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569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2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51篇;相关期刊352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经济研究导刊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八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第二届全国比较管理研讨会等;股份回购的相关文献由603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峥嵘、朱庆、耿玮等。
股份回购
-研究学者
- 陈峥嵘
- 朱庆
- 耿玮
- 何瑛
- 尹苑生
- 李军
- 赵庆明
- 雷良海
- 侯鲜明
- 廖晓语
- 李娇
- 涂燕
- 王国俊
- 胡景涛
- 兰俊涛
- 刘燕
- 刘辉
- 吴廿奇
- 周茂春
- 姚瑶
- 尹宁波
- 张保华
- 张悦
- 张明
- 张锐
- 彭国娣
- 徐艳艳
- 戎砚
- 朱荣林
- 李安娜
- 李录杰
- 李晓春
- 李永森
- 李莉
- 李银香
- 李雪
- 杨道波
- 杨青
- 王世军
- 王宗峰
- 王慧敏
- 王敏
- 王珏慧
- 王跃堂
- 罗良忠
- 胡文强1
- 葛晶晶
- 袁怀军
- 詹浩勇
- 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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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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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维持原则的理念内核应转变为保护债权人在公司中的优先分配顺位。在此理念下,股份回购规制的放开是商业创新压力下的必然趋势,因为利益衡量显示存在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的可能。在类型理论审视下,我国回购制度不仅缺乏完善的程序性规则,还缺乏财源、价格等回购标准。采事后视角以行为策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是更优选择,借鉴偿债能力测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将回购决策权赋予董事会,弥合回购流程与减资制度、库存股制度间的缝隙,明确不当回购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与回购股东。此路径在给予公司各方参与主体最大限度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商事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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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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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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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龙;
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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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动机和后果两个角度系统梳理了西方股份回购的理论,并评述了国内股份回购的文献,总结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演进与变迁,进而对我国股份回购的现状及其市场反应进行了结构性考察,对主动式回购和被动式回购的经济内涵进行辨析。研究发现,随着制度的放开,股份回购作为企业财务工具正在逐渐常态化,但是具有特定经济内涵的主动式回购仍然较少,大量的股份回购是由其他经济事件所引发的被动式回购。从股份回购的市场效应来看,主动式回购(市值管理与股权激励)主要采用公开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具有显著的短期市场正效应,但不存在显著的长期市场效应;而被动式回购主要是针对特定经济事件中的特定对象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回购,由于引发回购的事件本身具有负面性,因此表现出显著的负向市场效应。可见,对于股份回购的研究必须区分主动式回购和被动式回购,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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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刘雪晨;
武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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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回购兼具股利分配与市值管理工具性质。不同于其他股利分配工具与市值管理工具,股份回购是有成本的行为,也具有财务灵活性。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为其不同工具性质提供了相应解释力。文章通过对不同工具特性视角下的回购动机与回购经济后果的综述,以期为我国日益丰富的股份回购情形提供未来可参考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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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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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通过我国对赌协议履行的司法实践研究,发现存在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有效但投资方却没有办法根据对赌协议约定实现退出的困境;其次,分析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先减资后回购”的履行困境及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实体判断标准是对赌履行困境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在股权回购的对赌协议中落实公司股东的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清偿能力标准作为对赌履行的实体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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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晟;
阚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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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8年放开对股份回购的约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市场股份回购市场快速发展,回购行为突增。本文基于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上市公司公开市场股份回购数据,探讨股份回购行为对股价稳定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公开市场股份回购行为能够显著降低股票价格的波动率和振幅,有效提高了股票价格稳定性。具体而言,当上市公司出于提振股价的目的开展股份回购时,股价稳定作用更显著。机制分析表明,股份回购主要通过提振投资者信心和降低分析师预测偏差促进股票价格稳定。进一步研究发现,相较于牛市行情,股份回购行为在熊市行情中对股价稳定的作用更显著;通过对股价波动率进行分解发现,股份回购行为稳定股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降低股票价格的异质性波动。本文的研究丰富了股份回购和股价稳定的相关研究,对股份回购以及资本市场风险防范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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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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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格力电器股份股份回购的动因进行了相关分析,通过格力电器回购前后的财务指标数据变化分析得到以下结论:首先,格力电器股票回购主要动因是稳定股票价格,在发布回购公告后,从股票市场的短期反应来看,总体股价是上升的,稳定了股价,避免了股价持续下跌;其次,进行股份回购的动机有可能是公司为了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最后,充分利用了自有资金,减少了代理成本。总之,希望通过对格力电器股份回购动因的分析,为上市公司利用回购工具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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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园;
聂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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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回购是指股票发行者利用现金或债务融资等方式购回公司流通股的行为,购回的股票可作为库藏股或注销,回购后的每股收益、资本结构及股权结构往往也会随之变化。因此,上市公司常常将回购作为市值管理、价格支持或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的工具,但是融资约束的存在制约了公司的回购计划。另外,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市场会对存在投资泡沫或过剩现金的回购公司产生积极反应。监管机构应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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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雪晴;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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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选取广汇物流作为研究案例,首先对广汇物流股份回购的动因进行分析,接着运用事件研究法探究广汇物流股份回购事件产生的公告效应,然后运用广汇物流2019~2020年定期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通过纵向对比广汇物流股份回购实施前后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指标,探求广汇物流股份回购事件产生的财务效应。研究结果显示,广汇物流股份回购具有正向的公告效应,对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具有正向的财务效应,对偿债能力具有负向的财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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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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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分歧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区隔论”的全新司法对策和裁判思路,但在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其司法裁判上又形成和存在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深层法律问题。围绕对赌协议的争议和困扰源于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的基本定性,然而其并非纯粹的股权投资,亦非普通的债权投资,而是对各种投资要素重新配置组合形成的、介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的一种特殊投资——“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遭遇的根本法律障碍和束缚在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体现该项原则的盈余分配规则和股权回购规则,走出困境、破解冲突的重要出路是针对对赌协议的商业需求作出立法回应和规则的突破与创新,对盈余分配和股权回购规则对对赌协议的适用作出除外规定。通过必要、对应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衔接,此一安排将不会弱化或损及债权人保护,只会使对赌协议的融资动能得以充分释放和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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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瑛;
李娇
- 《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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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我国公开市场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借助公司治理机制、公司财务等相关理论,设计了股份回购行为关键影响因素的分析模型.鉴于股份回购的灵活性导致其在宣告和实施两个阶段存在时间差异,并可能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故本文将基于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两个视角,从公开宣告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和Tobit回归模型实证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关键影响因素.研究结果显示,公开市场股份回购在宣告和实施两个阶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经营业绩、股利支付水平、现金持有水平以及股权集中度是影响上市公司宣告股份回购的关键因素,而上市公司实施回购行为则受到股价表现以及自身现金流水平的共同影响.鉴于国内外学者对股份回购的研究偏重于回购动机假说和回购市场效应的检验,对回购公司内在特质(财务和非财务特征)的研究相对较少,从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两个视角展开的系统研究更是乏善可陈。本文从理论上进一步认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行为特征,在为相关利益者(包括政府监管层、公司管理层和市场投资者)提供理论框架和参考的同时,推进和完善股份回购及收益分配相关理论的发展。本文研究的实践价值在于:针对政府监管层而言,有利于预测公司回购行为,也有利于具体明确回购公司应具备的条件,规范回购行为,从而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法律法规建设;针对公司管理层而言,有助于其加强对公开市场股份回购的正确认识,逐渐从“大股东套现”、“剥离不良资产”等单一动机的协议回购转向改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减少代理成本等多种目的的综合实现,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实现企业收益分配和价值实现的终极目标;针对市场投资者而言,有利于引导其更加深入地理解并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有效区分“真假回购”进而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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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
- 《第八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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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的股市都受到重创。文章从国内外市场的股份回购事件效果分析出发,并用事件分析法分析我国2010-2011年间股份回购的部分公司的数据,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回购后并未能对每股收益产生积极的影响。认为这是很多上市公司不愿意在资本市场采用股份回购的方法来改善公司的股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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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闯;
孙宏英;
胡可果
- 《第二届全国比较管理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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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对2007年以来并购重组中大股东盈利补偿的统计发现,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补偿和股份回购(或赠送股份)补偿,而且具有明显的时间特征,即2009年11月之前均采用现金补偿方案,之后基本上采用了股份回购(或赠送股份)的补偿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两个层面分析出两种补偿方案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其中,股份回购方案比现金补偿方案更能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同时更能制约大股东在并购重组活动中对过高评估或过高盈利预测的“冲动”,因而更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