在做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判决,以求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利益衡量本身是一种价值判断,因人因时因地而不同,不可能建立起统一的标准.因而对法官而言,最根本的是要有环境正义的理念,丰富的审判经验,高超的审判技术,并具有开阔的大局观来进行利益衡量,做出最佳判决,倒逼案源的回归,法律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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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田;
余晓龙;
李宏军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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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具有较普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特殊性,普通侵权理论与责任制度构造难以适应环境侵权救济现实的需要.为弥补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有效救济遭受环境侵权损害的利益,需要更加重视并合理运用针对环境侵权特殊性和救济有效性而产生的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由于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的严厉性和由此带来的对产业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及牵涉到的多种利益取舍等复杂问题,对侵害排除责任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也就更加需要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前提下的利益衡量判断.甚至可以说,利益衡量判定将直接决定着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的适用和相应的侵权救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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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o Yan;
焦琰;
Liu Li;
刘莉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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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环评中存在众多繁杂利益纠葛的困扰,由此衍生了“唯经济论”和“唯环境论”两种理念范式.从利益分析理看,“二唯论”是极端化利益衡量的产物必须予以摒弃,取而代之的是应先按性质将环境利益区分为基本环境利益和一般环境利益,对前者则采用“利益衡平”思路并通过环评相关制度的设计来保障;对后者则采用“利益衡量”思路并注重衡量方法和衡平手段的灵活选用;并考虑经济利益在不同地域中的权重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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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健勋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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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的主要功能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公正,保障权利,并以此维护法律权威与控权.合法、独立与平等是司法的基本原则,环境司法是环境法律制度实现的最后法治保障,是环境正义彰显的制度功能,是环境利益分配的矫正机制.论文基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论逻辑与制度结构,认为处理复杂与专业的环境司法问题,通过利益衡量是其基本方法,环境法庭乃至巡回法庭(院),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理路的基本路径,以此,确保环境法律公正实现与环境司法结果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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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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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在案件裁判中是否应当考虑道德规范,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在任何国家,法官都不可能忽视道德规范的力量.道德对法官裁判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需要讨论的问题不是法官会不会受到道德的影响,而是应该不应该在裁判中将道德作为一种利益进行衡量.绝大多数的法官都认为法官裁判要接受良知的约束.良知实际上就是道德规范之一.如果道德规范约束了法官的行为,实际上,道德规范也就是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软法.究竟立法者和法官应该如何对待道德规范这一特殊的软法,应该是软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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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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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在案件裁判中是否应当考虑道德规范,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在任何国家,法官都不可能忽视道德规范的力量.道德对法官裁判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需要讨论的问题不是法官会不会受到道德的影响,而是应该不应该在裁判中将道德作为一种利益进行衡量.绝大多数的法官都认为法官裁判要接受良知的约束.良知实际上就是道德规范之一.如果道德规范约束了法官的行为,实际上,道德规范也就是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软法.究竟立法者和法官应该如何对待道德规范这一特殊的软法,应该是软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