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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GDPR的相关文献在201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专利文献4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GDPR的相关文献由176位作者贡献,包括刁胜先、刘玉琢、叶家炜等。

GDPR—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3 占比:96.58%

专利文献>

论文:4 占比:3.42%

总计:117篇

GDPR—发文趋势图

GDPR

-研究学者

  • 刁胜先
  • 刘玉琢
  • 叶家炜
  • 吴沈括1
  • 尹冬梅
  • 崔晓晖
  • 崔龙哲
  • 张哲
  • 张涛
  • 戴龙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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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娜
    • 摘要: [研究目的]GDPR的实施提高了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监管的标准,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研究欧盟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的运行机制,为我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数据保护机构运行机制。[研究方法]结合95/46/EC指令和GDPR的具体内容,浏览欧盟官方网站公布的年度报告,分析欧盟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的建立与职权演变,研究其运行机制的发展过程和取得的成效。[研究结论]欧盟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的运行机制在不断完善中增强了执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保障了数据在国际间安全、自由流动。我国在借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可以构建和完善“1+X”的数据保护机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企业和公众参与的渠道。
    • 章颖
    • 摘要: 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出台,为欧盟境内的健康数据保护建立了全新的框架。通过“与健康有关的数据”“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等敏感数据的界定,GDPR为健康数据提出了高于一般个人数据的处理规则,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处理健康数据时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分析GDPR具体条文及执法案例对我国医疗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杨宗凯
    • 摘要: 当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数据保护及其控制权的需求日益迫切,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这一背景下出台并全面实施。通过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适用范围、数据主体权利、义务主体义务等方面规范的对比可知,该条例的扩张性管辖、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数据保护官制度和有拘束力的公司规则等新条款都对中国企业开展涉欧业务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国内外相关条款在适用上的抵牾,中国企业应努力做到严格区分管辖权和市场对象,同时在数据收集、处理及转移等全过程中对欧洲公民个人数据安全提供充分保护,利用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完善加强自身合规建设以规避该条例的管辖。
    • 郑文华
    • 摘要: 当前跨境数据流动全球规制体系尚未建立,美国的CBPR体系和欧盟的GDPR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中国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面临的困境是比较显著的,这其中既有内部因素如国内的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不完善,又有外部因素如美、欧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大。中国应当从内部完善自身的跨境数据流动政策与法律法规,并促进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在外部推动建立跨境数据流动多边协调机制,内外双管齐下以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 张晓岚; 王鹏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本法第三条是效力范围条款,在形式上不区分域内管辖与域外管辖,有意模糊涉外管辖权边界,体现出注重域外适用的立法倾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全面反映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势必具有域外适用之效力,在法理和现实背景两个层面具有深厚的依据。另一方面,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极其简洁,需要解释说明以廓清其适用界限。
    • 董京波; 苏希春
    • 摘要: 欧洲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重要市场,GDPR第3条极大地扩大了其域外效力,直接把中国企业纳入GDPR管辖之下。在数据跨境场景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和域外效力制度对于“域外的欧盟数据”起到双重保障,二者结合对涉欧中国互联网企业产生巨大挑战,企业需要在GDPR下合规经营。国家层面,中国需要在制度层面建设域外效力法治体系,并注重法院在域外效力规则构建中的作用。企业层面,中国涉欧的互联网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做出经营策略选择,判断自己是否属于GDPR的域外管辖范围,遵守适用于其业务的GDPR具体规则,并积极利用标准数据保护条款(SCCs)方式以及有约束力的企业规则体系应对GDPR下的合规要求。
    • 齐佳音; 池雅琼; 刘峰
    • 摘要: [研究目的]跨境流动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焦点议题。以欧盟为代表的各主体为积极应对数据跨境安全问题,纷纷出台数据保护立法。在此背景下,作为掌握海量数据的企业对于数据的跨境安全传输问题更是责无旁贷。[研究方法]通过提出企业跨境数据保护成熟度评估工具,来研究企业面向欧盟区域的数据保护问题。根据数据隐私管理标准发展三阶段内容以及能力成熟度等理论,结合GDPR区域监管要点及企业跨境数据保护管理实践,构建了包含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的企业涉欧跨境数据保护成熟度评估模型。[研究结论]将该模型运用于GDPR 19个经典案例及国内3个典型行业,验证了评估体系的有效性,并最终获得所选行业面向欧盟区域的跨境数据保护成熟度评估概况,为我国企业的跨境数据保护合规自评提供了有利的参考。
    • 吴琦玮
    • 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 高富平
    • 摘要: 《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披着基本权利保护法外衣的经济立法,服务于欧洲统一数据市场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GDPR采取提高保护水平从而增强民众对个人信息流通利用信心的路径。然而,GDPR不仅背离其制度设计初衷,而且宽泛个人信息,模糊个人识别,泛在个人信息处理,正使其实施陷入无解的困境。缓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字经济发展冲突的出路在于:第一,清晰认知技术变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第二,深刻把握个人信息的社会资源属性;第三,准确理解个人信息及处理等核心概念;第四,明确主张去标识化信息可以利用规则。
    • 刘继瑶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意味着我国进入个人信息保护的新纪元,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仍然存在空间。本文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信息行业、政府和权利保护三个层面与我国现状对比研究,借鉴吸收其创新和完善之处。采用文献梳理比较研究等方法探究对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启示与影响,探索与建设符合本国产业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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