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6篇、会议论文31篇、专利文献430篇;相关期刊553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5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民事权利的相关文献由1027位作者贡献,包括T.H.马歇尔、刘继同、张伟等。
民事权利
-研究学者
- T.H.马歇尔
- 刘继同
- 张伟
- 吴传凯
- 江平
- 王利明
- 王轶
- Bottomore
- Tom
- Tom Bottomore
- 于晓
- 庄奎太
- 李宏弢
- 梁慧星
- 王博勋
- 王文龙
- 郑晓剑
- 钱福臣
- 陈彬
- 乔新生
- 任平
- 佟柔
- 侯怀霞
- 刘行星
- 包志会
- 匡晓凤
- 华军
- 单国军
- 单晓华
- 卢庆昌
- 叶和礼
- 叶志宏
- 吕云飞
- 吕淑琴
- 吴午东
- 周惠宇
- 周苗苗
- 喻静
- 姚辉
- 姜峰
- 安雪梅
- 张云峰
- 张传平
- 张兆利
- 张国龙
- 张晓阳
- 张毅
- 张超宇
- 张鸿飞
-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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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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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术语的准确翻译是我国《民法典》外译的基础.文章讨论了"民事权利""所有权""继承""人格权"等代表性民事法概念的英译,结合其在《民法典》法律文本内的特定含义,指出翻译中术语的常见的不当现象,并提出可信的参考译法,尝试对《民法典》的英译原则做出新的探索,以期为规范法律翻译活动中的术语译名不统一现象和全面启动我国《民法典》外译事业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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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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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类记忆可以在互联网空间中以数字形式永久存在。在此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对保护个人的人格利益意义重大。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可以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信息主体通过删除的手段,可以达到被“遗忘”的目的。但信息主体享有被遗忘权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删除自由,被遗忘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我国,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可以从侵权保护和一般保护两条路径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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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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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拐卖儿童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被拐儿童的民事权利,也侵犯了被拐儿童父母的合法权益。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拐卖,买方的责任必须得到追究。虽然刑法中规定了拐卖儿童买方的刑事责任,但是欠缺买方对被拐儿童及其父母的赔偿责任,对于拐卖儿童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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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琴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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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历史发展过程和生活环境的特殊性,独龙族社会形成了完善的土地权利规则、财产权利规则、劳动所得分配规则、债权、债务规则等民间民事权利规则,相对完善的民事权利规则对于独龙族民间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且我国国家法同这些规则融合良好,二者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使得独龙族社会形成了和谐、友善、诚信的社会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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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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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完善被害人民事权利保障的思路常是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民事权利保障的唯一途径,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塑造为普通的民事诉讼在刑事审理阶段的复制品,以实现权利保障。但此种路径却是以牺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性”“高效性”等特征及优势为代价的。通过对X市Z法院的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障情况的调研,以真实案例引入,分析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赔偿范围受限、赔偿数额不足等问题,提出应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的途径之一,而非唯一。应在全面与无差别地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度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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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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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民主国家禁止滥用个人信息是宪法上被遗忘权的理论依据。目前学界对被遗忘权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民事领域,不承认被遗忘权是一种宪法权利或者公法权利,认为其仅为一种民事权利、私法权利或者法律权利。这一认识不符合宪法基本权利原理。根据我国宪法,被遗忘权是一种隐含的宪法权利,内涵于人格尊严之中,不仅抵制私人之间的相互侵权,而且防止公权力的不当侵害;其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限制皆可证明被遗忘权是一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且其不仅存在于网络与大数据中,而且是公权力对个人信息日常管理中的一项普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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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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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法治政府建设与民事权利保障需求之间存在着观念、制度以及行为上的张力。社会层面对于民事权利在主观需求层面的期望与政府主体的踟蹰保守、行政权力对民事权利的现实保障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紧张关系。行政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与程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为保证民法典顺利实施,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一)树立正确的行政法治观念,尊重民事权利,行政权力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二)将民法典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衡量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与科学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程度以及行政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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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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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纠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纠纷中的常见类型。现阶段,虽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鉴于相关主体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的获取未被《民法典》规定为民事权利,从而让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纠纷的解决陷入困境,致使其难被有效解决,因此,通过设置转化收益权的方式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纠纷解决机制,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纠纷之妥善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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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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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现实世界相比,元宇宙具有虚拟性、智能性、去中心化特质,其引发民事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深刻变革。为此,有必要重新建构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制度。有必要确定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其与自然人主体资格相区分。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客体同样包括人格权客体与财产权客体。作为虚拟人同样享有生命、健康、姓名、隐私、名誉等人格要素,其虽与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同名但非同质,有必要给予其全新的准确内涵。虚拟物、智力成果、行为又将成为元宇宙财产权的客体。关于元宇宙中权利内容的变革与设计,虚拟人的人格权将被赋予全新内涵,虚拟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又将共同构成元宇宙中的财产权。总之,伴随着科技发展,元宇宙民事权利的内涵与外延还将不断丰富,它又将成为元宇宙这一全新市民社会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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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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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学中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功能我国学理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既包括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权利责任关系。在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上,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形式。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唯有与民事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民事权利之所以有法律之力,皆因有民事责任之故。在义务与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义务是“当为”,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当为而不为产生责任。责任反映不正常的社会秩序,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对民事责任的上述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并列,成为我国民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一直将民事责任作为民法不可或缺的内容,《民法典》总则编第八章仍然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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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
- 《第一届中法文化遗产法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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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四条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的具体法律路径有待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本文结合国内近几年的相关司法判例和笔者在云南和贵州等地社区所进行的实地调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救济途径作了初步探讨,并结合法学界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讨论,主要从知识产权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保护法律路径的可能选择作了粗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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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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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指出案件事实形成对民法学方法论体系完善的重要意义,并从民事权利规范的配置入手,讨论民法上的证据规范,通过科际沟通,细化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认识,认为应当是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民事权利规范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此类要件中的消极要件事实则由相对方反证举证,此外还存在一系列的利益衡量因素作为辅助.民法上的证据规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推定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和举证责任倒置规范.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增强证据思维、提高证据法律素养,当事人应当增强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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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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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是私法,它以规范私主体、私权利、私行为、私责任和自力救济为主要特征;民法随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特征,作为私法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在地修正,现代民法实质上已经商法化甚至公法化的民法.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缺失民法传统,因而尽管世界法已经走向现代民法,但是,中国的民法仍然应当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在民法是私法理念上建构中国的民法,同时在确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建立限制权利行使,规范主体行为的商法、经济法体系.这样的现代民法体系建成的关键是厘清政府行为的性质,区分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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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恒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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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财产权,能否继承,目前法律界还是有争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案例,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因此,不管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主体都不是家庭或者农户,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家庭或者农户都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主体。我国物权法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对其继承的法律制度需要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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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涌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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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法学研究中不应该忽视这个盲点.物权行为理论清晰地认识了相对权与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间的本质差异,但它没有能够把这种区分贯彻到法律行为领域,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症结恰恰就在这里.rn 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存在,也承认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却无人研究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对于绝对法律行为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本文将首先从逻辑上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将对绝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考察。rn 事实表明,绝对法律行为在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它不仅对绝对权变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至关重要,而且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对于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不应该忽略它的存在,而应当把它纳入研究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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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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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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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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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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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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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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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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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