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6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58509篇;相关期刊571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一人公司的相关文献由1166位作者贡献,包括吴鹃、刘志云、刘斌等。
一人公司—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8509篇
占比:99.55%
总计:259676篇
一人公司
-研究学者
- 吴鹃
- 刘志云
- 刘斌
- 孟存鸽
- 李颖
- 毛卫民
- 王镭
- 石少侠
- 马广成
- 龚睿
- 刘艳
- 卢艳宁
- 吴凤君
- 张娟
- 张春颖
- 张晓飞
- 张鹂羽
- 李东骏
- 李玲
- 杨伏英
- 杨鸾
- 洪涛
- 王建华
- 王涛
- 王芳
- 田丰
- 童艳婷
- 苏志强
- 蒋鹏
- 阳雪雅
- 龚胜利
- 丁婷
- 于轶男
- 付海涛
- 任雪菲
- 俞志方
- 冯晓静
- 凌瑞金
- 刘卉
- 刘春宇
- 刘琛珺
- 刘琴
- 刘蓓
- 刘蔚
- 卢丹丹
- 卢伟豪
- 史雪情
- 叶智伟
- 吕颖洁
- 吴坤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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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瑜;
张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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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一人公司悄然崛起,虽然它是为了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而产生,但由于它的设立过于简单化,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标,本文从一人公司对债权人保护的意义、不足以及对其相关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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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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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情形,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其担保的程序、会议决议规则、一人公司担保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完善一人公司法律体系有助于实现私法自治、促进交易、平衡一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风险.本文对一人公司担保的分析以《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立法目的以及法律性质,探讨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最后通过分析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为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提供更加规范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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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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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首次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概念,使其正式成为民事主体的一类。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人组织越来越常见且越来越多地参与民事经营活动,在民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公司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及国家这些主体可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资格,但未规定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设立。文章基于对非法人组织中的普通合伙企业以及一人公司的特殊性研究,探究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是否可以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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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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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不可直接适用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基于夫妻公司出资同源、利益一致、共同支配等特点,存在类推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类推适用应审慎为之,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并非类推适用之充分条件,还需附有一定条件。即需有证据证明夫妻股东均多次积极实施了滥用股东权利行为,从而产生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合理怀疑,然后责令夫妻股东举证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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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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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对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问题,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态度转变。法院突破了过去严格规范解释的态度,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特殊性质,认为股东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且内部缺乏制衡监督机制,极易产生财产混同,与一人公司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而认定夫妻公司属于实质的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保护债权人权益。虽然该解释在目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视了夫妻团体的伦理实体属性,未考虑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人价值属性,有违夫妻关系发展的时代趋势;并且缺乏制衡机制,易产生财产混同也并非夫妻公司的固有特征。该司法态度转变的裁判基础欠缺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今后司法实践中仍应谨慎认定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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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鈺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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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会从多个方面对我国支柱产业,社会经济产生影响。为推进国有独资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和国企管理层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进行管理体制、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改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遭遇诸多困难。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国有一人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概念,然后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国有一人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与内部控制管理中存在不足,探索有效的应对方法,展望国有独资公司未来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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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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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让社会经济生活中多了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它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也对社会资本的运作起到了活跃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随意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就比其他公司要高得多。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制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债权人有更多自我救济的途径。本文试图找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现状和发展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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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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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联系,无论是股东为公司担保还是公司为股东担保,都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正常交易安排.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具有无可替代的融资价值,且在功能上并不等同于股东以股权作为债权的一般担保.若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关联担保的损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等事后制度予以救济,故而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人公司,现行法也未限制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能力,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应予肯定.至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保护.在实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其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与形式一人公司保持一致.在具体诉讼中,则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倒置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认定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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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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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多数法院则是依据一人公司是否能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来判定是否形成混同,而审计报告的证明作用十分有限,本文旨在通过该类案件在实务中的遭遇的举证难题,进而探讨建立一种更加理性的认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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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养军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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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公司举证规则的适用应当结合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原则进行.判断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可以从案涉债务的钱物流转入手,渐次审查一人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决策形式、财务账册进行,以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公司秘密,提高审判效率.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规则应当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严重受损.促进一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只是规则适用的附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