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74篇、会议论文107篇、专利文献5830篇;相关期刊66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67种,包括首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等;法律冲突的相关文献由1363位作者贡献,包括金明、杜涛、汪才华等。
法律冲突
-研究学者
- 金明
- 杜涛
- 汪才华
- 李金泽
- 程宗璋
- 蒋新苗
- 于志宏
- 于飞
- 刘红
- 宋远升
- 张设华
- 徐崇利
- 汪雄涛
- 熊大胜
- 谢伟
- 余中根
- 吕岩峰
- 唐卫华
- 宋海伟
- 崔爱鹏
- 张庆华
- 徐伟功
- 徐景录
- 朱林兵
- 李双元
- 李国赓
- 李玉娟
- 杨德明
- 王海峰
- 王瑞洲
- 耿勇
- 肖永平
- 蒋辉宇
- 蔡云
- 詹朋朋
- 赵恒宇
- 郑伟
- 黄进
- 齐湘泉
- 于洪霜
- 付余
- 何柳
- 何铁军
- 倪欢欢
- 傅鼎生
- 刘中全
- 刘向东
- 刘宝
- 刘开国
- 刘期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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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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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号权承载着企业的发展文化,其价值不亚于品牌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些专门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是其他对商标所有人或者商号所有者造成侵权来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势必导致被侵犯了商标权利的主体因此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甚至还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影响自己的品牌声誉.文章针对我国目前商号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这些对策能够给我国的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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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睿;
李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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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律近代化受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传统的双重影响,呈现出其独有的冲突、融合以及向本土化发展演变的特点。无论是民国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出台法律规章,大都难以维持法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不可避免地发生中央与地方、行政与司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这些冲突给民国法治建设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危害。律师作为近代三大司法职业者之一,通过律师公会积极建言司法机关,对相互冲突的法律或法条予以修订或废止,以实现司法体系的统一与完整。律师公会建言司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律师公会的治理体系与中介职能为律师司法建言提供了重要平台。律师公会在沟通律师与司法机关,推动国民政府在修正、废除相抵触或冲突的法律规章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角色,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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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青;
周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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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1月,格拉斯哥气候大会的召开推动着全球气候治理行动迈入新阶段,缔约方通过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指南文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跨国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础,跨国碳排放权交易将成为未来各国气候治理协作的重要方式。由于跨国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缺少统一的实体法规范,相关的国际条约之间存在冲突,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国内法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会基于不同的利益出发点,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不同的选择,从而产生法律适用冲突。跨国碳排放权交易性质上属于国际民商事行为,因此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并应坚持系统整合原则,促进国际条约和规则之间的协调适用;另外应制定专门的冲突规范,并且在各国达成共识的领域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范,以防范和减少跨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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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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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极强的虚拟性,销售者难以辨认与其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再加上生活方式的转变、网络信息多样化,未成年人更容易被网络商品诱惑,成为网络交易合同的一方主体。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关于未成年人订立的网络交易合同效力的规定上出现了冲突。为此,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具体规定,通过分析法律内在的法理基础,提取它们各自的优势,旨在为未成年人订立的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提供一个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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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李;
李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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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联邦与各州以及州际之间已经发展为一个紧密、统一和有机的协作整体,彼此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远超过往。然而,普遍存在的法律冲突已成为联邦与各州以及州与州之间的一体化阻碍,这些法律冲突在教育、医疗、移民、婚姻等经济、文化和道德领域广泛存在。宪法对联邦与州划定的模糊权力界线以及各州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等因素共同构成美国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缘由。在化解法律冲突的各类设想中,以理性化、逻辑化和一体化等为典型特质的法典化尝试成为首要选择,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法典化尝试未能达到预期。在法典化运动宣告失败之际,与其模式截然不同的示范性立法随之登上历史舞台并取得良好成效。法律冲突在我国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并不罕见,其蔓延和扩张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通过探研美国应对法律冲突的演变历程,可为我国有效化解法律冲突提供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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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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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票据担保实践中以单纯交付方式设立票据质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理论界纷争不止,司法实践也未能达成共识,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民法典》出台前,有关票据质押的法律规范,如《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存在诸多矛盾冲突之处。《民法典》生效后,根据第441条之规定,应当认为《民法典》与《票据法》之间是相互分工而非互斥关系,有关票据质权的原因关系由《民法典》调整,设质背书行为之作为与效力问题当由《票据法》调整。是故,票据质押须满足质押合意、设质背书、交付票据三个要件方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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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佚元;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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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检制度又称婚前医学检查,属于婚前保健服务的一种。在我国《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都明文规定,政府应当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以预防出生缺陷。在婚检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个方面是权力之间的冲突,即国家立法权之间的冲突。第二个方面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即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权力与公民婚姻自由权之间的冲突。第三个冲突是权利之间的冲突,即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面对上述冲突时应当坚持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以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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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旺;
叶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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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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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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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有社会背景,其中的法律冲突已经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的建设与完善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同时也对湾区在经济和法律层面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将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进行概述,并对冲突解决路径进行探讨。提出立法合作机制、法律人才流动、争端解决机制和商事解决中心的建议,以期能够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合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进而为该区域司法、经济的深度交流与融合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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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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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蒋新苗教授所著的《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中国经验与方案》一书的研究脉络与主要内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书稿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论证方式和着眼于解决我国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现实问题的核心创作目的等问题进行剖析。在肯定书稿的学术贡献的同时,也就书稿的部分观点提出了商榷性意见,同时尝试就书稿作者的创作风格和学术情怀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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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裕民;
刘晓兵
- 《第四届全国规划实施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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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城市城乡接合部违法建设问题是困扰大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目前,中国法律在治理违法建设上存在着严重冲突,制约了违法建设的有效治理.这种冲突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条文冲突,第二层次体现为行政法领域不同哲学理念的冲突,第三层次则是法律所依据的哲学理念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冲突.文章以广州市为例,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对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这三种行政法哲学理念进行权衡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平衡论为哲学基础重构统一的违法建设治理法律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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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彬;
陈亮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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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制度功能来看,在破产程序中,给予一些债权以优先清偿的顺位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结合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债权平等性的突破,也即所谓优先权1的产生,实质上是因为有限的社会资源或社会利益不足以实现全部权利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权利冲突,也即表现为权利所对应的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在此情况下,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混乱局面,需要给不同的权利安排好合适的法律地位,以明确各权利类型的权利位阶,而具体到实践操作上也即给每一类型的权利安排好一个科学合理、客观公平而又实质平等的清偿顺住.本文以我现行国破产法中所确定的债权清偿顺住为研究参照,以权利归类及权利位阶为研究视角,旨在理清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一个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给予不同债权以不同的清偿顺位的合理制度安排,以指导破产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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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彬;
陈亮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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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制度功能来看,在破产程序中,给予一些债权以优先清偿的顺位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结合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债权平等性的突破,也即所谓优先权1的产生,实质上是因为有限的社会资源或社会利益不足以实现全部权利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权利冲突,也即表现为权利所对应的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在此情况下,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混乱局面,需要给不同的权利安排好合适的法律地位,以明确各权利类型的权利位阶,而具体到实践操作上也即给每一类型的权利安排好一个科学合理、客观公平而又实质平等的清偿顺住.本文以我现行国破产法中所确定的债权清偿顺住为研究参照,以权利归类及权利位阶为研究视角,旨在理清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一个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给予不同债权以不同的清偿顺位的合理制度安排,以指导破产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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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彬;
陈亮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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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制度功能来看,在破产程序中,给予一些债权以优先清偿的顺位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结合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债权平等性的突破,也即所谓优先权1的产生,实质上是因为有限的社会资源或社会利益不足以实现全部权利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权利冲突,也即表现为权利所对应的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在此情况下,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混乱局面,需要给不同的权利安排好合适的法律地位,以明确各权利类型的权利位阶,而具体到实践操作上也即给每一类型的权利安排好一个科学合理、客观公平而又实质平等的清偿顺住.本文以我现行国破产法中所确定的债权清偿顺住为研究参照,以权利归类及权利位阶为研究视角,旨在理清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一个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给予不同债权以不同的清偿顺位的合理制度安排,以指导破产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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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彬;
陈亮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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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制度功能来看,在破产程序中,给予一些债权以优先清偿的顺位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结合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债权平等性的突破,也即所谓优先权1的产生,实质上是因为有限的社会资源或社会利益不足以实现全部权利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权利冲突,也即表现为权利所对应的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在此情况下,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混乱局面,需要给不同的权利安排好合适的法律地位,以明确各权利类型的权利位阶,而具体到实践操作上也即给每一类型的权利安排好一个科学合理、客观公平而又实质平等的清偿顺住.本文以我现行国破产法中所确定的债权清偿顺住为研究参照,以权利归类及权利位阶为研究视角,旨在理清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一个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给予不同债权以不同的清偿顺位的合理制度安排,以指导破产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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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蔚明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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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指破产优先权,是指破产程序中,比职工债权更优先受偿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比对的对象是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而非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实际中已经遇到的优先权有:工程款优先权、消费性购房优先权、发生在抵押之前的欠税优先权、执行回转执行优先权、保留所有权优先权等,本文将对以上各项优先权分别从法律依据、存在问题、规范建议方案加以探讨,目的在于呼吁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能重视这些问题,尽早规范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相互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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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蔚明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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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指破产优先权,是指破产程序中,比职工债权更优先受偿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比对的对象是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而非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实际中已经遇到的优先权有:工程款优先权、消费性购房优先权、发生在抵押之前的欠税优先权、执行回转执行优先权、保留所有权优先权等,本文将对以上各项优先权分别从法律依据、存在问题、规范建议方案加以探讨,目的在于呼吁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能重视这些问题,尽早规范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相互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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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蔚明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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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指破产优先权,是指破产程序中,比职工债权更优先受偿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比对的对象是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而非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实际中已经遇到的优先权有:工程款优先权、消费性购房优先权、发生在抵押之前的欠税优先权、执行回转执行优先权、保留所有权优先权等,本文将对以上各项优先权分别从法律依据、存在问题、规范建议方案加以探讨,目的在于呼吁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能重视这些问题,尽早规范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相互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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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蔚明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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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指破产优先权,是指破产程序中,比职工债权更优先受偿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比对的对象是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而非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实际中已经遇到的优先权有:工程款优先权、消费性购房优先权、发生在抵押之前的欠税优先权、执行回转执行优先权、保留所有权优先权等,本文将对以上各项优先权分别从法律依据、存在问题、规范建议方案加以探讨,目的在于呼吁最高法院和立法机关能重视这些问题,尽早规范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相互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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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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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存在冲突,是司法实践活动中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两者都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根本冲突,故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下来,使之更加明确,将实务问题加以规范和明释,衡平双方之间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正义精神.通过正视冲突,最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