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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901篇;相关期刊196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文献由273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关今华、朱晓峰等。

一般人格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71 占比:4.39%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5901 占比:95.58%

总计:6174篇

一般人格权—发文趋势图

一般人格权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关今华
  • 朱晓峰
  • 曹险峰
  • 沈建峰
  • 周云涛
  • 霍银泉
  • 付京章
  • 何天翔
  • 刘志刚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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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霞
    • 摘要: 为人格权益提供全面的民法保护,是《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的重要理由。但《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十分抽象,具体如何适用还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规则,以防止被滥用。德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一般人格权适用的规则能为我们完善一般人格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在冒名顶替入学案中,权利人的受教育权并未为民法所明确规定,但一般人格权制度能为其提供充分的民法保护。在对这类新兴的、民法尚未规定的人格利益提供一般人格权保护时,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保护的必要性问题,通过类型化方法来确定民法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 关今华; 黄晋京
    • 摘要: 海峡两岸民法出于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各自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前后期的不同形成与表述。仿照瑞士人格法产生的“台湾民法”第18条规定人格权的认识而形成的“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与借鉴德国一般人格权概念修正“台湾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中的“其他人格权益”而形成的“后期一般人格权”概括原则的表述,其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完全不同。而大陆《民法典》经过司法解释“人格尊严”形成了“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之后在《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形成了作为“后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也有所不同。但是海峡两岸一般人格权都是前期与后期之间法律延续的连接结合,各自能够展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协调全貌和构成状态。通过互为借鉴,取长补短,可进一步相互完善之。特别是台湾一般人格权创设的一些优势对今后大陆该制度的完善和实践具有启迪意义。
    • 汪庆华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前,我国学界就个人信息保护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具体的进路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私法的模式,另有学者主张采取公法的模式,也有学者倡导公私法共同协力的综合进路。持私法保护进路的学者或主张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一般人格权之下,或认同个人信息商品化的实践将个人信息财产权化,在救济方式上采取侵权救济的模式。持公法保护模式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模式存在困境,需借助公法机制才能够超越。
    • 梁超; 郭传凯
    • 摘要: 单纯以形式上的国际号召、柔性的社会伦理和刚性的公法规制作为被动防御视角,容易忽视基因权利人的自己决定权。基因自己决定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是指在被合理合法告知的前提下,权利人针对自身基因做出检测、治疗、捐献等支配人格利益的权利。基因自己决定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权利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基因物质和基因信息,类型为诊疗过程、研究过程及商业检测、就业、投保等其他过程中的自己决定权。该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双重限制。若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时,有权主张人格权禁令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救济。
    • 孔祥稳
    • 摘要: 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应用于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结果,其权利构造存在着局限:对领域理论的放弃模糊了权利保护范围,对侵害行为认定的宽泛性加剧了权利不确定性,基于个人意志的预防式控制容易导致保护过度。个人信息保护旨在维护个人在数字化时代的“自主”,而非保障个人对其信息和信息处理活动的“自决”。我国实定法体系中不存在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渊源与规范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层面,都不应将其实证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决定权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工具性权利、概括性权利、消极权利、框架性权利,其在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具体化形式有所差别。
    • 姜秉曦
    • 摘要: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刑法》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违宪.在该判决中,宪法法院以个人自决为核心,以一般人格权为依据,通过引申出死亡自决权的概念,最终明确了自杀的基本权利属性,并将请求第三方协助的权利也纳入该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针对自杀行为,国家既应尊重个人自主作出的自杀决定,保护个人获得自杀协助的可能性;亦应承担自杀预防的保护义务,消除各种在外部压力干扰下导致的自杀风险.不过,任何保护义务的履行都不应以剥夺个人死亡自决权为代价.
    • 朱晓峰
    • 摘要: 《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为具体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对于二者在规范适用关系上的分歧,应以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厘清为前提,在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并合理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解决。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理上的主要分歧对于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条款的规范关系,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关注的焦点并不完全相同,导致二者在认识和判断上存在明显区别。
    • 解晋伟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对公民的"人格权"做出了规定,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其他人格权益产生的基础."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同样是宪法中第37条与第38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对民法典第990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必然涉及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而目前基于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很难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纳入"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范围之内,这样就会出现虽然承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民法中人格权的基础,但是却又无法将所有人格权纳入其范围之内的情况.
    • 郭琳滔
    • 摘要: 近年来,"祭奠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但祭奠权并非《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权利.实践之中法官对祭奠权的认知不同,裁判标准不同,时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从刘某乙诉某丙侵犯祭奠权这一典型案例出发,首先提出祭奠权存在的问题,之后对于祭奠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最后提出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依据和方式,以期促进祭奠权的深入研究和民事立法的完善.
    • 朱晓峰
    •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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