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43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66篇、会议论文107篇、专利文献98163篇;相关期刊1361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54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中国图书馆学会2015年年会、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等;著作权法的相关文献由3266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晓青、本刊编辑部、经济科学编辑部等。
著作权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8163篇
占比:95.74%
总计:102536篇
著作权法
-研究学者
- 冯晓青
- 本刊编辑部
- 经济科学编辑部
- 许超
- 韦之
- 沈仁干
- 蒋志培
- 詹启智
- 郑成思
- 刘春田
- 杨利华
- 魏永征
- 陈锦川
- 张广良
- 叶志宏
- 吴汉东
-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 张平
- 秦珂
- 周安平
- 王迁
- 董炳和
- 李琛
- 梁志文
- 肖燕
- 郭玉军
- 刘波林
-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编辑部
- 寿步
- 应明
- 张今
- 杨述兴
- 梅慎实
- 熊琦
- 王鑫
- 管育鹰
- 罗施福
- 陈云
- 陈秋兰
- 黄先蓉
- 何红锋
- 卢海君
- 卫绪华
- 孙建红
- 宋木文
- 张晓津
- 李杨
- 李雨峰
- 王瑞龙
- 甄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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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稿件内容稿件应注重科学性、实用性及时效性,要求技术新颖,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数据准确,文字通顺、简练。稿件内容必须真实,避免抄袭,请作者文责自负。引用他人成果时,请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说明出处。内容应未曾发表过或被其他出版物刊载过,且无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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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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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快速崛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的第 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长视频用户为 6.39 亿,占整体网民比例的 74.7%,短视频用户为 6.48 亿,占整体网民比例的 75.8%。从用户规模上看,短视频已经实现了对长视频的弯道超车。而其中电影节说类短视频也随之迅速走红,这种帮助人们用几分钟时间快速了解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得到了众多网友的亲睐,一系列视频制作者也从中找到了商机,但同时引起了一系列侵犯原作著作权的纠纷。本文从法院判决以及具体案例去探寻此类短视频适用合理使用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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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稿件内容稿件应注重科学性、实用性及时效性,要求技术新颖,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数据准确,文字通顺、简练。稿件内容必须真实,避免抄袭,请作者文责自负。引用他人成果时,请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说明出处。内容应未曾发表过或被其他出版物刊载过,且无一稿多投。2稿件要求凡属于重大科技获奖的论文和重点项目资助的论文,请在来稿第一页注明名称及批准号,我刊将优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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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瑾;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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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试图以弹性立法的方式,扩张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合理使用新修订条款的结构设置有不完善之处,故合理使用条款的修法意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难以实现。要突破这一困境,必须重塑合理使用制度,解决关于利益识别和利益衡量的基本问题。一方面,应对利益识别的误区予以澄清,明晰合理使用之“公益”价值目标以及利益平衡的内涵,为我国合理使用的法律创制与司法衡量提供立足点;另一方面,应树立“调和”的利益衡量观以及相对明确的衡量标尺,回应司法实践对衡量标准的客观需求,促进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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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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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媒体时代,随着媒介载体的变化,侵权方式也呈现多样化。面对“洗稿”这种侵权行为,传统新闻媒体在立足自身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探索如何保护自身版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传统新闻媒体要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可以通过网站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建立数据库平台以及探索新的运营模式;寻求法律途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边界问题;协同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管,发挥其技术的力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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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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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定义和内涵、优化作品类型规定,改进兜底条款等。我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但也应看到,此次修法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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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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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不少高校开设了新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隶属于法学学科。在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著作权法等课程是必修主干课程,培养目标总体上应定位于知识产权基础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其核心课程“著作权法”的教学目标确立为让学生掌握著作权法基础理论且具备较强的版权实践应用能力,还应满足当今文艺创作新潮流、科技发展新态势、版权保护新形势以及版权产业发展新趋势所带来的对精通新型版权事务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强大需求,着力培养本科学生解决新型版权纠纷(特别是涉及网络著作权保护以及其他新型著作权侵权纠纷等)的知识和能力,确保复合型版权实务人才的高质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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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亚慧;
陈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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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背景下,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正当性呈现多重面相,包括制裁侵权与鼓励维权的表层功用、健全版权法治体系的里层功用,以及提升版权治理整体效益的根本功用。结合价值—主体—制度三因素模型,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面临着目的要件缺失致适用价值嵌入不足、规范适用弹性化易引发差异行动、制度落实尚存证明难题等结构性困境。为破解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困境、落实修法目的,应以版权市场价值最大化为旨归,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要求,兼顾完善证明规则与强化技术支撑,确保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质效和功能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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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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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著作权法》并结合本刊具体情况,作者文责自负,本刊可以对来稿作文字修改、删节,凡有涉及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来稿经刊载后,酌致稿酬,作者著作权的使用费将在本刊稿酬中一次给付并赠当期杂志两册,多作者请自行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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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
王英姿
- 《2017数字信息资源建设学术研讨会暨第五届国家科技文献资源建设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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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高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长生灰色文献的法律问题.从分析高校中灰色文献的著作权归属入手,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涉及灰色文献以及高校、高校图书馆的法条的解读,明确高校图书馆对高校内灰色文献所拥有的复制、加工、整理、存储灰色文献的权利,以及权力的边界.通过对《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的司法解释.来分析高校图书馆对于灰色文献传播的法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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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彬;
吴柯苇
- 《西部公共图书馆2018年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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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借阅权用以补偿作者因公共图书馆提供其作品予公众借阅而承受的潜在损失,或者作为政府对艺术的支持而产生.其权利观念源于德国,是著作权人意识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鼓励创作,加速知识产能的利用和转化.该制度具有鼓励文化创新、丰富文化市场的生产性功能,并对社会利用作品所生之利益进行再分配.管理系统、评估系统等构成了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外部构造.客体、主体、内容、救济等构成了该制度的内部构造.比较法上的实证数据表明,除极个别例外,公共借阅权制度不会对公共图书馆借阅活动造成影响.数字经济时代下,该制度出现了更为重要的应用前景.从中国目前社会、文化和其他方面发展情况看,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有引进该制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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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楷敏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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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制权作为著作权法的核心与基础,其每一次范围扩张都深刻的影响着整个著作权制度体系.在复制技术相对落后的传统模拟时代,著作权人通过对复制权的控制实现了其权益的保护,各方利益也得到了很好的平衡.但数字技术的普及,私人复制的泛滥打破了著作权人对复制权的控制,而著作权法对数字时代产生的新问题并没有给予及时的回应,导致复制权各方利益开始失衡.数字时代的新特性,要求人们重新审视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以继续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rn 本文简介了著作权法的理论墓础,即利益平衡。分析了传统复制权保护模式与困境,以及数字环境下我国复制权立法状况。指出了临时复制的规定不明确、私人复制的规定不完善、技术措施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针对数字环境下的特殊性,本文认为,著作权保护模式应当充分尊重互联网的特点,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一方面要鼓励作品的传播、文化的交流,另一方面将作者经济利益与作品传播范围相关联,建立相关著作权补偿制度,在复制权方面可以建立相关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另外,将法律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充分发挥二者的积极作用,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合理平衡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应该坚持以民事救济为主,同时结合私人救济与司法救济,多种手段结合,使得救济手段更加灵活,更好的维护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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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嘉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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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讨论一直存在,尤其是节目模式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是应当以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理论和实务界有不同看法.实际中电视节目模式的引进、交易一直存在,也有很多人质疑所获得的模式许可到底性质为何,花费巨额许可费获得的是什么权利.rn 本文拟从综艺节目入手,分析电视综艺节目、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性质,进一步阐述电视综艺节目与综艺节目模式的关系,从而论述综艺节目模式在具备有形表达时实际可以构成作品,类似于剧本,应被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节目模式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本人认为思想、表达二分法在综艺节目模式中应当有不同层级的体现及转化,节目制作宝典、大纲、脚本会体现节目模式的核心内容,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定义.电视综艺节目实际是对综艺节目模式改编、摄制而完成的作品,两者类似于剧本与影视剧的关系.故将节目模式仅视为思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综艺节目模式的发展要求.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并不能达到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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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 《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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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在享受链接技术带来的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的同时,不可否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之虞.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对自身权利漠不关心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造就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与“为私人合法行为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评价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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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 《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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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在享受链接技术带来的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的同时,不可否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之虞.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对自身权利漠不关心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造就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与“为私人合法行为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评价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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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 《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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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在享受链接技术带来的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的同时,不可否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之虞.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对自身权利漠不关心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造就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与“为私人合法行为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评价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