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52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131篇、会议论文137篇、专利文献426篇;相关期刊173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95种,包括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民事责任的相关文献由497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叶志宏、杨立新等。
民事责任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叶志宏
- 杨立新
- 蒋尧明
- 李明辉
- 李艳
- 潘家永
- 蒋志培
- 崔建远
- 彭真明
- 朱军华
- 王再初
- 王军
- 王利明
- 颜梅生
- 刘士国
- 张淑燕
- 张红
- 张虹
- 李建华
- 胡盛昌
- 邵世星
- 刘佳
- 刘敏
- 周玉文
- 孔祥俊
- 宋民宪
- 张卫英
- 张广良
- 张春昌
- 张爱军
- 张贵友
- 张静
- 戴谋富
- 房绍坤
- 易有禄
- 曹登润
- 李娜
- 李有星
- 李配银
- 杨悦
- 熊进光
- 申月霞
- 罗丽
- 范利平
- 莫永成
- 蓝承烈
- 薛峰
- 解立军
- 贾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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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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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据悉,《规定》共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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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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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违反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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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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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等项目进行了更新和补充。新《证券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也对承担审计责任和监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亦随之有了新的变化。本文对新《证券法》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对其原因和影响作了一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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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给予医师"超说明用药"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2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亮点颇多,如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医师法给予医师"超说明用药"裁量权,明确"多点执业"相关规范,明确"实习医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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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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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信部门对电话线有检测、维修管理等职责,废弃电话线垂落正是电信部门疏于管理所致,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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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张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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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对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其间既有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也有学术的因素。《民法典》第118条关于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的规定,其制度价值在于为构建一个科学的债的制度体系奠定基础,从而也为民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必要的基础。然而,《民法典》关于债的规定分散在总则、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离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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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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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中,首先引发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消极防御性请求权,人格权编的各种制度均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主体权利体系的构建,人格权请求权下发展出未构成侵权行为的多种形式请求权,达到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圆满状态。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且造成损害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依照《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非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对当下和未来可能遭受风险的焦虑和精神负担,在过错推定责任下,结合动态系统论综合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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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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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客提要“桑吉”轮碰撞燃爆事故再次提醒我们,水上突发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风险仍很高,并会伴随各种繁杂的法律纠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因其特有的、自成体系的制度设计而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参与过多起水上重特大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的张春昌博士结合自身经验撰写的《水污染责任法与损害评估》,以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为主线,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深度解读水污染责任,对正确理解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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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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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是继民法之后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的部门法。然而,由于民法与刑法在性质等方面的差异,致使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的认定难以衔接。事实上,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不仅是一个民法问题,更是一个民行刑衔接问题,对该问题研究既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是理论创新的尝试。行政责任应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规制对象,不仅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也有利于实现民行刑三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规避法律漏洞。故此,有必要在行政法中增加高空抛物条款,明确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内涵,将部门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措施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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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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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的生存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由跨界环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成为当今世界最为迫切和突出的问题之一。若一国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则势必对相邻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本文通过阐释跨界环境损害的相关法律概念,总结国际法上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国际法上的预防义务和赔偿责任,并结合我国的发展状况及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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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兴;
钟丽娜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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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国《企业破产法》中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它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与世界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由于法律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力,在实践中如何建立和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极其重要.本文从深入分析中国现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出发,梳理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厘清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贵任性质:侵权还是违约,界定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建立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辅助制度等建议与对策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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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文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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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2年起,国际知名奢侈品牌所有者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系列维权诉讼,要求各类侵权责任人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诉讼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在于将市场管理者列为被告,并要求市场管理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类新类型案件在以往的维权案件中比较少见,对于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学理和实践中均有一定的争议,对应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文试图通过无锡某地区的近期知识产权民事判决,分析市场管理者应尽的义务,从而确定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何种的民事责任.rn 本文具体分析了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某小商品市场案件。从一方面来看,小商品市场作为出租人对商城享有法定经营管理权,对李某的违规行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因此,小商品市场在收到路易威登的警告函后,已明知394#商铺存在售假行为。此时,小商品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杜绝该行为的再次发生。而路易威登第二次在郭某处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说明,小商品市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路易威登起诉后,路易威登第三次在郭某处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这表明小商品市场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比较严重。据此应认定小商品市场客观上为郭某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对郭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属明知。故小商品市场的行为属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小商品市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从另一方面来看,第一,对于明确指明394#商铺等商户存在售假行为的警告函,小商品市场应尽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进而主动对所涉商户进行调查、核实,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而仅仅转交函件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管理职责;第二,根据小商品市场与李某的约定,李某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小商品市场有权采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小商品市场并未及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来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路易威登作为“LV”商标权利人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对涉案产品是否假冒产品作出认定;第四,无论有无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在获知市场内可能存在售假行为时,小商品市场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主动予以处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非被动处理,甚至推卸自身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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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求轶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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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壤污染的防治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相对应,由于污染污染源的多样性和混合性等致使土壤污染也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滞后性、不可逆转性、范围广泛性、后果严重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因此,调整防治土壤的法律体系也是针对污染源和污染通道组成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的组合体.土壤防治法的法益是各部门法的宪法法益、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和刑法法益等法益的综合法益.综合法益决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法上具有自身的法律机制和救济方式.突出的是普通法的责任机制和环境法院的巡回审判司法制度.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独立性促使环境法域形成了比较法学法系论上的独立的法系——环境法系.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环境法上独立的民事责任的一种特别民事责任.突出表现为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建立超级基金和防治主体的扩大化,归责上的严格责任化、状态责任化以及溯及责任和无因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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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珍媛
- 《全国首届医药卫生风险研讨会暨江苏省卫生法学会、江苏省医学伦理学会、江苏省医学哲学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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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今医疗纠纷数量不断增多、性质日益恶劣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说的分类方法,即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在过错责任中.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并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失的标准认定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和完善,以期在医疗机构以及患者之间找到权利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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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东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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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对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纠纷却回应不力,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形势,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环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司法公正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通过梳理最高院选编的20个水污染典型案例,结合水污染纠纷司法审判的实践,厘清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纠纷审理国境,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适当拓宽水污染环境案件立案标准,强化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诉讼时效制度,保障水污染侵权民事青任有效实现等方面,以期对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审判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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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虹竹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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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选择了专车运营中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讨论.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内,重点就用户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进行认定,从而提出提供服务的三方成立"责任共同体"的观点.同时,针对专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情况,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共同责任体"内部的具体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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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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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纯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的关键往往在于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纠纷,在诉讼形态上更多体现为企业将员工和竞争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类案件因此转化为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进入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视野.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解释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性质的界定为切入点,以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实践的视角审视竞业限制制度,分析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解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2章的关系,论述了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的影响及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热点问题.作者提出对竞争者雇佣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其实质是与原企业进行竞争,产生的诉讼属于竞争法范畴;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无需要求原告按照商业秘密侵权的标准对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竞业限制关系已经合法成立,不必再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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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兆国;
张春昌
- 《中国航海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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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燃料供应过程中发生油污事故是供受油双方不可回避的风险,从船舶供油作业溢油污染适用的法律、供受油双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界定、船方可享受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及强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方面,分析船舶供受油有关所面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最后提出了降低责任风险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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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兆国;
张春昌
- 《中国航海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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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燃料供应过程中发生油污事故是供受油双方不可回避的风险,从船舶供油作业溢油污染适用的法律、供受油双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界定、船方可享受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及强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方面,分析船舶供受油有关所面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最后提出了降低责任风险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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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兆国;
张春昌
- 《中国航海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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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燃料供应过程中发生油污事故是供受油双方不可回避的风险,从船舶供油作业溢油污染适用的法律、供受油双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界定、船方可享受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及强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方面,分析船舶供受油有关所面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最后提出了降低责任风险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