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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5-10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

会议文集: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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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法院诉讼服务的内容、方式、平台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在"互联网+"时代,诉讼服务方式与互联网技术的交融与互动是大势所趋."互联网+诉讼服务"方式将以尊重服务对象的主体地位为基本原则与方向,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及"虚拟法院"、"掌上法院"、诉讼服务自助终端系统创建,实现法院诉讼服务系统和模式的线上线下、虚实结合,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真正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为民.
  • 摘要: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现象已有10几年,即使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统一了诉讼理由和赔偿标准,但是纵观这5年,我们发现"鉴定二元化"的现象一直持续,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程序即医疗危害结果发生→启动鉴定→鉴定主体→鉴定程序→法庭审理各个阶段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日本、德国、荷兰、美国的医疗鉴定改革经验,对我国提出建立医疗损害鉴定网络智库的建议,每个法院均拥有一个医疗侵权纠纷X案件X案号库.该智库分为三部分,即鉴定人员抽取库、鉴定程序库、鉴定结论及法官采证库.使我国医疗纠纷各个诉讼阶段在智库编程的管理监督下,更加具有科学性,中立性.
  • 摘要:为积极筹备"互联网+'时代法科生创新创业"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论文,搜集《互联网背景下的法科学生创新创业优势研究》相关素材,笔者通过网上查找资料、实地调查、人物访谈的方法,基本了解到"'互联网+'时代法科生创新创业"的现状.本篇论文结合该现状,首先对法科学生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创新创业实例进行了剖析,以法科学生的文学创作、影视创新和有序管理三种行业为例,分别进行阐明解释;其次,从法科学生创先争优的实例中受到启发,对互联网背景下法科学生的创新创业优势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政府、法科学子自身以及高等院校三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准备措施,为积极响应时代号召,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共同促进法科学生创新创业,实现新的突破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 摘要:法学期刊的数字化建设不断发展,也取得了诸多成果,为我国法学期刊的未来发展赢得了更好的机遇,但是,高校学生自办的法学刊物却面临尴尬的境地.在现阶段的主流法学学术中,学生自办的法学刊物的影响力小,获得的发展机遇少,竞争力以及发展潜力都被主流的法学期刊压制着,处于在夹缝中生存的艰难境地.学生自办的法学刊物要想赢得发展良机,在为数众多的法学期刊中寻求突破,结合自身条件进行数字化建设为可行之策.
  • 摘要:在线旅游作为"互联网+"下的新兴经济模式,在电子商务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面临在线旅游引起的纠纷,在线旅游经营者因其在网络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责任大小又因模式的不同存在差异.在线旅游OTA作为商事代理人实际影响着在线旅游交易,对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应单独承担法律责任.在线旅游搜索平台相对独立于旅游交易,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在未履行一般审查义务时与线下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有效信息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保障在线旅游消费者的权益,鼓励在线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摘要: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释[2012]20号文件对网络中介服务商教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做了明确界定,2013年《后宫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就是该法条很好地诠释.通过法条列举的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状态,有利于原告举证以及法官断案,预防及减少由网络分享所导致的版权侵权行为;但另一方面却容易忽视或错判中介服务商的主观方面,扩大版权教唆侵权的认定.单纯地推究主观意志或评判客观行为都过于武断,最好的方法是将二者结合,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从现行法律出发,在个案中通过可行方法考量中介服务商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后最终认定.
  • 摘要: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应当进行颠覆性创新,通过互联网业务+律师事务所大幅降低业务成本,通过法律服务产品化来使更多用户接受法律服务,通过建立互联网维权业务窗口来填补侵权案件市场的空白,都是创新的手段,都是可以突破当前行业发展瓶颈的方法,而关于这些项目的具体调整措施和管理办法,还需当代法学学子作为先锋者,去尝试创业,在创业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的道路上必然会有失败,法律服务行业终将会面临一次巨大的变革,形成适应时代潮流的新兴市场。乐于看到这种变革,在用法律知识服务人民的同时,也为今后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 摘要:"互联网+"时代蕴藏着许多创业的机遇,法律互联网亦不例外.但由于法律行业的特殊性,法科生在做法律互联网创业的道路上必将困难重重.此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在既有产品的基础上做到二次创新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明确了"互联网+"的时代风口地位,并从概念、动力、盈利模式等方面介绍了"互联网+"时代运行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在分析互联网产业对传统产业的"颠覆性"影响的同时,着重强调了传统产业被逼互联网化、运用"互联网+"思维积极进行自我革新从而避免被时代淘汰的做法的合理性,从而为第四部分法科生退而求其次、利用"互联网+"思维进行创新打下经验和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笔者从宏观转入微观,结合传统法律行业的弊端,具体分析"互联网+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方面以现有的四种法律互联网创业模式为切入点,尝试为志在创业的法科生梳理出一些结构化的经验.另一方面通过对创业过程中的各种利好和不利因素的整理,表明笔者鼓励创业但希望法科生慎重为之的态度.第四部分中,笔者指明创业并非是法科生参与这个时代的唯一途径,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也很重要.最后一个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总结.
  • 摘要:大数据正时刻发生在人们的身边,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法科生若以律师为职业方向,大数据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介绍了大数据在案件中的应用以及简单的检索大数据的方法,揭示了法科生在"互联网+"时代应掌握的技能和学习方法,以及如何利用大数据来开拓案源.
  • 摘要:本文从互联网金融领域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中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问题进行探讨,思考沉淀资金的性质、其利息或孳息的归属、沉淀资金的监管和合理利用等.审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沉淀资金管理的现状和相关问题,同时对比外国的监管方式,提出自己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中沉淀资金监管的一些法律浅见.本文以目前市场份额占有率较高、具有代表性的支付宝为例,进行论证.
  • 摘要:受"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潮流冲击,我国经济社会网络犯罪等数据信息渠道犯罪呈现频发态势,"互联网+"下的数据信息犯罪渠道由此而生,且成社会犯罪常态.对此,公安部门应正视数据信息犯罪渠道的研究及其与社会大数据、传统公安大数据的关系探讨,针对网络数据、企业大数据等各类数据信息犯罪渠道,规划采用大数据等"互联网+"的新思维、新技术,建设共享社会大数据、以预测犯罪渠道模型为核心的"新型公安大数据犯罪防控平台",实现与政法、公安院校的协同创新,解决专业师生长期与公安业务实践相脱节问题,借力广大学生的网络优势、数据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力量,借助银行业、证券业等社会力量,策略构建起我国防控数据信息渠道犯罪的长效对策机制.
  • 摘要:数字现代化作为潘多拉的魔盒正在席卷改变着我们的生活.随着网络的普及,一种隐形的资源正逐渐显现——数字财产.微博大V的身份价值,游戏大咖的巨额装备,博客博主的心灵鸡汤等等,这些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的虚拟财产是否会像古代贵族选宝陪葬一样与拥有者长眠地下还是与普通遗产一样流传后代,法律至今还未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围绕数字财产的国内外案例,阐述了其基本理论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可继承性,讨论了数字财产继承的国内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目前我国的问题和现状,分析了我国在健全数字财产继承问题的道路上如何改善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 摘要: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同时到来的是对于数据库的侵权问题.著作权保护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保护形式,但数据库的独创性认定成为了最致命的问题.邻接权保护克服了这一难题.邻接权制度相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更为全面有效.笔者认为,邻接权保护数据库将是未来的一大趋势.
  • 摘要:粮食经纪人是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出现的一种新职业.它是架通粮食生产与粮食流通的桥梁,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实务部门尚缺乏对粮食经纪人的有效规范引导措施.rn 本研究以粮食主产区河南省为主要对象,采取发放问卷、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对七个市(含县级市)的粮食经纪人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以粮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管理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采用定量分析法,建立粮食经纪人行业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涉及粮食经纪人行业不同方面的10个指标,采集从2007年到2013年的数据,系统地反映了粮食经纪人的现状以及制约其规范化因素.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采用德尔菲法咨询国内11位粮食经济专家,汇总各位专家对各指标建议及对其权重的评分后,运用加权平均法对无量纲化处理后的各数据进行最终合成.本项研究采用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对各指标进行严密的分析和论证,初步得出的结论是:粮食经纪人队伍在新时期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有助农卖粮、惠及民生;扩大就业、助农致富;产销对接、优化产业结构;收集粮源、促进粮食流通;促进粮企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但粮食经纪人队伍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文化程度低;经营困难多;缺乏政策扶持;运粮储粮设备落后;社会存在偏见、不受重视;行业内部不规范存在坑农损农的现象,行业整体不规范.rn 本研究以调研事实为出发点,从法治的角度结合马克思物质利益理论与"互联网+"技术实际应用提出粮食经纪人行业规范化的目标、原则、实施路径及政府支持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
  • 摘要:新兴事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未知的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移动医疗APP的出现引发了近年来移动医疗投资热的大爆发,然而移动医疗投资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加强对移动医疗APP运行监管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移动医疗投资法律风险,维护用户权利,促成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双赢".
  •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法律服务作为一项专业化的高级服务也在逐步探索着如何在保持服务质量的同时产生高效的性价比因素.从多年前的法律门户网站,到今日智能手机中的法律服务APP都是互联网与法律结合的产物.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传统的法律服务逐渐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APP搭载着智能手机高调流行,而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服务APP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其没有重视用户界面的设计,另一方面也没有保证法律服务的时效性,用户体验令人失望.但是法律服务APP作为一项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产品,可以根据用户对其功能的需求采用不同的模式大胆尝试.
  • 摘要:在智能化大潮下,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超过整体PC网民规模,人类对移动性和信息的需求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移动的过程中高速地接入互联网,获取急需的信息,完成想做的事情,移动与互联网相结合的趋势是历史的必然,标志着已正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正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朋友圈逐渐成为公众交流、办公、娱乐的平台,但网络安全也存在很大隐患.对于当今大学生来说,社会经验尚不十分丰富,微信已逐渐成为大学生与朋友交流的重要工具,朋友圈已经是大学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面对各种网络安全事件,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重要.为了帮助大学生更合理利用网络,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倡导社会加强网络安全的宣传,本人特开展此次社会调查,旨在提高当今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在调查进行过程中,本人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来收集样本,并将样本收集整理之后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得出了在校本科大学生微信朋友圈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其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由此反思我国立法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己对于这方面的看法和建议.
  • 摘要:本项目立足于上海互联网医疗产业实际情况,采取文献分析、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调研方法,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传统医院、互联网医疗企业、律师和普通居民进行走访调研.通过调研,了解上海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现状、线上诊断业务开展情况、患者对相关业务接受度、线上诊断存在的法律问题等,进而探究上海互联网医疗产业以及线上诊断业务的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试图就互联网医疗产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导向建言献策.
  • 摘要:2014年12月18日,证监会出台《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众筹是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是众包和微型金融结合衍生出的产物,它公开面向所有群体,依靠互联网技术为某一项目或者创意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对众筹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众筹平台的立法监管还是空白.众筹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股权众筹的发展令人瞩目.以车库咖啡、3W咖啡为代表的"众筹咖啡馆,,和以天使汇、创客为代表的众筹平台是股权众筹模式的载体.车库咖啡和3W咖啡将融资和创业辅导结合在一起,"项目+资本链接"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服务于小微企业.天使汇、创客等则以其快速融资得到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的青睐.通过对比,研究两种不同的股权众筹模式,分析目前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和运营效率,并结合相关理论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 摘要:多年来,各高等院校开展的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创业领域和创业项目多具有门槛低、层次低、市场竞争白热化等共性表征,各类创业培训、实践、赛事也往往由于流于形式、难以深入,以及有过多的利益捆绑而广受诟病.论文从文献分析、访谈文本分析切入,以H大学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为例,在"组织场域"的理论视域下,分析H大学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组织场域要素,探究制度的创造与扩散过程,了解H大学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组织场域困境,即出现了明显的去制度化和异化现象.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对应的化解方案:通过寻求虚拟创业企业的转型升级、纠正创业主体的错误认知和将规制者的权力关进笼子等方面入手,对H大学的大学生创业实践指导工作进行调整.
  •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获得了飞速发展.目前最具代表性、处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前沿的是股权众筹.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股权众筹有望彻底解决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难题,并有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然而当前股权众筹监管细则仍未出台,加上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网络安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投资者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这也导致股权众筹的发展受到限制.当前,亟需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难题.具体来说,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发展互联网征信,围绕投资者、众筹平台、融资者三个维度,以事前、事中、事后为主线构建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股权众筹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的健康有序发展.
  • 摘要:"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是力图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讯技术推动传统行业的换代升级,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则是具备这一新兴概念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新兴的维权方式,特别是在解决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网络民事纠纷时,ODR往往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本文拟以目前实践中比较有代表性的ODR服务平台——众信网为视角,通过数据统计及学理分析的方法研究ODR在我国的实际运转方式,并且据此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实际意义的建议,最后对ODR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 摘要:本文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互联网化改革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同时列举某一发达国家成功案例并且分析其运营模式以及借鉴可取之处,思考法律服务业和互联网如何有效结合并迅速发展,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探寻具体的改革方向和实施办法,最后使我国的传统法律服务业和互联网法律服务业共同发展,实现双赢.rn 本文将分四个个章节进行具体论证分析:第一章节将具体论述什么是新型"互联网+法律服务业"模式,即法律服务业互联网化的概念和内容,以及互联网和法律服务业两者的结合带来的好处和利益;第二章节将论述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律服务业的现实状况,以及当前我国在互联网与法律服务业相结合的产业方面的发展程度并且举例分析;第三个章节将以美国成功将互联网和法律服务有机结合的法律服务提供商Legalzoom为例,介绍其运营模式,简述美国的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分析总结该案例成功的关键和可借鉴之处,第四个章节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思考我国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足和缺陷,结合本国的国情,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的"互联网+法律服务业"模式的发展和完善.rn 结合美国的经验,我国要想改善目前传统法律服务业的弊端和不足,实现律师资源和客户需求的合理配置,使得我国法律服务业大规模发展,就势必要与互联网相结合,势必要推动一次颠覆性的互联网的改革.
  •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现代社会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继承问题进行探究.首先简要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还说明了其特征,即虚拟性与现实性结合、可支配性、价值性、合法性;关于其在法律属性界定方面,笔者认为主要有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以及物权说.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上,笔者首先简述了我国的保护现状,也举例说明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护,并着重分析了我国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上的困难性与必要性.
  • 摘要:被遗忘权虽然在欧洲已经明确使用,但其正当性问题仍存在争议.2014年的"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最终确立了"被遗忘权",但是被遗忘权并不是近两年才提出的,在欧洲已有其历史渊源以及法理渊源.同时,被遗忘权不同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以及通知移除制度,它有其独立性存在.为了进一步找到被遗忘权在中国也有其适用土壤,经过研究发现相关决定、法律等为其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实际操作方面不仅有欧洲实例的借鉴,而且中国也有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条例可以参考.从被遗忘权正当性的前提和实现这两方面可以证明被遗忘权确实存在正当性.
  •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更加多元的风险与挑战.然而我国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较为滞后,相关司法实践也并不尽如人意.学理上的讨论虽然较为丰富,但普遍缺乏对司法实践的关照.在大数据环境下,互联网用户这一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值得立法、司法和学理的多维考察.有别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进路,本文试图基于互联网用户这一特殊视角,引入基于用户主动提供的积极型信息和基于用户被动留下的消极型信息的二分法,对个人信息进行重新定义,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的基本面相,展开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多重思考.
  • 摘要:大学生是具有多重身份的特殊主体,表现为公民、被管理者和平等民事主体.由于特殊的主体身份,大学生获得便捷的法律服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这一正当性最终表现为权利的正确保障和社会冲突的良好化解.服务对象为学生的法律服务中心在美国有30多年的发展,其主要特点是线下模式、专业性强、服务层次深,美国的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对于构建我国的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近年来兴起的类似的机构是公益法律援助机构,这一机构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与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存在根本区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曾在2012年建立全国首家针对学生的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大量经验.但美国模式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具有工作时间障碍、空间距离障碍、隐私保护障碍.伴随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广泛应用,大学生接触网络的门槛大幅降低,接近无障碍;互联网技术由于其及时性、便捷性、私密性和成本低廉的优点成为了重要的技术支撑.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线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结合了线下的专业性和线上的诸多优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具有可推广性.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比较研究法和实际操作研究法等.
  • 摘要:法科学生学术刊物经过多年历史的发展,在当下出现了许多新的困境.与此同时,"互联网+"伴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本文通过指出当今法科学生学术刊物的不足,试图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对刊物的改革路径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法科学生学术刊物的发展给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 摘要:科技的日新月异带来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相伴而生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也带来了社会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当下,依托互联网生根发芽的O2O(Online To Offline)商业模式方兴未艾,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正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然而由于私人化、个案化的法律服务特质与要求标准化产品的电商基因的冲突,O2O式的法律服务平台之构建与发展依然阻碍重重.本文以"赢了网"这一法律服务平台首创的律师竞标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进行语境透视、价值分析,着重探讨了律师竞标模式存在困境的现状以及进行制度设计和构建的解决之道.
  •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微信这款既能发短信又能语音沟通的软件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微信的快速发展,决不仅仅局限在即时通讯,而是全方位与人们生活接轨.但是,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公众的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微信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监管不严、网络诈骗、用户隐私权泄露、公众受到侵害没有维权途径等一系列法律隐患.首先本文将结合当下的时政热点,从微信对人们生活的巨大改变出发,探讨移动互联网中法律规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其次将通过调查法,通过对微商、微信红包、微信公众号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以此探究移动互联时代有关问题的法律隐患和法律规制.最后,本文将对具体的法律隐患提出对于完善移动互联网网络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 摘要:对于我国网络实名制是否应继续实施,学界对此看法不一.立足于学界目前的研究,选择一个新的角度——心理学来对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进行证成.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削弱集体行为、正确引导网络角色扮演行为以及减少敌意宣泄心理的弊端.在心理学对网络实名制正当性证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建议:确定实施实名制的范围与程度,使用网络身份证以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 摘要:本文选择了专车运营中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讨论.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内,重点就用户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进行认定,从而提出提供服务的三方成立"责任共同体"的观点.同时,针对专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情况,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共同责任体"内部的具体责任分配.
  • 摘要:淘宝判定中心是淘宝网处理用户违规行为和用户纠纷的判定平台,在这里,所有问题的判定都由大众评审专员通过集体投票的投票来完成.淘宝网为评审员的审理提供了一些争议处理规范.文章通过综合淘宝网相关的规定以及自身经验,展现了淘宝判定中心的纠纷解决运作模式,该模式与普通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ODR模式有明显的区别,并且日渐盛行.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式,揭示这种判决方式的盛行原因.从当事人角度,淘宝判定中心有较高的可接受度和有效性.从评审员角度,这是让评审员熟悉从而更好地运用淘宝规则的绝好机会,也是让评审员低成本满足精神需要的途径.从淘宝角度,这是一次放权的试探,也是其纠纷解决模式转型的契机.
  • 摘要: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金融科技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已融入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科技方便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诸如黑客攻击、病毒入侵、不良信息传播等弊端.这些弊端严重侵害着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核心利益,给互联网用户的身心及财产带来了诸多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对关乎国计民生的互联网金融科技给予足够的关切,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 摘要:兰州鼓子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曲艺奇葩,曾是兰州地区家喻户晓的文化娱乐形式.但近年来,受工业化、城镇化及流行文化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兰州鼓子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和失传危险.2006年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后,兰州鼓子的活态传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开始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法律依据.报告从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现状调查入手,分析了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中面临的困境及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保护机制尤其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等具体对策,对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创新具有重要价值.
  • 摘要:"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一些重大的新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若想实现创新创业,创业者必须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我国法学教育虽历经30多年的恢复与发展,但仍然赶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法科生不能满足"互联网+"时代对创业者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互联网+"时代对我国法学教育构成的挑战.为了化解这一危机,法学教育改革应把握住授课内容综合化、教学方法多元化的方向,除此之外,改变考核方式要扮演重要的配合角色.
  •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快速进步,利用因特网所创造的互联网空间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电子化商品交换就成为了可能.产品众筹就是基于互联网而发展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产品众筹,通常是指由某一项目的发起人作为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向潜在的消费者展示该项目产品,由消费者(项目投资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生产资本,发起人在生产完成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过程.通过众筹的形式,产品需求借助互联网平台得以集中,形成了一个群体共性的需求.产品众筹是电子商务C2B模式的具体实践,而C2B模式由消费者主导的特性就成为了产品众筹的核心.产品的筹资者作为项目发起人,潜在的消费者作为投资人.尚且处于创意、构思或是设计阶段的产品项目通过产品众筹模式的运转,能够让消费者预先地参与到产品的创造过程之中,并直接地观察着由项目到现实产品的整个生产消费的流程.对产品众筹进行类型化归纳,目前的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宜粗不宜细",在分类时仅作大致归类,使之具有开放性.因此,我们将产品众筹分为创新类(科技类产品众筹)众筹、农业众筹、房地产众筹、出版发行类众筹.经过调研观察,类型化地比较研究它们的产品特点和价值点,了解主要平台与运营模式.结合产品收益构成及取得要件,系统性地分析各类产品众筹的收益风险与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互联网消费者提供一份可参考的风险防范与投资建议.
  •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迅速发展得益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基调,它加快了普惠金融的进程,促进中国利率的市场化.但创新常常导致风险.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其风险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打造的一项互联网基金业务余额增值产品.本文以余额宝为例,试图从法律视角对其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从而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在分析目前风险应对现状、借鉴国外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风险应对措施的建议.
  • 摘要:法律服务业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呈现出前景大好而结构失调的现象.作为服务业内动力的服务模式,通过实证分析不难发现,从传统律所式法律服务模式,到前期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在线法律服务模式,再到如今风靡的法务O2O模式,法律服务业开始逐渐寻求与互联网的联系.通过对三种不同类型服务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互联网时代下法务O2O模式的广阔前景.然而,低频高精的法律服务业如何与概念性O2O模式完美契合,实现颠覆性创新.这其中包含了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2015年9月,笔者所在团队参加了山东省首届"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提交商业计划书作品《"网开三面,法无二门"——律动APP》.如今,虽赛事已结,但项目仍在进行中,本文作为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简要探讨"律动APP"的设计实践.
  • 摘要:随着电商的高速发展,因标价错误引发的网购交易纠纷频频发生.而此类事件中对于合同效力以及责任认定等问题的颇多争议表明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仍付之阙如.目前国内学界针对网购标价错误合同的研究多执于其成立与否.本文则认为为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能否撤销且以何种理由撤销构筑起统一的认知或许是解决纠纷更为系统有效的方法.网购合同销售页面不能简单视为要约或是要约邀请,从要约的构成要件及市场经济自由化程度的今天分析,该页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认定为要约更加合理.此外,部分声明类的交易条款作为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应满足法律规定且符合交易习惯才可承认其效力.网购合同的标价错误作为根本性错误应被纳入重大误解范围之内,我国重大误解制度存在重大疏漏.而对于非由表意人过错导致的标价错误,本文主张一律可撤销.在合同责任认定部分,对缔约过失和信赖赔偿两者进行辨析与适用.合同被撤销后,若表意人有过失,应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若无法确定表意人有无过失或善意相对人产生有效信赖而丧失另订合同的机会蒙受巨大损失,则应认定责任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
  • 摘要: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型模式,发展迅速.在我国,因其正处于探索阶段,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学界对于众筹合法性颇具争议,众筹进行中产生纠纷不能直接适用传统民法理论的规定.而众筹主体间实质是合同性质,分析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结合互联网金融合同的特征,从应然的视角提出合同解释,有利于在立法滞后条件下实践中众筹相关纠纷的解决.
  • 摘要:"互联网金融"现已成为"互联网+"时代中的一个热词,它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结合传统金融业,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然而,越来越多的跑路事件所引发的信用风险,信息泄漏所引发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引人关注.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强劲势头相对,有效监管的缺乏、立法的滞后都在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试图从立法价值、结构体系、内容安排以及与现有法律关系的处理等方面提出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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