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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的相关文献在2013年到2022年内共计4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624篇;相关期刊235种,包括法治研究、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第八届上海国际图书馆论坛、第六届(2016)全国情报学博士生学术论坛等;被遗忘权的相关文献由44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建文、郑曦、刘洪华等。

被遗忘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95 占比:6.56%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5624 占比:93.38%

总计:6023篇

被遗忘权—发文趋势图

被遗忘权

-研究学者

  • 张建文
  • 郑曦
  • 刘洪华
  • 匡虹
  • 周辉
  • 杨立新
  • 段卫利
  • 王新红
  • 肖又菁
  • 薛丽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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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韩童
    • 摘要: 当前,“被遗忘的权利”虽有诸多探讨,但目前对其定义都不甚明确,对是否要引入这一新兴权利也有颇多争议。被遗忘权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保障人格尊严显然有其独特的价值,应当被本土化。本文通过梳理学者反对本土化的观点,并对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必要性及法理基础、实践精神、社会基础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应将被遗忘权本土化的结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将更为有效地保障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和人格尊严。
    • 郭燕茹
    •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类记忆可以在互联网空间中以数字形式永久存在。在此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对保护个人的人格利益意义重大。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可以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信息主体通过删除的手段,可以达到被“遗忘”的目的。但信息主体享有被遗忘权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删除自由,被遗忘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我国,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可以从侵权保护和一般保护两条路径出发。
    • 张嘉琪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对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对被遗忘权并没有明确规定。究其二者内涵,其实我国的删除权近于被遗忘权在我国权利体系中的定位,但学界仍对其有不同的看法。通过调研分析发现被遗忘权保护的困境多表现为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公民法律意识的不足。基于此,明确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完善新闻媒体监管框架,以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这将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完善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徐文进; 姚竞燕
    • 摘要: 不恰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可能会对当事人权益、司法公信力等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完善上网文书的撤回机制,是法院风险控制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裁判文书上网后撤回的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操作规范的缺失使得实践层面审查程序无法可依,大大影响了纠错功效的发挥。结合被遗忘权对撤回机制进行深入理论分析,从公权力、私权利的角度分析确定当事人的程序地位,从司法知情权、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判断是否应当撤回,从审判权、审判管理权的角度明确撤回的审查程序,从独占化、共享化的角度分析如何实现撤回效果。最后以法院需求为出发点,提出公共利益优先、程序正当、可分割性、可识别等原则,从实务角度提出相应的可行性优化建议。
    • 刘洪华
    • 摘要: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 吴林昊
    • 摘要: 现有关于新兴权利的研究通常围绕新兴权利的界定及法律对新兴权利的接纳性展开,并展现出对新兴权利概念的否定与解构。但新兴权利的司法实践表明,是否被法律体系接纳对于新兴权利的成立而言并没有预想的那样重要。当新兴权利被进一步区分而视时,被遗忘权、消费者评价权等线上新兴权利将充分展现出自身的独特性。这些高度依赖于线上空间与网络平台的新兴权利表明,新兴权利可以在生成方式、适用空间、边界划定和运作逻辑等诸多方面与传统权利有所不同,这也重新构成了权利得以“新兴”的原因。
    • 陈小彪; 刘利
    • 摘要: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特殊形态的恐怖主义犯罪,较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其被害人内涵富有新意蕴,具有网络与现实二元化、群体性增强、思想异化概率大等特点。恐怖主义犯罪网络化使得受害范围扩大,而现有被害人救济体系因预防被害人恶逆变、二次被害机制缺失而应对乏力。该体系不仅自身固化,且在实践中缺乏规范运作,从理论到实践均应作出改变。需确立网络涉恐犯罪被害人救济理念,赋予被害人被遗忘权,加大网络空间的预防力度,坚持精神救济与物质救济并重,谨小慎微预防被害。
    • 杨宗凯
    • 摘要: 当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数据保护及其控制权的需求日益迫切,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这一背景下出台并全面实施。通过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适用范围、数据主体权利、义务主体义务等方面规范的对比可知,该条例的扩张性管辖、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数据保护官制度和有拘束力的公司规则等新条款都对中国企业开展涉欧业务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国内外相关条款在适用上的抵牾,中国企业应努力做到严格区分管辖权和市场对象,同时在数据收集、处理及转移等全过程中对欧洲公民个人数据安全提供充分保护,利用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完善加强自身合规建设以规避该条例的管辖。
    • 杨永兴
    • 摘要: 大数据背景之下,完整链条式记忆的永久性、共享性、开放性给人类带来了诸多困扰,个人信息能否被遗忘成为当今时代亟待回应的问题。被遗忘权发端于欧盟,我国学界对于应否本土化被遗忘权颇有争议,数字时代被遗忘权对于恢复社会正常的遗忘机制至关重要。文章通过分析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的利弊,并对被遗忘权移入的合法性进行证成,提出了将被遗忘权移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建议。
    • 陆宁
    • 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而以数字化形式记录的信息开放和共享又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施行,之前一直为学界所讨论的被遗忘权再一次被提及。被遗忘权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个人信息开放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达到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开放共享的平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对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尝试,但仍存在概念不统一、适用条件不明和适用范围过窄等诸多问题,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得出相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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