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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780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59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9754篇;相关期刊75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证券法苑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八届中国管理学年会——中国管理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中国会计学刊研讨会等;内幕交易的相关文献由1728位作者贡献,包括朱伟一、本刊编辑部、蔡奕等。

内幕交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59 占比:8.17%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06%

专利文献>

论文:19754 占比:91.77%

总计:21526篇

内幕交易—发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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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理
    • 摘要: 新《证券法》对于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修改,本质上仍属于以技术完善为主导,难以根除其内在结构性缺陷,依然无法有效破解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这样的实践难题.根本解决之道应是转换立法理念,以维护市场诚信作为规制进路,并据此进行制度重构.任何人不当使用任何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均应受到禁止,而不论行为人的身份特征以及信息来源乃至是否实际发生交易结果.可能产生的规制过度风险可通过增加法定除外情形的方式予以消除.
    • 陆超; 张斯毓
    • 摘要: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备受各界关注。本文以2009—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样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非执行董事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非执行董事能够显著降低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发生;其次,不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委派的非执行董事都可以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高管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对非执行董事抑制内幕交易的作用存在调节效应,二者均会削弱非执行董事与内幕交易之间的负向关系。本文的研究丰富了董事会治理作用和内幕交易的现有研究,为中国上市公司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提供了新的实践思路。
    • 李振林
    • 摘要: 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人的分类标准不明确以致内幕信息人范围模糊,司法解释虽进行了列举但并未揭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实质。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不清。通过探究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之实质,厘清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之争议,可以发现,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是以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的耦合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对于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应是指违反信义义务的获取;对于不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则是指违反信息平等原则的获取。据此解释路径,在司法认定上,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归于《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项的规定,或在该解释中增加一项规定并附加限制性构成要件以确保其合理处罚范围;二手以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质上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对此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在行为人发生身份竞合时,应当优先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李有星; 周冰
    • 摘要: 短线交易条款机械化的运作特征使其成了证券法中的一条“另类规则”,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其存废和适用问题的争议,而解决之道在于对其功能定位进行理论革新。传统的观点仅认为短线交易条款实际具有“三位一体”的多重制度功能,不但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仍有现实价值,而且还能起到反操纵和改进公司治理的效果。我国应当在充分认识其制度功能的基础上,探寻更合理的适用方法。美国法院在其判例中发展出了短线交易条款适用的实际方法,确立了以交易类型区分为基础的分析路径,但这种做法缺乏现实基础,并非理想的选项。在“三位一体”的功能定位下,我国应当以公司内部人的主体认定为核心问题,以规制内部人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为关注重点,重构短线交易条款的适用规则。
    • 杨孝安; 宁少一; 陈宝东
    • 摘要: 高送转乱象一度与大股东减持行为挂钩,对企业盈余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选取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动态面板模型探究大股东减持与盈余持续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进一步考察高送转对二者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大股东减持行为会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持续性水平;通过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对比,发现在非国有企业中大股东减持对盈余持续性的抑制更明显;相较于未实施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实施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大股东减持对盈余持续性的抑制作用减弱,但实施高送转方案的公司盈余已不具有持续性。结论意味着大股东会利用高送转方案来掩饰其减持行为对盈余持续性的负面影响,这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做出决策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理论借鉴。
    • 黄亚光; 许坤
    • 摘要: 本文对共同持股以及贷款公告市场反应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并使用我国2017和2018年上市公司854笔贷款公告数据,其中542笔为存在银企共同持股的实验组公司,312笔为非银企共同持股的对照组公司,使用事件研究法实证分析了银企共同持股的公司贷款公告的市场反应,即存在银企共同持股的贷款公告对上市公司异常收益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在我国股票市场中,贷款公告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期产生显著为正的异常回报率,研究发现与国际主流观点一致,说明我国资本市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提升显著;第二,银企共同持股的贷款公告市场反应显著为正,公司存在银企共同持股时,贷款公告事件存在公告日之前的超额收益,可能存在相关信息被提前泄露的情况。
    • 齐萌; 刘博
    • 摘要: 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或者可以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除了内幕交易的可独立抗辩事由之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提出了种类繁杂的不可独立抗辩事由。中国证监会为了证明和说理的需要,承担着一定的辩驳压力。通过对比国外关于可独立抗辩事由的监管制度、观察中国证监会2004年至2020年对内幕交易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例并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归纳出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抗辩事由的具体形态,总结其抗辩效力、判断因素,并探寻内幕交易证券执法所存在问题,为证监会提供应对思路。此外,结合实证研究的结果,针对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所遇到的困境和不足,建议细化可独立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定、建立典型案例公布制度、明确证券执法证明标准和推定规则、提高听证程序的合规性。
    • 林萌
    • 摘要: 内幕交易主体理论影响着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世界范围内确定内幕交易主体范围主要有两大理论,即信义义务理论和平等获取理论。我国学者对于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范围采取的是哪种理论看法不一。文章通过结合两种理论分析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规定及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得出结论,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平等获取理论,且根据该理论新《证券法》内幕交易主体范围仍不清晰,亟待证监会明确。
    • 杜乐
    • 摘要: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越来越多。但各界的质疑和伪善案例也随之上升,社会责任承担的背后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本文基于高管的个体视角,检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高管股票交易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高管的股票交易的规模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表明可能存在高管以社会责任为借口从中获取私利的现象。本文还进一步探究这种影响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是否有差异。本文丰富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经济后果的研究,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具有指导意义。
    • John C.Coffee; 罗大千(编译); 李高宇(编译)
    • 摘要: 华尔街就是一家巨大的“人情银行”。如果你欠了一个人情,以后还一个人情就行了。互惠互利已是公认准则,泄密者不必担心徒劳无获,适当的时候,他们会得到回报。刑法要求有具体的支付证据才能定罪,多年形成的行业潜规则——对未来回报的隐隐期望并不满足这一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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