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3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8篇、专利文献2793篇;相关期刊132种,包括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等;
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文献由278位作者贡献,包括黄金龙、黄晓云、于福臣等。
生效法律文书
-研究学者
- 黄金龙
- 黄晓云
- 于福臣
- 刘明生
- 刘道义
- 吕红兵
- 季凤建
- 张甫旗
- 张英
- 欧宏伟
- 胡志超
- 郭兵
- 陈渝
- 龚勇
- 丁亮华
- 丁伋
- 丁卫强
- 丁玉龙
- 东方咏
- 中国审判编辑委员会1
- 乔前进
- 乔瑞锋1
- 于国靖
- 于永进
- 何平
- 何朝晖
- 佟吉勇
- 侯成胜1
- 俞灵雨
- 傅勇
- 冯仁强
- 冯华生
- 冯增辰
- 冯莉
- 冯蕴强
- 刘东方
- 刘士珍
- 刘子元
- 刘平
- 刘志军(文/图)1
- 刘敬怀
- 刘旭
- 刘旭峰
- 刘曼娜
- 刘瑞兰
- 刘移
- 刘翎艳
- 刘长江
- 刘风松1
- 史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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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释〔2022〕3号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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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省建筑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1.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2.出借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3.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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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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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制消费措施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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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白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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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能否兑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起到关键作用。面对执行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迅速行动,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服务宗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出重拳用实招,多措并举,工作成效显著,工作亮点频现,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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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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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谓悬赏执行?悬赏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在执行实践中悬赏执行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获取有价值的财产和人员线索,从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有助于人民法院顺利解决查人找物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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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莹;
沈建红;
李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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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强制执行程序的最关键之处系寻找并得以有效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从而使申请执行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通常来讲,被执行人的资产是指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但为了更加富有效率地推进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了法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同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确定的期间内提出执行异议时,人民法院即不得对该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致使到期债权无法执行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本身即比较复杂,而专门针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裁判规则也不甚清晰,导致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审查存在不少难点,需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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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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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执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还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不管是诉讼保全还是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主要目的就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但在司法实务中,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在其财产被查封后,往往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相应财产的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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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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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诚信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比较突出,加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财产保全难等客观情况,债权实现的难度加剧,为解决这些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其中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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