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27篇;相关期刊189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香港中医学会、教育研究基金会2017国际针灸高峰论坛等;人格利益的相关文献由29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冷传莉、刘戈等。
人格利益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冷传莉
- 刘戈
- 叶涛
- 席朝阳
- 杨立新
- 付慧
- 何熊
- 冯骁聪
- 刘敏
- 史海峰
- 崔丽
- 崔永青
- 张力
- 徐卓斌
- 李银辉
- 潘家永
- 胡喜盈
- 蓝蓝
- 袁圣兰
- 郝东升
- 郭瑞红
- 霍银泉
- 齐茵
- 丁羿方
- 于娟
- 于宪会1
- 付兴刚
- 任运通
- 何培育
- 何建国
- 何晓华
- 何燕生
- 何镕泽
- 余欣
- 傅穹
- 公杰1
- 冉克平
- 冉子蘅
- 刘中明
- 刘中明1
- 刘书正
- 刘吉涛
- 刘寒
- 刘寒1
- 刘德良
- 刘必松
- 刘朋
- 刘梦雨
- 刘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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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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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产权界定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目前数据产权界定存在理论基础不清、法律保护不全、利益平衡困难的多重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数据要素特征复杂,产权性质尚不明确,以及界定标准难以固化。鉴于此,需要明确数据的客体地位,对数据产权的性质内涵进行讨论,并对数据产权的类型和内容加以明确。数据产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的新型权利,也是一种使财产利益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利,因此应当根据主体对数据的贡献度和关联程度划分产权类型,并从行为效率的角度出发,兼顾利益状况进行权能配置,建立有效率的数据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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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芳;
陶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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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现《民法典》)第185条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有关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多数规定已成为我国审理涉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纠纷的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结合若干相关案例,对这些规定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要点进行梳理时发现,这些规定中还存在“英雄烈士”的含义不明,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不周延,未明确英雄烈士近亲属的范围和顺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淡化和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今后在修订已有规定或出台新相关规定时,应针对这些问题和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来完善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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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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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可区分为公共场所应用、私人场所应用与网络空间应用。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的技术应用场景形态复杂,具有法律规制上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具有技术治理手段、组织应用行为与人脸信息处理的性质属性,涉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保护及利益平衡问题。公共场所人脸识别不同于单一形态的信息处理行为,需妥当分析应用目的、应用主体、应用场所及应用手段等利益衡量的场景化因素。基于场景化的规制思路,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可区分为绝对应用场景、相对应用场景和禁止应用场景。绝对应用场景以保护重要公共利益为目的,应当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保护和技术侵入程度的关系以确立技术绝对应用。相对应用场景以维护一般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为目的,规制重点在于合理确定人脸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禁止应用场景是通过限定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的适用边界,以防范对公共利益或个人人格利益造成不公正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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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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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彰显了国家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然而囿于原有的立法思维,新确立的个人信息权仍被定位为人格权.虽然不可否认个人信息承载着人格利益,但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来看,其中的人格利益与隐私权客体几近一致.人格利益保护功能上的重叠,将容易造成两种权利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财产价值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人格权化的个人信息权不仅会给传统人格权理论带来解释困境,而且信息主体的财产利益也难以得到充分维护.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修订中,应将个人信息权定位为财产权,这样才符合平等、公正以及民法本质的要求,从而有效地避免理论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困境,最终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也才得以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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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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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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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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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引发了学界对个人信息权性质的大讨论,一时间众说纷纭.鉴于个人信息同时承载着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私法属性的主要观点有:权益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以及新型权利说.个人信息是具有可识别性的、与自然人个体相关联的信息集合,不同于"隐私"概念,也可予网络虚拟财产混淆.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权利确权论证,对其所体现的人格权法益的分析,对其经济价值的解读以及社会利益的衡量,个人信息权应当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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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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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社会对于人的尊重与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本期,我们继续邀请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李宝特律师以案说法,带着我们一起了解《民法典》之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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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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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内外的学界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对其的处置原则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有关判决也尽可能的回避这一理论困境。作为可能发展为“生命”的一种特殊形态,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处置应当充分考虑复杂的伦理、现有法律体系和道德等因素。人体冷冻胚胎从医学角度上来讲是具有成为自然人的可能的,应给予其更高的尊重,我认为将其认定为区别于人体组织和自然人的“特殊物体”更为合适,在归属与处置的问题上应尽量进行协商,如遇特殊情况则以利益最大化和照顾弱势一方的特殊理由为例外。倘若夫妻双方死亡,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计划生育制度、伦理以及人格精神利益等方面,给予夫妻双方父母对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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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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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与易识别性,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有特别保护的必要.虽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是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依然面临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理论困境主要源于概念界定模糊、术语使用混乱,以及对生物识别技术的误解与信息权利化障碍;现实困境主要源于缺乏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和隐私利益等重要价值,与个人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应当明确其新兴权利的属性.在借鉴域外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应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强的规制力度,明确私法保护的信息主体的权利空间,提升知情同意原则的有效性,实现生物识别信息的类型化、全周期性和体系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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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格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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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于自然人声音的保护采用参照适用肖像权有关规定的保护模式。自然人声音与肖像虽存在紧密关联,具有较大相似,但二者在权益属性上的定位是有差别的。自然人声音在立法上并未被确认为一种绝对权加以保护,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利益,在保护模式上也应该遵循利益保护路径。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非可以全部无条件地参照适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本身即要求依据对象的性质进行取舍变更。因此,在进行参照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与自然人声音的性质是人格利益而非具体人格权,兼顾肖像权保护的规范构成和立法目的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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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娉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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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各种新类型的人身权益案件层出不穷,虽然目前的民事立法对人身权益的保护比较谨慎,并没有"与时俱进"地丰富具体人格权种类,然而司法实践在人身权尤其是民事立法所没有具体规定的人身权益上却表现了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对人身权益给与了更加广泛的保护.如何正确地对这些人身权益予以保护是当前面临的一大司法难题,司法实践应当首先改变先认定权利后确认侵权的思维模式,建立起对法益的侵害也可构成侵权的思想,还需要审判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深入的利益权衡之后,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配,并结合通识性经验和法院原则得当地进行自由裁量.rn 纵观人身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的人格利益时依据及法律适用方法都很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法律拟制,在一般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上,我国司法机关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将有关的人格利益解释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而进行法律适用。但问题是如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此案中所侵害的主要并不是或者根本就不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或者身体健康权。2.避开法律规则,利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如以《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等法律原则作为认定责任成立的依据。3.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侵权行为,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4.调解结案,法律依据不明,在非典型人格利益侵权的问题上因为实证法中难以找到请求权基础,但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公平,于是司法机关就“着重调解”,以便回避判决时必须“依法”判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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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应时;
刘芷含
- 《2017年第三届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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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守论认为胚胎是“人”,因而具有“位格”,并享有人的伦理地位,应得到与人同等的尊重与保护;自由论认为胚胎是“物”,它不是“位格”,也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中间论认为胚胎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两者之间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程度的“位格”,享有部分人的伦理地位.保守论与自由论认为胚胎是“人”抑或是“物”的观点都是极端片面的,存在着诸多的伦理缺陷;中间论则有效规避了保守论与自由论的不足,在“人”与“物”两者间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鉴于人类胚胎的特殊伦理地位,对其的试验研究只有遵循来源正当、医用目的、知情同意与充分尊重等伦理原则,才能取得科学研究与保护胚胎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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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应时;
刘芷含
- 《2017年第三届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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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守论认为胚胎是“人”,因而具有“位格”,并享有人的伦理地位,应得到与人同等的尊重与保护;自由论认为胚胎是“物”,它不是“位格”,也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中间论认为胚胎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两者之间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程度的“位格”,享有部分人的伦理地位.保守论与自由论认为胚胎是“人”抑或是“物”的观点都是极端片面的,存在着诸多的伦理缺陷;中间论则有效规避了保守论与自由论的不足,在“人”与“物”两者间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鉴于人类胚胎的特殊伦理地位,对其的试验研究只有遵循来源正当、医用目的、知情同意与充分尊重等伦理原则,才能取得科学研究与保护胚胎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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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应时;
刘芷含
- 《2017年第三届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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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守论认为胚胎是“人”,因而具有“位格”,并享有人的伦理地位,应得到与人同等的尊重与保护;自由论认为胚胎是“物”,它不是“位格”,也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中间论认为胚胎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两者之间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程度的“位格”,享有部分人的伦理地位.保守论与自由论认为胚胎是“人”抑或是“物”的观点都是极端片面的,存在着诸多的伦理缺陷;中间论则有效规避了保守论与自由论的不足,在“人”与“物”两者间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鉴于人类胚胎的特殊伦理地位,对其的试验研究只有遵循来源正当、医用目的、知情同意与充分尊重等伦理原则,才能取得科学研究与保护胚胎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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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应时;
刘芷含
- 《2017年第三届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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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守论认为胚胎是“人”,因而具有“位格”,并享有人的伦理地位,应得到与人同等的尊重与保护;自由论认为胚胎是“物”,它不是“位格”,也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中间论认为胚胎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两者之间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程度的“位格”,享有部分人的伦理地位.保守论与自由论认为胚胎是“人”抑或是“物”的观点都是极端片面的,存在着诸多的伦理缺陷;中间论则有效规避了保守论与自由论的不足,在“人”与“物”两者间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鉴于人类胚胎的特殊伦理地位,对其的试验研究只有遵循来源正当、医用目的、知情同意与充分尊重等伦理原则,才能取得科学研究与保护胚胎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