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42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17篇、会议论文100篇、专利文献469篇;相关期刊141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76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一年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举证责任的相关文献由4430位作者贡献,包括郑雪倩、王雷、程宗璋等。
举证责任
-研究学者
- 郑雪倩
- 王雷
- 程宗璋
- 高警兵
- 张兆利
- 李成洪
- 涂家金
- 魏永征
- 刘宇
- 张卫平
- 张洁
- 沈曙铭
- 王静
- 邓利强
- 龚大春
- 严洁
- 刘业林
- 刘勇
- 刘强
- 刘青哲
- 唐霞
- 崔建华
- 张旭
- 张鹏
- 李娜
- 李浩
- 汪纲翔
- 王丽
- 王俊民
- 王芳
- 石先钰
- 蔡小雪
- 赵刚
- 陈朝阳
- 高旭东
- 傅国云
- 凌永兴
- 刘东
- 刘伟
- 刘廷华
- 刘杰
- 刘琳
- 刘红
- 刘鹏举
- 姜作利
- 庞艳梅
- 张冬梅
- 张康
- 张弘
- 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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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
倪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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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构成需要满足外部客观因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避免因素以及非正常因素的特征。疫情原则上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要结合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并根据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为了贯彻合同必守原则应当严格限制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彻底不能实现时,方可解除合同。在实务中,为了缓和不可抗力举证责任的严苛,可利用合同自由原则对不可抗力的类型、效果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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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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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其运营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和相关数据存储,以及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虚拟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盗刷的过错认定及赔偿责任分担,法院应综合考虑虚拟卡交易的特殊性,并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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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淑婷;
阿依加马丽·苏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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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个人信息的商品化利用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基于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一编中并加以细化。然而,现行个人信息侵权举证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从而在实务中出现了信息主体举证难度大、争讼双方利益失衡、维权成本加重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侵权举证责任制度,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应从设立三元归责原则、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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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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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经历了地方探索、改革试点、全面法治三个阶段,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前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漏。优化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实现三个转向:立法模式实现从包容论向独立论的转变,诉讼类型实现从救济型诉讼向预防型诉讼的转变,规则构建实现从粗陋向细化的转变。通过制定《公益诉讼法》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步放宽起诉主体资格,厘清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身份职责和价值目标,明确检察建议法律定位、细化检察建议规则、健全程序衔接制度,并根据作为类和不作为类案件类型分别构建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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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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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勘察设计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其独创性的判断需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使用作品所带来的收益来计算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金额。结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华东设计院工程设计图著作权案司法判例,厘清工程建设领域著作权相关概念和侵权责任对工程公司加强著作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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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芹;
王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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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举证责任是重要且亟需解决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证据距离、依法行政等诸多因素。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倾向于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行政机关。目前学界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观点并不可取。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仍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体来说,检察机关承担程序法意义上的举证义务,即提起诉讼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对于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损害关系等也应由检察机关举证,行政机关需就其行为合法性提供证据。坚持这一原则需要完善证明标准,以便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材料和行政机关的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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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
胡君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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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劳务派遣制度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不少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制度的主要原因。为了在不断利用与发展劳务派遣制度的同时,实现同工同权,同工同酬的目标,有关部门需要通过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明确派遣单位的法律义务、加重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等方面破解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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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琴;
刘继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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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规则是案件得以妥善处理的关键指引,但反避税调查在这一指引上存在着理解和运用上的偏颇,造成了实务中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模糊不清、纳税人的举证负担过重以及证明标准适用混乱不一致等尴尬局面。秉持问题导向措施的原则,完善举证规则在反避税调查中的适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明确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意义;二是界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边界;三是构建一元多层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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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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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相应的,与之配套的环境诉讼制度的完善亦属于重要议题。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任何诉讼中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对举证能力具有较高要求的环境诉讼中更是如此。本文阐释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况,并指出相关制度设置的不足之处,进而以不同角度,探索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优化路径,旨在优化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令其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充分发挥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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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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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划分为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之后,以区分作为和不作为路径,在原被告双方主体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同时将第三人纳入制度构建的框架之内,讨论作为客观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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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荣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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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此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明确写入法律.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促进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方面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源自于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形式相比,更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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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
刘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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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告罪就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告诉的犯罪,是相对于国家垄断控告的犯罪而言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法律的诸多限制,使得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具备了轻微犯罪、民间纠纷升级等特点,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也不至于威胁到社会安全.所以,允许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不起诉处理,允许审判机关作出免除刑罚的判决.而如此轻缓的法律后果,以被害人的谅解、自愿和解为前提,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十分接近.亲告罪是由刑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虽然都可以导致犯罪的非犯罪化结果,程序却有较大差别.刑事诉讼法为刑法规定的亲告罪设置了自诉程序,即被害人是否告诉虽然有决定权,但是,如果选择告诉就只能自己到法院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被害人收集指控犯罪的证据障碍重重,公安机关出于对被害人同情等原因,常常沦为"私人侦探".立法考虑到实践的状况,将亲告罪中的相当一部分调整为公诉案件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协助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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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明
- 《2017年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会议》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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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起电气火灾事故双方当事人因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存在分歧而提起了诉讼,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此类案件中却对弱势一方显失公平.能否对行政属性较强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将此规则引入火灾调查,本文将介绍笔者的几点思考以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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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顺;
高清;
匡绍卫;
李春菲;
孟卓群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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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产生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现今仍存在诉讼主体范围过窄、司法审判制度建设缺失、制度缺乏激励措施等缺陷.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德两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借鉴其原被告主体范围、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配和诉讼程序设计等方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扩大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被告主体范围、完善司法审判制度建设以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措施等建议,并加快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的进程,以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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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业晞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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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思,但是由于配套的诉讼规则尚未出台,很长一段时间内还需要借鉴传统环境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则.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原告举证初步因果关系中存在的困境进行了探究,介绍了因果关系推定说和举证责任倒置说的选择,并总结了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初步因果关系的成立要件,指出所谓量化“初步因果关系”中“初步”这一概念,并非真的能够将其量化,因为环境侵权案件虽然有其共性但也是千变万化,只是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可以参照的认定标准,会造成举证的无效率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等有损司法公信力的弊端。亦不能忽视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适当限定范围只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权力,而非将司法裁量从无标准状态推入机械化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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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尚起;
熊纪英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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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前的旧的《民事诉讼法》完全采用的是法官启动鉴定的模式,而2012年修改后,将原本的这种模式变成了以当事人自己启动为主,法院启动为辅助的方式.这样的启动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改为赋予法官建议启动权,具体操作是,在庭审前,由法官对相关事实是否需要鉴定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如果最后当事人选择不启动鉴定的,那么如果庭审中出现了影响案件判断的事实的,这种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另,启动鉴定要慎重,很多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可不鉴。同时我们也要准确归纳争议焦点,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事项可以无需鉴定。此外,价值较低的事项以调解为主,鉴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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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尚起;
熊纪英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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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前的旧的《民事诉讼法》完全采用的是法官启动鉴定的模式,而2012年修改后,将原本的这种模式变成了以当事人自己启动为主,法院启动为辅助的方式.这样的启动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改为赋予法官建议启动权,具体操作是,在庭审前,由法官对相关事实是否需要鉴定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如果最后当事人选择不启动鉴定的,那么如果庭审中出现了影响案件判断的事实的,这种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另,启动鉴定要慎重,很多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可不鉴。同时我们也要准确归纳争议焦点,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事项可以无需鉴定。此外,价值较低的事项以调解为主,鉴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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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尚起;
熊纪英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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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前的旧的《民事诉讼法》完全采用的是法官启动鉴定的模式,而2012年修改后,将原本的这种模式变成了以当事人自己启动为主,法院启动为辅助的方式.这样的启动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改为赋予法官建议启动权,具体操作是,在庭审前,由法官对相关事实是否需要鉴定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如果最后当事人选择不启动鉴定的,那么如果庭审中出现了影响案件判断的事实的,这种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另,启动鉴定要慎重,很多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可不鉴。同时我们也要准确归纳争议焦点,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事项可以无需鉴定。此外,价值较低的事项以调解为主,鉴定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