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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基于司法态度嬗变的反思

     

摘要

法院对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问题,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态度转变。法院突破了过去严格规范解释的态度,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特殊性质,认为股东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且内部缺乏制衡监督机制,极易产生财产混同,与一人公司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而认定夫妻公司属于实质的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保护债权人权益。虽然该解释在目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视了夫妻团体的伦理实体属性,未考虑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人价值属性,有违夫妻关系发展的时代趋势;并且缺乏制衡机制,易产生财产混同也并非夫妻公司的固有特征。该司法态度转变的裁判基础欠缺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今后司法实践中仍应谨慎认定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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