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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46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1篇、会议论文49篇、专利文献3514篇;相关期刊59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单位犯罪的相关文献由1492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王群、石磊等。

单位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11 占比:28.37%

会议论文>

论文:49 占比:0.99%

专利文献>

论文:3514 占比:70.65%

总计:4974篇

单位犯罪—发文趋势图

单位犯罪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王群
  • 石磊
  • 陈小彪
  • 马荣春
  • 曹坚
  • 杜文俊
  • 杨国章
  • 申君贵
  • 程宗璋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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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兰英; 魏瀚申
    • 摘要: 晚近以来,单位组织体的内部结构与风险分配需求同传统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之间的对立关系日益凸显。对网络金融单位犯罪的逻辑路径与实践样态进行检视后发现,由于承袭我国传统的犯罪主体决定论的思维,现有网络金融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路径与处罚模式,不仅无法实现单位犯罪处罚的罪刑适当与罪刑均衡,而且严重滞后于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同现代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相抵牾。从单位犯罪理论的历史沿革来看,重视单位本身的固有责任,确立一种兼顾个人责任模式与组织责任模式的复合责任模式,不仅有利于从规范论与存在论两方面重塑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与刑罚体系,而且顺应了现代企业刑事风险预防性转向的价值目标。
    • 冀彩阳
    • 摘要: 工业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下单位犯罪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样态,其中危害结果破坏力的巨大化、单位行为的实施主体多元化、行为与单位意志分离化是主要特点。面对此种情形,传统的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已经与实践脱节,表现出力不从心。而从风险刑法的目的、任务、基础等方面重构单位犯罪的责任认定成为当然选择。本文即在分析当下单位犯罪的新面貌后,从单位犯罪的责任独立化、责任判断客观化、归责原则等方面重构了单位犯罪的责任认定。
    • 王刚
    • 摘要: P2P网络借贷是最常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现状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实证研究表明,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中单位犯罪适用状况与单位犯罪立法存在严重冲突,也是实务中争议较大、颇为疑难的问题。这种司法现状之成因是多方面的,深层原因是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结构性和系统性缺陷,浅层原因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偏差和犯罪认定失当。针对于此,立法层面的应对之策是在重构单位犯罪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系统修改单位犯罪立法,司法层面的应对之策是调整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以及纠正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曾雪; 李强
    • 摘要: 按照目前的刑法理论,网络游戏软件在运营、管理中因违规操作而为他人赌博提供平台的,属于“非典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典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认定争议较大,有“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犯罪”三种情况。从“六海茶馆”案来看,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应当着重判断游戏软件的性质,在对游戏软件的研发者、管理者、总代理以及二级代理(群主)的行为进行定性时,还应当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方面,做到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
    • 何群; 俞莲
    • 摘要: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改革主要是由外部力量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检察机关主导的,具有预防企业犯罪和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政策面向。当前,企业刑事合规可纳入刑事政策的范畴,藉由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目的管道进而影响到刑法规范的解释与塑造。当前立法的缺失和实践的保守,导致合规刑事激励不充分,亟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发掘刑事合规激励的理论潜力、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尚在探索,刑事合规适用对象、激励机制、制度目标等顶层设计问题,既需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也需要契合刑事法治深度,从而促进实践走深做实、刑事合规制度化。
    • 刘佳敏
    • 摘要: 互联网企业作为数据高度聚集之处,数据要素化程度高,处于数据要素刑事合规建设首当其冲的位置。互联网企业要注重构建市场导向型数据要素的刑事合规体系,防止企业管理体系缺位的情况下,由于员工个人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给单位带来刑事处罚。在诉讼程序的规制上,数据要素刑事合规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配性更高,可以在对互联网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后,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指定第三方监管人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监督其数据要素刑事合规的实施效果,最终由检察院验收,形成“检察院-互联网企业-第三方监管人模式”的危机处理型数据要素刑事合规机制。
    • 王一冰
    • 摘要: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动下,我们应以现有的制度为依托和范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方面,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可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和量刑从宽的法定情节,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罚金数额;在程序方面,应逐步推进合规义务的设置,将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某些做法,并加强刑事合规制度运行的行刑衔接。
    • 姜悦
    • 摘要: 单位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违预防单位犯罪、公正处罚之立法初衷的现象。究其原因之一,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深受传统的自然人犯罪认定思路影响,转嫁单位内自然人成员的意志和行为作为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致使对单位的归责与对单位成员的归责紧密而不当地关联。因此,应当在敦促单位管控风险以预防犯罪目的的引导下,采取符合单位组织性特征的归责径路——在客观化的归责理念的指引下,以组织管理缺陷作为对单位归责的基础,单位对自身风险的现实化结果负责,由此区别、独立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 康纪田; 严旭
    • 摘要: 需要分工协作的非法采矿多数是共同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少以共同犯罪认定并处罚。这既因司法解释回避共同犯罪而导致适用刑法的尴尬,也因不能涵盖复杂的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而选择放弃适用,由此导致较多的应罪行为“漏罚”。非法采矿的犯罪“共同”不是犯罪“相同”,认定共同犯罪应适用“部分犯罪共同说”,并从不法形态分析犯罪的特定行为“共同”。以“共同”行为对结果的支配性确定正犯,共犯从属于正犯。犯罪故意内容,是归责的依据而不是犯罪“共同”的要件。合理适用共同犯罪,才有可能全覆盖非法采矿的犯罪。
    • 谢璐鲜
    • 摘要: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项制度在构建繁简分明的程序机制、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令人欣慰。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单位犯罪中是否适用仍有待探索。对于成立标准问题,相关部门要准确判断单位认罪认罚的意志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再结合单罚双罚制来具体分析。对于从宽处理方式,相关部门要坚持程序从宽与内容从宽,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新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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