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780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59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9754篇;相关期刊75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证券法苑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八届中国管理学年会——中国管理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中国会计学刊研讨会等;内幕交易的相关文献由1728位作者贡献,包括朱伟一、本刊编辑部、蔡奕等。
内幕交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754篇
占比:91.77%
总计:21526篇
内幕交易
-研究学者
- 朱伟一
- 本刊编辑部
- 蔡奕
- 张小宁
- 邓尚昆
- 黄素心
- 乐菲菲
- 朱茶芬
- 李琦
- 杨扬
- 沈乎
- 王晨光
- 解永照
- 谢杰
- 赵运锋
- 乔晓会
- 刘慧
- 吕成龙
- 吴灿
- 唐齐鸣
- 干胜道
- 曹成航
- 李有星
- 熊锦秋
- 王春雷
- 缪因知
- 蔡友才
- 郎咸平
- 郑斐
- 陈洁
- 于秀峰
- 关放
- 刘永刚
- 叶檀
- 吕斌
- 周钦逢
- 孟俊红
- 宋玉臣
- 张丽珍
- 张学功
- 张磊
- 张雪峰
- 张韩
- 徐伟
- 李敏
- 束景明
- 杨鹏
- 王为雄
- 王紫雾
- 石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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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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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对于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修改,本质上仍属于以技术完善为主导,难以根除其内在结构性缺陷,依然无法有效破解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这样的实践难题.根本解决之道应是转换立法理念,以维护市场诚信作为规制进路,并据此进行制度重构.任何人不当使用任何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均应受到禁止,而不论行为人的身份特征以及信息来源乃至是否实际发生交易结果.可能产生的规制过度风险可通过增加法定除外情形的方式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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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超;
张斯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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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备受各界关注。本文以2009—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样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非执行董事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非执行董事能够显著降低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发生;其次,不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委派的非执行董事都可以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高管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对非执行董事抑制内幕交易的作用存在调节效应,二者均会削弱非执行董事与内幕交易之间的负向关系。本文的研究丰富了董事会治理作用和内幕交易的现有研究,为中国上市公司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提供了新的实践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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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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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人的分类标准不明确以致内幕信息人范围模糊,司法解释虽进行了列举但并未揭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实质。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不清。通过探究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之实质,厘清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之争议,可以发现,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是以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的耦合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对于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应是指违反信义义务的获取;对于不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则是指违反信息平等原则的获取。据此解释路径,在司法认定上,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归于《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项的规定,或在该解释中增加一项规定并附加限制性构成要件以确保其合理处罚范围;二手以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质上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对此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在行为人发生身份竞合时,应当优先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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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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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短线交易条款机械化的运作特征使其成了证券法中的一条“另类规则”,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其存废和适用问题的争议,而解决之道在于对其功能定位进行理论革新。传统的观点仅认为短线交易条款实际具有“三位一体”的多重制度功能,不但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仍有现实价值,而且还能起到反操纵和改进公司治理的效果。我国应当在充分认识其制度功能的基础上,探寻更合理的适用方法。美国法院在其判例中发展出了短线交易条款适用的实际方法,确立了以交易类型区分为基础的分析路径,但这种做法缺乏现实基础,并非理想的选项。在“三位一体”的功能定位下,我国应当以公司内部人的主体认定为核心问题,以规制内部人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为关注重点,重构短线交易条款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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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孝安;
宁少一;
陈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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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送转乱象一度与大股东减持行为挂钩,对企业盈余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选取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动态面板模型探究大股东减持与盈余持续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进一步考察高送转对二者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大股东减持行为会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持续性水平;通过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对比,发现在非国有企业中大股东减持对盈余持续性的抑制更明显;相较于未实施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实施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大股东减持对盈余持续性的抑制作用减弱,但实施高送转方案的公司盈余已不具有持续性。结论意味着大股东会利用高送转方案来掩饰其减持行为对盈余持续性的负面影响,这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做出决策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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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光;
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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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共同持股以及贷款公告市场反应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并使用我国2017和2018年上市公司854笔贷款公告数据,其中542笔为存在银企共同持股的实验组公司,312笔为非银企共同持股的对照组公司,使用事件研究法实证分析了银企共同持股的公司贷款公告的市场反应,即存在银企共同持股的贷款公告对上市公司异常收益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在我国股票市场中,贷款公告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期产生显著为正的异常回报率,研究发现与国际主流观点一致,说明我国资本市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提升显著;第二,银企共同持股的贷款公告市场反应显著为正,公司存在银企共同持股时,贷款公告事件存在公告日之前的超额收益,可能存在相关信息被提前泄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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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萌;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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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或者可以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除了内幕交易的可独立抗辩事由之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提出了种类繁杂的不可独立抗辩事由。中国证监会为了证明和说理的需要,承担着一定的辩驳压力。通过对比国外关于可独立抗辩事由的监管制度、观察中国证监会2004年至2020年对内幕交易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例并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归纳出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抗辩事由的具体形态,总结其抗辩效力、判断因素,并探寻内幕交易证券执法所存在问题,为证监会提供应对思路。此外,结合实证研究的结果,针对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所遇到的困境和不足,建议细化可独立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定、建立典型案例公布制度、明确证券执法证明标准和推定规则、提高听证程序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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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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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幕交易主体理论影响着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世界范围内确定内幕交易主体范围主要有两大理论,即信义义务理论和平等获取理论。我国学者对于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范围采取的是哪种理论看法不一。文章通过结合两种理论分析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规定及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得出结论,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平等获取理论,且根据该理论新《证券法》内幕交易主体范围仍不清晰,亟待证监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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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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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越来越多。但各界的质疑和伪善案例也随之上升,社会责任承担的背后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本文基于高管的个体视角,检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高管股票交易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高管的股票交易的规模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表明可能存在高管以社会责任为借口从中获取私利的现象。本文还进一步探究这种影响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是否有差异。本文丰富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经济后果的研究,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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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C.Coffee;
罗大千(编译);
李高宇(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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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华尔街就是一家巨大的“人情银行”。如果你欠了一个人情,以后还一个人情就行了。互惠互利已是公认准则,泄密者不必担心徒劳无获,适当的时候,他们会得到回报。刑法要求有具体的支付证据才能定罪,多年形成的行业潜规则——对未来回报的隐隐期望并不满足这一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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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茶芬;
姚铮
- 《第八届中国管理学年会——中国管理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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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绩公告前的交易锁定政策是防范内部人内幕交易的关键管制手段,但相关研究严重匮乏.本文以第一大股东交易为对象,在考虑监管层和内部人间管制和反管制博弈的前提下,首次考察了交易锁定政策对内部人交易行为的影响机理、管制效果.研究发现,锁定期(业绩公告前一个月)内由于监管风险的存在,内幕交易并不明显,但民营大股东通过交易前移、国有大股东则通过交易后置的方式绕开锁定期,继续利用业绩公告信息。从管制效果来看,锁定期政策虽抑制了锁定期内交易的获利性,但锁定期前后交易的获利性颇丰,尤其是利用了业绩信息的一致性交易,获利性将近是非一致性交易的2.95倍.总之,锁定期管制对内幕交易的抑制效应仅限于锁定期内,而大股东通过调整交易模式,仍在利用业绩信息赚取丰厚收益,对于信息优势强大的民营大股东以及流离于管制外、持股低于30%的大股东,内幕交易收益尤为突出。本研究对于优化交易锁定政策、提高管制效率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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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伟;
杨凌珊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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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域外关于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得出抗辩事由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系分别归属于"未使用内幕信息、同等使用内幕信息和合理使用内幕信息"三种情形,并对每个种类项下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加以借鉴的宝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证券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及被滥用可能性的克服加以分析,就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设置及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建议.规定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完善安全港(safe harbour)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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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福;
杨仕建
- 《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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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幕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我国股票市场目前存在内幕交易现象,但对内幕操纵及其监管的研究还相对滞后,现有的股票市场监管体制也难以达到客观需要.无论在公众认知、还是在法规制度、抑或在执行机制方面,均存在问题.一个拥有四千多万股民参与的博弈场所,背后又关系到近两亿规模人口的福利,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有损市场公平,阻碍市场健康发展,最终将威胁社会稳定和政府威信,后果不容忽视.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内幕交易特点和成因的分析阐述,指出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在赋予适当的利益和权力的同时,加大对监管者的主体责任追究,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窗口宽度在更大程度上消除由于内幕交易带来的利益,降低内幕交易的可能。应利用相关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加强监管和有效抑制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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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 《2011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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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合理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是当下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一致呼声.然而,对于应当在怎样的情境下去构建这一民事赔偿制度,我国法律工作者却少有分析.本文在总结国内关于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现有研究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借鉴域外经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也应当立足于规制内幕交易的整个法律体系,应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实现各种规则的协调和互动,共同致力于实现构建一个理性规范的证券市场的目的.文章还在这些经验的指导下对我国的制度构建提出了一些尝试性建议.rn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行为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但是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侵权行为,因而,内幕交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包括,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等,但是,考虑到内幕交易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为了实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特定目的,必须对它的这些构成要件做一些特殊化的处理。此外,考虑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受害人认定的复杂性,还将对内幕交易的请求权主体进行具体的分析。rn (二)程序法设置上的建议如上所述,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体现出典型的实体和程序立法的严密配合共同实现特殊的立法目的的特征。因而,在构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时还要辅以程序法上的必要努力。1.既然实体法为了实现特定的立法目的,己经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产生了原告滥诉的风险,那么便应当在程序上作出适当的努力来进行防弊。2.应当探索更加合理的诉讼程序。3.为了弥补法律为抑制滥诉所带来的对内幕交易行为监督功能的下降,也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通过强化行政监督的作用、强化审计、会计的作用、设置对举报人的奖励机制等来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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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 Zhigang;
查志刚
- 《第7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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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幕交易可谓是证券市场上的“毒瘤”,随着对其危害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规制.但如何准确界定内幕交易这一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对于各国监管者而言却非一件易事.通过对中美两国相关立法及判例的比较研究,要对内幕交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至少应从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方面加以深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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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fen zhu;
朱茶芬;
zheng yao;
姚铮;
tengfei yang;
杨腾飞
- 《中国会计学刊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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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利用A股市场的月度内部人交易数据,首次从宏观视角考察了内部人整体交易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在控制逆势操作的基础上,过去6个月的高管(大股东)整体交易取向能预测未来12个月市场收益的66.7%(77.3%),说明内部人整体在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有利的市场时机选择.其中,信息层级越高的内部人群体,如经理层、控股股东,其交易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显著高于信息层级低的内部人(如监事、重要股东),有力验证了信息优势正是导致内部人交易强大预测力的根源.公司治理也会显著影响内部人交易的预测力,由于缺乏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以及决策控制和执行往往合一,地方国有公司中高管交易的市场择时能力甚至强于民营公司的高管;从大股东交易来看,民营大股东具有更强的趋利性和信息获取优势,其交易的市场择时能力明显强于国有大股东.本文首次从宏观视角量化评估了内部人整体的市场择时能力以及信息层级、公司治理对市场择时能力的重要影响,同时对外部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投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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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fen zhu;
朱茶芬;
zheng yao;
姚铮;
tengfei yang;
杨腾飞
- 《中国会计学刊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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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利用A股市场的月度内部人交易数据,首次从宏观视角考察了内部人整体交易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在控制逆势操作的基础上,过去6个月的高管(大股东)整体交易取向能预测未来12个月市场收益的66.7%(77.3%),说明内部人整体在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有利的市场时机选择.其中,信息层级越高的内部人群体,如经理层、控股股东,其交易的市场时机选择能力显著高于信息层级低的内部人(如监事、重要股东),有力验证了信息优势正是导致内部人交易强大预测力的根源.公司治理也会显著影响内部人交易的预测力,由于缺乏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以及决策控制和执行往往合一,地方国有公司中高管交易的市场择时能力甚至强于民营公司的高管;从大股东交易来看,民营大股东具有更强的趋利性和信息获取优势,其交易的市场择时能力明显强于国有大股东.本文首次从宏观视角量化评估了内部人整体的市场择时能力以及信息层级、公司治理对市场择时能力的重要影响,同时对外部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投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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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大学
- 公开公告日期: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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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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