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90篇,主要集中在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4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353612篇;相关期刊146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2009中国传播学论坛暨第三届全球传播论坛、第八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等;信息自由的相关文献由196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四新、韩松涛、万鹏飞等。
信息自由—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53612篇
占比:99.95%
总计:353801篇
信息自由
-研究学者
- 王四新
- 韩松涛
- 万鹏飞
- 付夏婕
- 冯晓青
- 史建桥
- 周光明
- 周林
- 张健挺
- 张志丹
- 徐敏
- 徐洪升
- 杨依晗
- 段洁滨
- 肖春红
- 贾佳
- 丁未
- 丁波涛
- 丁海斌
- 严海良
- 于晶晶
- 于海洋
- 于红
- 付京
- 付艳荣
- 何捷
- 侯经川
- 倪俊明
- 傅西平
- 关琼
- 冯艳艳
- 刘丹蕾
- 刘丹蕾1
- 刘宇
- 刘小燕
- 刘振华
- 刘正农
- 刘洪华
- 刘涛(编译)
- 刘珺
- 刘素华
- 刘素玲
- 刘维荣
- 刘鑫
- 初景利
- 包晓丽
- 叶文艳
- 叶晶珠
- 吴宁
- 吴育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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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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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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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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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表达自由理论强调的是表达的行为、动作或过程,它过于依赖发言者和听众的自主能力,忽视了表达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信息.以信息为中心重构表达自由,可以更好地适应信息时代的流动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并进一步凸显这项传统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一方面,可以用信息概念代替表达或言论的概念,兼顾信息生命周期的各阶段,重新审视信息在言论系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将表达自由重塑为信息自由,构建以知情权为核心的、以对信息资源的平衡和分配为基础的理论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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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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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技术将世界万物迅速地数据化,人类个体也由此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数据主体.大数据技术为数据主体创造了更多的福祉、自由和价值,也带来了个体权利的风险.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主张数据主体拥有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反对权、限制处理权和数据可携带权等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法律化致力于尊重和保护数据主体的隐私、自主、尊严和利益,但是该条例仍然无法妥善解决数据权利与信息自由的内在冲突、永久性删除与技术性隔离的两难、原生数据的保护和衍生数据的无为以及算法歧视的阴影与公正权利的诉求等问题.对欧盟GDPR所主张的数据主体权利及其未决问题的分析期待能为中国数据治理模式的探究提供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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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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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可从信息内容(语义层面)、符号(句法层面)以及实体这三个层面进行界定.现有法律框架对此已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信息内容层面,个人数据并未获得财产权地位,而时事新闻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仅可获得临时性防御权保护;在符号层面,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集合或可作为汇编作品获版权保护,或可基于实质投入而获特别保护,其他数据则处于保护的真空之中;数据实体层面已受到存储载体所有权的保护.当前设立数据财产权的个人保护动因和激励动因皆不充分.同时,无论是对信息内容还是对符号层面赋予财产权,都会对信息自由造成不当限制.因此,信息内容应保持自由开放,数据符号则不应突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对两者均不应设立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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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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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图书馆法》第43条是专门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基于利益衡量视角, “应当”与“妥善保护”的背后法理是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之间的衡量;读者个人信息的属性是兼具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属性;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与隐私信息三者具有关联性和差异性,应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认定“出售”与“提供”的内涵,“非法”判断应坚持“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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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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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新信息传播媒介和新网络存在空间,微信在促进信息生产、传递与分享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版权问题.由于微信自有的社交性、分享性、复制性等特点,微信中的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难题,超出了通常版权问题的范畴,使得版权保护的法律维权和信息自由间的矛盾前所未有的激烈,解决微信版权问题的实质即是在若干对结构性矛盾中寻求平衡点.对此,必须在顺应新信息生产逻辑的前提下,对不同传播机制、不同用户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类探讨,找出现有法律法规中的不适之处,配合版权意识、版权管理方式和运营机制以及维权举证等方面的措施,以达到既尊重、保障原创作者合法权利,又避免微信版权保护过度限制新型媒体信息自由与共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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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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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自由概念出现于上个世纪40年代的美国,概念萌生之初被用来表述言论出版自由框架下信息的自由传播.然而美国新闻界在试图推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自由传播时发现,政府才是信息自由传播的主要障碍,于是新闻界开始将目标转向美国国内,进而发起知情权运动.最终在新闻界和国会的共同努力下,一部被称为《信息自由法》的法律出台,用以专门保护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在这一进程中,信息自由这一概念在用来指称表达权的同时亦开始被用作知情权的指代,致使概念认知产生混淆,也形塑了相应的法律实践.这既是概念使用的惯习性结果,也是立法推动者对概念的策略性使用结果.不过,随着知情权或信息获取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明确承认,信息自由概念应该重新回归其本意,成为表述表达权的专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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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挺;
于红
- 《2009中国传播学论坛暨第三届全球传播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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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暴力的发生、发展遵循的规律:网络暴力指向的事件一般来说都涉及公众关注的敏感道德问题,是网民自发的“道德审判”;“网络暴力”指向事件带有很强的群体娱乐性,或情节曲折、或者极具爆炸性。简单说来,这些事件能够吸引网民的注意,并引发他们进行辩护或抨击的强烈兴趣。于是,就在海量信息的彼此竞争中脱颖而出,迅速扩散至四面八方,最终甚至影响到传统媒介,议程从社会“边缘”流向了“中心”。其本质是传统话语暴力的放大,属于网络信息自由的产物,有效限制网络信息,本文则尝试提供一个新的角度—传播速度。信息生产和信息传播速度的大规模变革,往往带来旧有社会信息环境的动荡,而历史也证明,问题的真正解决,依靠传播生态系统乃至社会管理体制的整体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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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俊明
- 《第二届地方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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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介绍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多项古旧地方文献影印出版项目的基础上,分析其整理模式的多元性、整理队伍的开放性、整理内容的系统性和整理与征集、研究的一体性等特点,以及对继承明清以来广东汇刻乡邦文献的传统、广播岭南文化精髓、实现古籍文献的“再生性”保护,以及推动图书馆自觉践行“信息自由”理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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