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的相关文献在1959年到2022年内共计87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69篇、会议论文162篇、专利文献1565篇;相关期刊2083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5种,包括2012年市场经济与信用法治论坛、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等;公司法的相关文献由755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俊海、江平、黄来纪等。
公司法
-研究学者
- 刘俊海
- 江平
- 黄来纪
- 司徒渠
- 张景峰
- 约.麦.古立克
- 罗振夷
- 朱伟一
- 刘纪鹏
- 朱军华
- 沈四宝
- 雷兴虎
- 蒋大兴
- 顾功耘
- 王军
- 王芳
- 罗培新
- 华军
- 吴鹃
- 官本仁
- 李宁
- 叶林
- 杨春宝
- 王保树
- 苗咏丽
- 赵万一
- 陈生
- 于远河
- 关木
- 刘斌
- 吴建斌
- 国鹏
- 常健
- 张辉
- 朱少平
- 李华
- 李建伟
- 李曙光
- 李玉
- 李金泽
- 杨志壮
- 杨育谋
- 江南
- 王伟
- 甘培忠
- 谈萧
- 赵志钢
- 赵旭东
- 郭富青
- 陈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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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光娅;
姜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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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环境大发展,愈发凸显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与适应环境相匹配的重要性,改革步伐亦逐步加快.为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高外资吸引力,人大法工委正式开启第六次《公司法》改革,引起经济学界、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讨论.本文分析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环境,归纳整理公司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监事会、管理者以及结构框架现状并做出评价,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意见方案.通过实例探究监督与执行、治理环境改善对企业治理、代理问题等的影响,对公司发展前路进行探索,为《公司法》优化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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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是公司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与治理有效性的保障。我国于1993年首次颁布《公司法》迄今约20年,历经1999、2004、2005、2013、2018年五次变革。本次修订于2019年启动,2021年12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基于整体性、非线性以及包容性等思维,在优化治理模式、强化党组织参与治理、完善公司股权与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权力配置、改善公司社会责任、强化连带责任锁定以及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系列变革,构建了具有颠覆性的、包容性的公司法律体系,将为深化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带来里程碑意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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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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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可以看成是对现代身份制度的特殊形式补充,也可以说是身份与契约的一种共融,它是指行为人在义务范围内出现过失,并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将公司法上的身份契约作为归责标准,对行为人此次过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合理科学地衡定,以量化赔偿和确定赔偿方式。然而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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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银球;
张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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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中退出股东面临诸多困境:现行《公司法》下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情形的触发,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具备法定股权回购情形的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受到局限;股权回购定价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应从完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制度、完善股权回购定价和支付机制、完善股权回购之后的法律程序等方面,加强对退出股东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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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波;
雷兴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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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财产权在我国《公司法》的确立历经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伴随这一过程关于法人财产权性质形成了他物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结合权说、所有权说诸学说。这些学说彰显出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联动和互渗关系,昭示中国企业产权界定走的是“渐进式”改革之路。法人财产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有必要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从《公司法》和《民法典》关系的“外部”视角观察,我国《民法典》第269条第1款规定了营利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公司法》修改提供了有益镜鉴。从公司法体系“内部”视角分析,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拟制/实在说的本质相契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前置条件,是检验公司法改革成效的现实举措,是匡正公司法修改任务的底线要求,亦是纠正司法裁判观念谬误的题中之义。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对标《民法典》规定将第3条第1款改为:公司是营利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以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本、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和其它一切合法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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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茜;
冯凯娜;
饶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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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目前在公司法领域内长期存在公司歇业问题尚未解决,存在一定数量的公司因不可抗力的困难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自身仍有较强经营意愿,而实践中相关规定却对此类公司存续造成阻碍,加之疫情影响使其问题程度不断加深。故为迎合实践,迫切需要解决《公司法》领域内存在的歇业公司存续的现实困境,设立公司歇业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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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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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规范区分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理论意义在于商法自身的革新价值以及满足社会的观察与期待并与时俱进;实践意义在于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现阶段,公司法存在规范与现实的严重脱节以及法条表述不合理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公司法强任规范的不合理配置。以公司合同理论、民商法基本原则以及商法的公共利益价值等作为公司法强任规范的理论基础,将公司法规范分为公司利益规范、个人利益规范以及国家与公共利益规范并赋予其强制性或任意性,从而实现公司法强任规范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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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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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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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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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 14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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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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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16条虽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以有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为前提,但未就相关主体逾越内部决议程序,径行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作出规范,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在《民法典》颁布后,本文认为应当从签字主体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对人是否善意、担保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等角度判断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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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
- 《2017年中国公共管理博士后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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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既应当有任意性规范,又应当有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公司自治预留了空间,而强制性规范则更多对公司涉他利益进行保障.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涉他利益少、中小企业多;所以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强制性规范更少.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面,应当以强制性规范结合任意性规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方面,应当少一些强制性规范;在对有限责任公司涉他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应当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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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彦
- 《第十一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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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度是理论与现实错位后的产物,在商事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日渐式微并已高度形骸化,因而改革具有价值理性.同时,改革在工具理性路径上,摆脱了传统建构理性的路径依赖,借鉴了国内外资本制度改革的有益成果,走上了一条进化理性的改革新路.进化理性的改革路径,须遵从制度软化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及社会互动机制.同时,在形式理性上要注意与现有立法体系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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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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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共8个条文11处出现"担保"一词,其中第16、104、121、148条构成公司对外担保的规范体系.并且《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性条款,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是,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或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有关担保的规定、或者章程没有规定担保事项,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此即本文所指的"公司越权对外担保"行为,该行为效力如何?对此我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导致法院的司法判决态度不一,学说争议也一直聚讼纷纭.故而,本文拟结合立法过程、《公司法》第16条实施前后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学术上的理论纷争,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展开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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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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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晚清开始的中国公司立法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接纳了股东责任有限和无限的多种公司形态.现行的企业立法选择了以合伙企业(商事合伙)来取代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路径,与其重新引入这两类公司而打破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单纯性,不如接受立法现状,并在制度规则上完善合伙企业立法.中国历史上的保证有限公司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并提高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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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帼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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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章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少。其中多数争议可归结为公司章程的自由与限制问题。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体现着国家强制与股东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二者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无疑成为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司章程的自由肇因于权利,权利背后潜藏着利益.公司章程是股东合议的结果.股东合议彰显了股东之间的合作.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股东通过合作和互予互取实现"正和博奔".公司章程以自由为依归,对相关主体的利益予以界定和分配.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利益的基本机制是配置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的配置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界定、分配各种利益;二是协调利益关系;三是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公司章程自由彰显了对股权的保护.有鉴于此,本文从利益的视角对公司章程的自由予以法理解读,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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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峰;
聂怀广
- 《第十一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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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一场较大的变革,以上海自贸区实践为基础的席卷全国的公司资本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以相信市场、放松管制、追求效率为目的,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一变革引发了刑法立法和司法的相应变动.人大的立法解释将"两虚一逃"罪进行了限制适用.本文通过梳理公司资本制度的域外立法、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演变、域外资本犯罪的概述与比较分析、我国资本犯罪的概述与司法实证分析等,得出在我国资本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刑法作为保障法,应恪守谦抑性的品格,将触角限制在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范围之内.同时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前提下,加强诚信约束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民法、行政法的规范作用,完善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