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212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56篇、会议论文23篇、专利文献689425篇;相关期刊93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保密工作等;
相关会议19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2014年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江西省高校文献课2013年学术研讨会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文献由2283位作者贡献,包括程啸、本刊编辑部、张新宝等。
个人信息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89425篇
占比:99.70%
总计:691504篇
个人信息保护
-研究学者
- 程啸
- 本刊编辑部
- 张新宝
- 朱宁宁
- 李芊
- 刘晓春
- 刘洋
- 李梦雪
- 李鑫
- 王融
- 肖登辉
- 谢宗晓
- 刘新海
- 刘玉琢
- 刘颖
- 周汉华
- 唐林垚
- 孙莹
- 安小米
- 左晓栋
- 张博卿
- 张芳琳
- 徐超华
- 方禹
- 易斌
- 杨帆
- 王伟
- 王春晖
- 王超
- 邓辉
- 郑曦
- 高富平
- 何培育
- 何金海
- 刘帅
- 刘睿文
- 占南
- 周净泓
- 唐林
- 姚佳
- 孙慧慧
- 宁华
- 宋杰
- 张嵩
- 张维炜
- 李伟
- 李凯
- 李刚
- 李松涛
- 李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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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竹;
陈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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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的井喷式发展带来经济的快速腾飞,丰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数字经济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大数据目前正对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价值,其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挑战也不容忽视,人类的隐私在这一时代无处可藏.法律法规细则不健全、人才缺失、企业价值观扭曲以及公民防范意识薄弱是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本文尝试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提出可行性路径,以此缓解数字浪潮下人们隐私难保的社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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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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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与个人信息保护强调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具有目标一致性,公安执法过程中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边界的厘定需要在对个人信息内涵界定、外延范围列举的基础上,以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作为基本遵循。面对公安执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完善、信息侵害源头管控难度大、信息库管理不规范、信息防范预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改进保护方式、加大保护力度,增进保护效果,以实现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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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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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并非静态的单一行为,而是动态的系统过程。借助数据生命周期理论,可以将政府数据开放解构为数据收集、转换、存储、公开和使用五个阶段。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最新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可能同时存在于政府数据开放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然而,政府数据开放中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式主要采取“基于结果的方法”,重点关注政府数据在公开时的状态,依靠技术性匿名化手段,难以有效应对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与此相对应,“基于过程的方法”与政府数据生命周期、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序化和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相契合,可以弥补“基于结果的方法”的不足。通过将风险预防原则和程序、技术、经济、教育和法律等手段分散放置在政府数据开放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数据开放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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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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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5年全国第一家互联网医院诞生至今,政府先后出台了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为代表的多项政策给予支持。在政策先行的背后,当前的行业发展仍然面临着诊疗范围的双重限制、患者信息保护的缺失和医患参与率较低等现实困境。而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互联网医疗领域顶层设计的搭建尚未跟进行业发展的节奏,相关立法缺位和制度冲突亦阻碍了行业的发展。为此,我们应当在梳理现行政策及结合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明确和适度扩大诊疗范围、细化监管制度入手对现行政策先予完善,再从健全医生多点执业制度、开展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多角度加强互联网医疗全领域的立法构建,从而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全面而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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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28日,工信部部长肖亚庆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持续关注用户反映的各类违规问题,深入开展APP整治,对移动互联网服务涉及的诸多环节进行全链条、全覆盖监管。一是聚焦用户权益,加强综合治理。持续关注用户反映的各类违规问题,深入开展APP整治,对移动互联网服务涉及的诸多环节进行全链条、全覆盖监管。主要实现三个"全覆盖":即对手机、平板各类终端全覆盖;对应用商店、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预置预装等关键的责任链环节全覆盖;对APP技术检测全覆盖,让用户权益得到全方位保护。二是聚焦服务感知,满足用户期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督促主要互联网企业建立客服热线,响应用户诉求。三是聚焦重点人群,推进信息普惠。再组织一批新的APP和网站,开展适老化和信息无障碍改造提升,打造一批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标杆。四是聚焦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围绕移动互联网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同时也完善问责机制,强化技术手段,激发企业自身改进服务、提高水平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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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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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观存在的数据加以智力劳动的数字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整体运转,尤其是以经济为导向的数据商业模式,可以深挖数据价值,建立消费者偏好体系,规划商业整体运营。在商业经济导向下,企业发展极有可能会忽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规制,因此应强化企业数据监管与运营,压实企业数据合规责任。目前,数字化日趋重要,而在整体数据库中的个体数据信息的保护也亟须跟上商业经济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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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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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私政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应对用户对个人信息焦虑的表态,体现了平台的自我控制与约束,但对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隐私政策进行分析可发现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第三方支行平台隐私政策,促进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包括准确界定隐私政策的性质;规范用户动态化参与权;落实隐私政策并强化平台义务;改进隐私政策的表现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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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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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面前,在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要谨慎找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最大边界和行为红线,才能逐渐建立起新闻行业更加成熟、更符合当下时代要求的行业规范和准则。2021年被视为互联网法治元年。不少头部互联网公司、社交媒体的一年关键词就是“处罚”——反垄断力度的加大,让网络巨头频频遭约谈、处罚,被勒令整改;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让高速运转中的基于算法的大数据精准营销紧急刹车减速;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的民法典一经实施,就在人格权编中通过强调保护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个人信息,为使用个人信息划定了合法合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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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博;
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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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计算机网络以及智能设备、应用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为人们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也在不断收集和使用着公民的个人信息。文章从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出发,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探究网络空间中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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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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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促进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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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Yao;
金耀
- 《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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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到《网络安全法》第41条,以同意规则为中心的消费者信息保护模式,在当前大数据环境受到了极大挑战.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控制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而这一乌托邦式的愿景源于隐私控制理论.通过回溯与检讨隐私控制理论,将隐私权理解为对个人信息的相对控制,并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中引入知情理论,较之当下单一的同意规则更具操作性与合理性.《民法总则》第111条之规定为解释和重塑上述规则提供了依据和空间.结合当前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最新立法动向,应适当限缩同意规则的适用,采纳场景风险规则,从权利规范转向规制数据从业者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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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祝用;
李星
-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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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户数据共享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及平衡是大数据时代金融集团综合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面对日益增长的数据共享需求和日趋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寻求新的利益平衡点成为解决该冲突的关键.本文研究了金融集团客户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矛盾,比较了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面对这一矛盾采取的不同立法选择,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采用“知情同意”保护模式的客观原因及其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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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杰;
金秋
-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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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科技主要是指大数据背景下,利用现代化科技及数据挖掘而开发的成本低、使用便利、有效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大数据是金融科技的一个领域,其正在改变着人类社会的行为、生活方式及思维模式,也改变着人类经济生活,同时冲击与影响包括金融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为适应大数据时代,并通过大数据技术发展经济,应探讨大数据及发展的限制因素.个人信息保护常与大数据发生冲突.韩国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但其大数据产业发展较为缓慢.通过研究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探讨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协调问题,以期为我国大数据立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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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 Tong;
漆彤;
Wu Fang;
吴放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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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全面进入虚拟化、网络化和数字化时代.技术的进步,在促进金融服务业走向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步引起各国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单纯依靠硬法及外部治理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软法具有多元性、协商性、开放性等特点,能够发挥预立法功能,从而弥补硬法结构性缺陷,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OECD、G20等国际组织以及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软法治理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可以为人们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也应通过软法在企业、行业和社会范围内建立全方位的治理体系,切实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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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嵩
- 《2020年“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创新”研讨会》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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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领域个人信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社会稳定.密码技术作为网络安全的杀手锏技术和核心支撑,是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领域个人信息与数据防护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构筑以密码技术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战防护要求与合规需求,以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密码技术和服务为基础,并从组织、人员、流程、应急响应等方面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构建有效的数据安全密码防护体系,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安全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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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
- 《2014年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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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注重依法维护和保障本国的网络安全的情形下,我国作为网络大国更应与时俱进,走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前列,用法治方式为网络安全运行保驾护航.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网络安全法"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这对于我国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制定"网络安全法",需要准确挖掘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对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并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建议我国在进行网络安全立法时,走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道路。两部法律各有侧重,“网络信息安全法”应重点保护互联网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硬件设施的网络,也包括作为内容的数据信息等;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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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飞羽
-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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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与个人信息滥用事件的频发,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进入立法者视线.网络公司应从格式条款入手进行行业自律.网络公司的格式条款主要应用于买卖消费、投资理财等领域,具有生效的即时性、无效的一般性、条款的可撤回性与可撤销性、当事人缔约能力的不确定性等特点.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笔者认为网络公司应根据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完善格式条款,完善条款中网络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完善个人信息使用范围与保密制度,最终达到实现行业自律、促进立法、稳定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