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7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4篇;相关期刊248种,包括法学、法治研究、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河北省第五届环境权益保护论坛、2011年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等;抗辩事由的相关文献由427位作者贡献,包括周敏、王伟、王月丰等。
抗辩事由
-研究学者
- 周敏
- 王伟
- 王月丰
- 王生智
- 谭德明
- 郭广辉
- 何玉群
- 刘期家
- 南靖杰
- 卢佳新
- 吴光升
- 周晓洋
- 姜淑明
- 宁清同
- 尹腊梅
- 张学军
- 张成金
- 戴柠卉
- 朝霞
- 李利
- 杨立新
- 梅龙生
- 王星
- 王长新
- 程六生
- 肖瑶
- 蒋言斌
- 蔡青峰
- 贺光辉
- 邵泽民
- 郑瑞琨
- 郭玉元
- 钱卫清
- 马章元
- 高雪娟
- Barrett Atwood
- Molly McConville
- 万军
- 万珂
- 乔乐天
- 乔刚
- 于冰
- 于国军
- 于建婕
- 于文军
- 于葳娜
- 井力
- 付深成
- 付超
- 付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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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宏伟;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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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两个方面。在过错侵权领域,我国侵权法一方面将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包含于过错要件之中),另一方面又将其反面即正当理由作为抗辩事由;此外,我国侵权法一方面将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将其反面即外来原因作为过错侵权领域的抗辩事由。这样的体系构成违背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为解脱困境,宜将违法性彻底从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且应将作为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限定为仅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不适用于过错侵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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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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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游泳项目的基础设施,参与人数增多,其造成的伤害事故也逐渐增多。游泳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有:1)参与者原因;2)场馆原因;3)其他原因。本文将游泳伤害事故定性为侵权行为故其构成要件有: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责任。游泳馆对伤害事故的抗辩事由主要有自甘风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侵权、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主要结论:游泳项目属于高危体育项目,司法对伤害事故中游泳馆的责任缺乏合理性、细致化的解释,从而忽视游泳馆的合法权益。建议:司法审判时应该要明晰主要责任,强化高危体育项目法制宣传,优化顶层设计,制定更高层次的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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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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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害人同意可作为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大数据时代,网络运营服务企业通过隐私协议来处理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而信息主体同意并不能有效保护其个人隐私,一旦发生侵权不应作为侵犯个人隐私的抗辩事由。结合网络用户同意在个人隐私侵权抗辩事由的立法不力和实践困境,从宏观顶层立法和微观具体规则设计阐释同意原则在个人隐私保护中的适格进路,实现网络用户同意作为网络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达致数字经济发展同个人隐私保护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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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荣林;
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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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开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武装无人机对恐怖分子实施“定点清除”。相关行动造成了大量无辜平民伤亡,引起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美国政府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认为武装无人机能够以最小代价有效打击恐怖分子,保卫国土安全。有学者认为,美国政府的武装无人机“反恐”涉及在境外使用武力,未经国会批准,涉嫌违反美国宪法;在境外打击恐怖分子如果没有获得受害国的同意,则涉嫌侵犯他国主权;在境外使用武装无人机的“反恐”行动已经造成了成千上万的平民伤亡,违反了国际法,等等。对美国政府在境外使用武装无人机打击恐怖分子的合法性进行法理解析,可为我国政府使用武装无人机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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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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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伴随着与股东知情权相关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权益的保护一直存在漏洞和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对我国近年来股东知情权之诉、公司抗辩事由的分析,找出该类案件中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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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津宇;
董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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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社会总福利,其所产生的垄断效应直接损害了商家的多栖性,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被大数据杀熟,也使外卖骑手陷入事实层面上的“二选一”,在上游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与下游平台内经营者市场截然不同的寡头垄断。对此,外卖平台可能基于自我保护原则、统一性原则、排除搭便车原则为其行为寻找合理性,但这三种抗辩事由均不具有适用可能性。外卖平台在实施“二选一”过程中,对商家形成了佣金价格及获取消费者流量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形成了商品价格的控制力,对外卖骑手形成了劳动力雇佣价格及劳动时间的控制力。综合交叉网络外部性等因素,“二选一”行为对三方所产生的危害并不相同,对此应完善监管机构行为性救济模式,要求平台解除“二选一”独家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限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对平台配送系统进行优化,允许骑手保留数据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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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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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正评论抗辩作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因其具备维护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在比较法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实务中也多有体现。《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公正评论之抗辩,但从第1025条中可分解出公正评论抗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其理解则仍存在解释的空间。鉴于公正评论抗辩的制度价值以及比较法上存在宽松认定的制度发展趋势,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对“为公共利益”采客观解释,对“等”采扩大解释而对“侮辱”采限缩解释。在法律效果的适用上,完全免责的解释路径不具备合理性,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或限缩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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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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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但当被告人提出抗辩事由以对抗有罪或罪重的指控时,对这些抗辩事由如何证明,立法和理论上无据可依,实践中出现不同认识和判例。为统一裁判尺度,查明案件事实,应建立规则以指引被告人通过举证、解释或提供线索等方式积极参与刑事证明活动。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对刑事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负担现象作类型化梳理,剖析原因,评估影响,并作理论论证,反对通过降低法定证明标准来解决证明过程中的问题。规则构建上,使用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概念,从审查启动、性质识别、转换原理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构建动态的、立体的举证责任转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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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柠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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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非传统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我国单位犯罪存在主观认定困难、入罪标准高于相同情况下的自然人犯罪、刑罚有待完善等问题,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对自然人意志和行为的认定。借鉴美国、英国和法国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要素,以及对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成为抗辩理由这一点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我国当下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的情况进行本土化研究改进,探究我国单位犯罪独立性的路径,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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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齐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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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公民保护自我人格权的意识逐渐加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因其独特的传媒属性,经常会陷入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中又以名誉权最为突出。然而,新闻侵权行为往往因为其法律层面界定问题,无法带来直接和正确的评价和判断,其抗辩事由模糊而不具体。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我们可以逐步了解,从法理上看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从法律上如何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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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伟;
杨凌珊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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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域外关于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得出抗辩事由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系分别归属于"未使用内幕信息、同等使用内幕信息和合理使用内幕信息"三种情形,并对每个种类项下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加以借鉴的宝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证券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及被滥用可能性的克服加以分析,就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设置及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建议.规定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完善安全港(safe harbour)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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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里江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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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媒体侵权抗辩的基本理论民法中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和理由.抗辩事由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的抗辩事由和一般抗辩事由,后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媒体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媒体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则是媒体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rn 在媒体侵权的审判实践中,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包括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媒体侵权,的确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抗辩事由具体化、体系化规范的缺失,构成要件的缺陷,使得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无奈的”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会影响裁判统一,削弱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在媒体侵权种类不断增多、内容愈发复杂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在案件审理中能动的运用司法权,使得司法行为能在利益调节、价值导向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都是法官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因此,在目前情况下,通过鲜活的司法实践与现有的理论成果相结合,对媒体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进行研究,应当是辅助做好媒体侵权审判较为有效的一条途径。希望上文的分析能够对媒体侵权司法实践的发展尽一些绵力,从而通过司法实践促进公民权利保护和新闻媒体权利保护的双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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