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1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22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70613篇;相关期刊654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2014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学术年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四川省药学会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等;产品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160位作者贡献,包括贺光辉、周新军、何桢等。
产品责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0613篇
占比:99.34%
总计:171743篇
产品责任
-研究学者
- 贺光辉
- 周新军
- 何桢
- 冯志军
- 张建平
- 张超汉
- 董春华
- 丁利明
- 何悦
- 华倩
- 孙宏涛
- 李俊
- 李艳岩
- 杨立新
- 梁伟雄
- 段仁元
- 汪张林
- 王晨
- 郑海英
- 陈宝智
- 何莉萍
- 储春平
- 刘刚
- 句薇
- 娄丙录
- 房培平
- 方照明
- 李传熹
- 李军
- 李扬
- 李正权
- 杨帆
- 林秀丽
- 梁亚
- 涂昌波
- 王吉林
- 王建文
- 王竹
- 谭玲
- 贺琛
- 贾文中
- 郭洪波
- 高湘荣
- 黄瑞华
- 黄萍
- 万楚雄
- 任海伦
- 何庆江
- 何炼红
- 侯棋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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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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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认智能软件“产品”属性符合立法目的,且将软件集成到机器上可满足“产品”应为有形物之要求,故而运用产品责任制度规制人工智能侵权具有合理性,但也面临能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难以证明产品“缺陷”以及难以合理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困境。对此,从比较法、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应当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建立“消费者期待标准”,同时减轻人工智能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排除人工智能产品的发展风险抗辩。为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立法应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概念与主要类型,同时增设运营者作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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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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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传统的侵权责任适用带来了挑战,但目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独立人格,不具备责任承担能力,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仍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规则。但基于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对现行的产品责任应当予以一定改造。具体而言,应当将伦理因素引入产品缺陷判断标准,并将其区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制造缺陷的产品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设计缺陷的产品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警示缺陷的产品责任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三者之间的责任形式为不真正连带。举证责任应当以倒置为原则,产品缺陷证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并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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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艳秋;
酆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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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前沿领域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也在不断完善、进步,逐渐走向成熟。然而,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高度自主性、自动驾驶汽车驾驶模式的多样性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的不确定性,导致其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责任划分等问题的认定均存在困难。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动驾驶汽车不能直接适用现有的传统汽车侵权责任制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进行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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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
贺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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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涉及产品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分与衔接问题。随着驾驶技术自动化水平的持续提高,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归责基础将由驾驶行为的合规性转向驾驶系统的安全性。与之相对应,责任主体逐渐从驾驶系统的使用者向驾驶系统的生产者转移。在人机必须合作的中间技术阶段,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侵权责任仍可整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框架下展开,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充分的救济。而在责任内部分担上,割裂性看待机动车使用人过错与自动驾驶系统缺陷,并不符合“人车共驾”的技术结构,亦存在区别评价上的困难。对此,应基于“合理期待标准”进行一体化评价,以风险评估为核心,合理划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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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惠钦;
陈鼎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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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法院基于公共政策考量,在近年几宗产品责任案件中将亚马逊平台视为商品供应链中的“卖方”,判定要对平台上销售的第三方产品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作为中国卖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重要平台,亚马逊平台产品责任承担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或将深刻影响卖家个体转型、平台责任认定以及行业格局重塑。积极探索推动卖家合规转型,行业自我革新以及完善制度建设等创新思路,将有利于实现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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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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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本文观点,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对传统侵权责任的挑战,应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侵权责任承担,构造相应的保险制度。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政府需要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资格、生产设计要求和网络信息安全,引导产业有序发展。在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市场化之后,对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进行合理解释,以解决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要通过改造传统交强险、投保产品责任险和引入政府补偿金,有效保障受害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充分发挥自动驾驶汽车的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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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志;
程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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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给现有的产品责任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不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难以确定、产品缺陷认定困难、风险抗辩制度适用受阻等。为实现“鼓励自动驾驶技术蓬勃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均衡各方主体利益”的立法目标,对完善现有产品责任体系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客体地位、扩大产品责任的主体范围、统一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明晰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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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
孙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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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旨在使人们的出行更加安全。从理论上讲,自动驾驶车辆会减少因人为失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但自动驾驶车辆中的软件系统,尤其是机载计算机中的算法出现故障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种潜在的新型交通事故,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体系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在实践经验尚不足以支持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作为应对策略,应运用侵权法上的无过错原则对《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责任”进行适当改造,使之成为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同时以生产者责任险代替交强险,以分散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自动驾驶车辆生产者的经济负担,确保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形成科技进步与法律完善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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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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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给现有的侵权责任体系带来巨大的挑战。一方面侵权法需保持其救济受害人损害的功能价值;另一方面亦需考虑社会效果上不能阻碍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给产品责任制度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但解释和变通现有规则才是确定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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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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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来临,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新兴技术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自动驾驶汽车就是人工智能产品的标志性代表之一。随着高度自动驾驶技术和完全自动驾驶技术的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不再限制于驾驶人的驾驶操作,而更多考虑的是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存在的产品缺陷,而责任主体的转移必然需要修改或完善现行法律以予以规制,因此,明晰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尽快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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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
杨光烈
- 《2014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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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会展业近30年的粗放发展已经与外部社会环境和法治进步形成了某种风险反差,而长期以来业内对风险的模糊意识和无所作为也不断侵蚀着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例如,《侵权责任法》上产品责任是商业展会的一项集中风险,它蕴藏在各种展品之中.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及判例已彰显展会组织者需为此担责的指向.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更载明展会组织者为此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国际潮流、客观上也使展会组织者风险陡然高企.更为重要的是:这将倒逼我国会展业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模式转型,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客观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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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丽;
陈宝智;
张静
-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9年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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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产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产品安全的理念也发生着变化,从注重产品责任向注重产品责任预防转变,产品安全工作重点前移,这种变化已在一些法律和国际标准中有所体现,但我国在这方面还有相当的差距.为预防事故的出现,我国必须重视产品责任立法与执法,建立反映责任预防理念的标准,并督促企业将之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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