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27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23篇、会议论文33篇、专利文献43210篇;相关期刊1197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学理论等;
相关会议27种,包括首届长三角影视传媒研究生学术论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安徽省第六届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论坛等;言论自由的相关文献由2556位作者贡献,包括高一飞、沈敏特、亦舒等。
言论自由—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210篇
占比:94.00%
总计:45966篇
言论自由
-研究学者
- 高一飞
- 沈敏特
- 亦舒
- 李兴濂
- 肖川
- 何帆
- 吴亮
- 吴麟
- 陈力丹
- 魏永征
- 付继航
- 傅国涌
- 单波
- 卢家银
- 叶竹盛
- 易延友
- 李大钊
- 湛中乐
- 王四新
- 王晓夏
- 詹佩
- 赵娟
- 长平
- 陈新汉
- 陈道英
- 丁萍
- 于成玉
- 刘建明
- 刘擎
- 吴丹红
- 吴瑛
- 周紫君
- 唐光怀
- 国学
- 姜峰
- 姬小凡
- 孙旭培
- 崔泓
- 庹继光
- 张千帆
- 张新宇
- 张西明
- 敖海静(译)
- 智效民
- 李乐
- 李娟
- 李媛
- 李忠
- 李莎莎
- 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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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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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发展产生数据自由这一新兴诉求,数据自由与重在管制的隐私保护的冲突日渐显现并逐步加剧。从法律角度看,化解冲突的关键在于理顺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内在机理。通过比较研究和规范解释发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将数据纳入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即赋予数据以言论保护,同时发展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或者标准,框定数据自由的范围和管制的限度,这一系列举措证实了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可调和性。总体上,研究美国法上数据自由与隐私保护的相关判例和规则,可为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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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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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时代,人们的身份被虚拟化,权利被侵犯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在网络特殊属性的作用下,过度泛滥的言论自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如何明确二者的边界、解决网络名誉侵权的困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网络名誉权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探讨网络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网络名誉权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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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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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5年底发生的激进群众火烧晨报馆舍事件引发中国知识界巨大争议。主张精英政治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认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因而视群众为无知无识的“暴民”,群众运动是易于被别有用心之人操纵的“暴民运动”;主张阶级政治的中共党人认为这只是群众运动的轨外瑕疵,不能因此否定群众运动的整体进步意义,提出要对群众运动加以政治训练和组织领导。这场激烈争论最集中地反映了20世纪20年代中国舆论界和知识界中自由主义者与共产主义者之间的思想分歧与政治分野。对有志于改造中国的知识分子来说,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政治、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以及历史唯物主义对中国社会的理论分析和群众立场,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思想选择和政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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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才;
王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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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互联网架构起的虚拟社会在给人们提供空前便利之时,也带给公众前所未有的困扰,网络暴力即是其中的一种。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言论自由空前强化,众多网民各抒己见,纷纷以个人的道德认知为标准,对与自己意见、观点和态度不同的主体展开道德层面的批判,加之言语等方面的攻击,网络暴力由此扩散。因此,减少互联网空间的网络暴力、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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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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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产生与传播的谣言具有社会常态下谣言所不同的特点,因而虚假信息犯罪的认定与处理面临与其他时期不同的特殊性,如何妥当考量“谣言”的范围,厘清“虚假信息”边界,是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公共卫生事件中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机制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在采取合理确信原则下的主观真实标准基础上,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信息而编造、传播,作出虚假事实陈述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纳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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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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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上,自由主义承诺了一套包括个人身份平等、言论自由、契约自由等在内的法权自由体系。在自由主义看来,西方社会是平的,全球化是平的,实际上,这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表面特征,在其背后,是金融资本的寄生性积累。金融资本寄生性积累导致的社会分裂和危机,推动着西方政治生态从自由主义走向右翼民粹主义,右翼民粹主义带来的危机又为社会主义的复兴创造条件,这就是当代西方政治生态的嬗变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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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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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普及度的提高,人们交流信息和发表言论的渠道也丰富和便捷起来。相比传统的电视、广播,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所以人们对网络的依赖度也越来越高。也正是因为互联网是种虚拟环境,一些人在发表言论时变得肆无忌弹,各种谩骂、诋毁,甚至捏造的虚假事实大范围传播。所以,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的诽谤罪也有了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有必要从网络环境的视角,通过分析网络诽谤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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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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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享有在特定情形下删除消费者评价的法定或约定权限,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删除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评价时,需要判断评价主体是否具有真实消费体验,评价内容是否同商品或服务相关,并对此说明理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删除明显违法的评价,但这并不表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擅自删除违法评价,而应通过确立善意标准限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删除权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删除侵权评价和不良评价,但应严格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流程,注重运用“转通知”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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衲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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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化记忆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的重要表征。“被遗忘权”制度的提出,突显了公众对“过度记忆”这一时代发展趋势的抗拒。但是,“被遗忘权”在本土化移植问题上面临着权利实施必要性、权利实现可行性双重困境。一方面,“被遗忘权”所欲保护的利益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删除权”所涵摄之内容重叠;另一方面,“被遗忘权”的引入会影响公众言论自由权及知情权的行使,危害良性社会秩序的建立。同时,由于“被遗忘权”的权利内容过于宽泛,易被异化为一种“特权”,从而影响互联网信息的流动,抑制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目前不宜引入“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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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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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正评论抗辩作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因其具备维护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在比较法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实务中也多有体现。《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公正评论之抗辩,但从第1025条中可分解出公正评论抗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其理解则仍存在解释的空间。鉴于公正评论抗辩的制度价值以及比较法上存在宽松认定的制度发展趋势,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对“为公共利益”采客观解释,对“等”采扩大解释而对“侮辱”采限缩解释。在法律效果的适用上,完全免责的解释路径不具备合理性,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或限缩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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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平
- 《2017年“互联网法与网络空间治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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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在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时,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造成侵害.主要原因在于,在此种规则之下,网络平台提供者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往往倾向于对网络用户的言论进行过度审查,导致许多从法律上来看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的言论也被移除.本文主张,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依然应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对“通知-移除”规则进行合宪性调控:在第36条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在网络诽谤案件中适用该项规则时,应当对其对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比如“实施侵权行为”、“知道”、“必要措施”等)进行合宪性解释;同时,立法机关也应该对现行“通知-移除”规则加以修改或补充,以便使其更加符合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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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Lang-lang;
刘琅琅
- 《首届国际信息哲学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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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是互联网的灵魂,互联网上言论自由具有某种天然的合法性,但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使得这种自由被严重滥用,但当前对互联网言论的控制又面临着巨大的技术困难和伦理困境.这种"二难"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对网络社会和网络本身认知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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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妮
- 《首届长三角影视传媒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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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危害的种种规制方法中主要以法律规制为主,其中立法控制是根本之道,其他的规制手段,如技术控制等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在如何规制淫秽色情的问题上,美国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不得不在保护公共道德和秩序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对淫秽色情加以限制,与保护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包括欣赏和传播一般的"色情"信息的自由)这两种利益之间做出妥协和平衡.美国法学界逐步达成的共识是:充分保障表达自由和信息传播,并把政府对表达和传播的调整减少到最低程度.不能因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就罔顾成人的利益,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色情信息的危害时应当兼顾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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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宇
- 《中国新闻史学会新闻传播教育史研究委员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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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互联网时代,在政治、经济面貌日新月异的今天,讲真话更难能可贵,也更需要"条件",它离不开宽松的舆论环境和制度依托,又跟公民的个体意志紧密关联.公民讲真话是言论自由的保障,也是公民言论表达的价值所在.现实中言论表达的"真话"误区有三:一是错将"真话"当"真理";二是以偏概全地讲真话;三是公共决策屏蔽"少数人意见".不当真话的纠偏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要正确认知"真话"和"真理";二是要全面理性地讲真话;三是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兼顾少数人权利.为了在新形势下讲好真话,需要秉持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充分化;二是新闻媒体的责任担当;三是公民讲真话为基本前提;四是要坚持独立精神,培养宽容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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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光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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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是从公权力社会向私权利社会所进行的制度变迁过程.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制度变迁是重新形成社会契约的过程.公权力社会中的媒体规治制度是媒体国家控制主义,私权利社会中媒体的规治制度是媒体自由主义,媒体在两种主义中的目标、功能和表现都有巨大差别.由于我国正在处于从公权力向私权利社会转移的过程中,媒体规治制度表现出这种过渡特征,尤其是对网络新媒体的规治制度,这种特征更为明显.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地缘政治以及文化传统对于媒体规治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不能将西方媒体自由主义包括言论自由制度进行简单地移植.中国的媒体规治制度应该是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步发展和调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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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海龙
- 《第九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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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媒体是大势所趋,已成为不争事实.传统媒体面对着新局面,只能随着潮流向全力位发展,同步推出纸媒、网站和手机等版本出市场,否则会遭没顶之灾.新媒体简单快捷,互动方便,一部手机可以走遍天下,安坐家中尽览环宇,有现场画面,和读者互动,"虽小道已可登大雅之堂".这是传统纸媒不能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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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海龙
- 《第九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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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媒体是大势所趋,已成为不争事实.传统媒体面对着新局面,只能随着潮流向全力位发展,同步推出纸媒、网站和手机等版本出市场,否则会遭没顶之灾.新媒体简单快捷,互动方便,一部手机可以走遍天下,安坐家中尽览环宇,有现场画面,和读者互动,"虽小道已可登大雅之堂".这是传统纸媒不能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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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海龙
- 《第九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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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媒体是大势所趋,已成为不争事实.传统媒体面对着新局面,只能随着潮流向全力位发展,同步推出纸媒、网站和手机等版本出市场,否则会遭没顶之灾.新媒体简单快捷,互动方便,一部手机可以走遍天下,安坐家中尽览环宇,有现场画面,和读者互动,"虽小道已可登大雅之堂".这是传统纸媒不能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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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海龙
- 《第九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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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媒体是大势所趋,已成为不争事实.传统媒体面对着新局面,只能随着潮流向全力位发展,同步推出纸媒、网站和手机等版本出市场,否则会遭没顶之灾.新媒体简单快捷,互动方便,一部手机可以走遍天下,安坐家中尽览环宇,有现场画面,和读者互动,"虽小道已可登大雅之堂".这是传统纸媒不能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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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然
- 《2017中国传播学论坛暨新世界注意视野下的传播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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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时代,传统媒体环境下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己不再适用,判断表达者是否恰当地行使了表达权需要探索、寻求新的机制,尤其是针对来自非媒体机构或非媒体职业人士的言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内容.本文以美国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Snopes、PolitiFact和The Fact Checker为样本,对网络环境下的表达权行使的界限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并从中寻找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