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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09-11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会议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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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
  • 摘要:当专利申请涉及一些不可专利的主题时,如果不可专利主题具有"实际应用",也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这种实际应用如何理解,在专利审查时如何把握,恰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美国专利法在确定"实际应用"概念时,积累下来许多富有价值的审查方法,值得借鉴.通过探讨美国专利审查中的"实际应用"要件,主要是对于专利申请案中含有不可专利主题时,阐述了如何基于"实际应用"要件而判断申请案的可专利性。
  • 摘要:在我国,地役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不动产承租人均有权在他人的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或以自已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在适用《物权法》有关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规定时,不应将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在外。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以及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物权法》对于未登记地役权的承认,对物权优先效力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 摘要:长期以来,中国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判“不说理”或“说理不透彻”.对此问题,国民表示出强烈的质疑和不满,学者也给予了严厉批评。可以说,民事裁判“不讲理”是导致“司法腐败”、“恣意司法”、“执行难”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社会转型期,人们急需获得某种确定性和安定感,而裁判理由的详尽公开恰恰能起到如此作用.公开详尽的裁判理由不但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而且对法律研究的发展、法学家团体的建立、法治秩序的逐步建立等都能起到推进作用.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社会“变量”要求确立以“法的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裁判理由公开制度;另一方面,各项社会“常量”则能“补偿”西式裁判理由公开制度的局限性,使其获得某种程度的“情理软化”.根据有关学者“文明和文化相分离的理论”,从西方移植来的“裁判理由公开制度”属于制度文明的引进(而非文化的引进).该移植制度必须顺应中国传统中某些文化因素,从而更加符合中国人的心理定式.理论研习的基础上,文章对具体制度设计也有所尝试.同时,为发挥制度改造的效果,还需要两项外部制度的配合:一是全国法院民事裁判的定期上网公布制度;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针对司法裁判的“外部监督机制”,进行这样的改造,成本最小,可行性较大.
  • 摘要:按照我国公司法的逻辑,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则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实际上我国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其股份既不表现为纸面形式的股票,也不表现为电子形式.我国早期规范股份制的制度性文件,无论是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虽然没有明言,但从其字里行间也许可以读出这样的信息:股份发行主要是指公开发行,发行股票是为了交易的需要;如果不是公开发行,如果不是为了交易,股份可以不表现为股票。从股份与股票的发生史来看,二者发生的合理时序应当是先有股份,后有股票。也就是说先把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然后再用股票作为股份的表现形式。在股份公司的早期发生史上,现在所说的股票可能仅仅是股份公司收到股东投资后发给股东的收据,与一般的证明文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到了后来,为了股份交易的便利,伴随着证券制度的发展,股票才越来越格式化、标准化,成为权利的化体,并进而演化成为独立的交易品种,最后逐渐成熟为人们后来所理解的股票。
  • 摘要:《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通过后,对规范培育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对商业银行公司的监管制度便显得不足,其中现行的银行法律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酬薪监管和经营场所成本监管尚为空白.由于商业银行经营场所成本关系到偿付能力,己不完全属公司自治范围,有必要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场所成本列入监管范围内,在下次修订《商业银行法》时、或者在制定《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时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场所成本应当分为销售场所经营成本和非销售场所经营成本,其中销售场所经营成本由商业银行根据营业需要自行决定,非销售场所经营成本,不超过公司员工每年基本酬薪总金额的三分之一,超出部分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从提取公司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
  •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三全”调解,是指全面调解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均要进行调解;全程调解即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 的全过程;全员调解即法院的全体员工都要参与调解.“三全”调解的提法过于极端,不够科学.因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调解;并非诉讼的任何阶段都适合调解;“三全”调解虽然能够满足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但却弱化了诉讼的判断事非功能、保护权利功能、形成规则功能,且容易导致强制调解.认为应当摒弃“三全”调解的提法,并改革“调审合一”的现状,主张实行调审分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克服对法院调解的过度依赖。
  • 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也是这次《社会保险法》立法的一个核心内容.毫无疑问,现行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养老保险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关注,着重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对《社会保险法》立法提出建议.期待这部倍受社会各层关注的法律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更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的规范,以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养老保险法律的完善.
  • 摘要: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可以从三个层面做出建构性的理解和阐释:在世界图景层面,意思自治在审视个体与自身、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过程中,确立了一种个人主义的理解图式,意思自治追求个体自由与社会共存价值的统一,同时也确立了整个民法制度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思维方式.
  • 摘要: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以由受托人行使表决权为目的,将其持有的股权信托给受托人,并以此达到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表决权信托本质上是将信托引入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法律设计,是信托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它通过改变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从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实现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促进困境企业的重整、实现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化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上应当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并应重点针对表决权信托不同于其他信托类型的特有问题予以具体规范.
  • 摘要:经过多年准备,日本酝酿已久的裁判员制度于2009年5月付诸实施,这是日本战后60年来最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该制度让普通国民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借此使司法审判获得更多国民的理解与信任,有媒体认为这是日本司法民主和完善法治的重要进步.面对理论界对陪审制度的一片废止之声,日本的司法改革却逆其道而行,不得不引发对陪审制度的再思考.拟通过对陪审制度的沿革、不同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及其利弊进行分析研究,试图寻找一条适合于陪审制度存在与发展的中间途径,并从充分发挥陪审的功能出发,提出重构我国陪审制度的具体建议.
  •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变革、利益分化、观念更新的矛盾凸显期,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贫富差距扩大化,导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民事纠纷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在诉讼外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缓解社会矛盾。试图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含义、内容以及价值功能的分析研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 摘要:在我国当今的民事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充斥着以取证执行难为代表的种种蔑视法院权威的乱象.对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难辞其咎,因为该章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已严重不符合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既在范围上十分狭隘,也在力度上太过软弱,以至于法院屡屡遭受藐视而无法自救.通过深度剖析第十章的病根所在,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指出应该厘清哪些行为属于应当受到制裁的对司法尊严或法庭秩序有害的行为,并且要设计出一套周全详细的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保护机制,同时还要对将要施行的惩罚措施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 摘要: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分析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制度"对接"问题,并立足学理,对"诉调对接"的基础性问题加以阐述,通过探究“诉调对接”的成因,对于从理论上梳理“诉调对接”中的问题以及建构“诉调对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探讨了在“诉调对接”机制中,人民调解和诉讼的定位问题,以及确立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
  • 摘要: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以警示.危机爆发的根源是金融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之间供大于求,即虚拟资本过剩,在过度消费、监管不力,政策宽松、投行贪婪这四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导致众多金融信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金融信用消费者在消费信贷领域作为新的消费者群体日益规模化,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相应的权益保护亦存在特殊之处.金融信用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质上是消费者本位思想的体现和延伸.由消费者主权、可持续消费、公平理念等不同层次构成。
  • 摘要:税收之债担保制度是各国税法竞相采纳的一项通行制度,其特殊性的制度规则在税法上尤其被作出了特别规定.税收之债担保一般是为了缓和征收措施而适用的,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等.税收之债担保的范围主要是作为税收主债权的税款和滞纳金等税收附带债务.税收担保制度表达和实践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法律精神,其公私法属性兼备的品格反映了公私法共通的一般法理,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纳实践向更民主、和谐及富有弹性的趋势发展。
  • 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正处于从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转型的关键时期,论述了我国的民事陪审制度在诉讼模式转型中的重构问题。重构后的民事陪审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转型方向的契合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主导性因素在民事陪审制度中渗透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陪审制度中的不断拓展。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作为重构的基础要素,构建民事陪审制度的模式,阐述重构过程中相关具体制度的设立。
  • 摘要:在商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由于法学专业之间及法学与相关专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中存在对商法本质认识的模糊性、师生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对商法教学内容、方法,认知、评价标准的趋同性等问题,因而出现商法教学中遇到学生的知识链脱节,师生常以民法的认知理念、教学模式,认知、传授商法内容的现象,最终导致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效果不理想。在对学生进行“商法课程感悟与教学效果”调查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商法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途径进行辨析指出:明确区分中西方商法学产生、发展依存的背景、原因,正确解读商法的本质,全面、客观、正确认识现代商法在促进、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中的特定职能,是完善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前提条件;完善法学专业师生的知识结构,准确解读商法特定职能的实现方式、明晰商法性质的特殊性,是完善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基础条件;科学界定商法教学内容的认知理念与传授方法,帮助学生尽快确立商法学的认知思维与理念,注重运用贯穿商法理念、重视实质理性的逻辑演绎推理方法传授商法的内容,是完善商法教学内容与方法、提升商法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 摘要:税法中存在大量溯及既往现象,包括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对发布之前的行为溯及适用以及隐性溯及既往三种情形.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由税法的高级法属性、税法解释的复杂性、所得税以年度为单位以及税法适用的事后评价性来决定的,我国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在适用范围、溯及时间等方面予以完善。
  • 摘要:在厘清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性质、正常经济功能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要点的基础上,分析中国交易所回购交易的使用目的偏差和与此相应的制度构造缺陷,并提出制度改进建议。同时,还期望将对中国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问题的分析作为透视中国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典型问题的体制性成因的实证素材,籍此认清中国金融的现状与发展方向,思考如何通过金融体制的变革寻求中国金融市场长远、健康、高效发展的可行路径。
  • 摘要:近代社会以降,权利成为政府存在的合法根据和行动的方向,政府因权利而存在,因权利而演变.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第一代权利严格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而就业权、住宅权、医疗保障权以及受教育等第二代权利要求政府必须积极履行义务.金融危机中我国政府救市正是为了实现公民的积极权利,所以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我国客观存在的利益集团和政府代理人属性等因素,决定了政府救市极有可能偏离预期目的。为此,必须将政府置于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立面,把政府救市行为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范围。
  • 摘要:通过介绍适法性要件的现行规定与理论,探讨了宪法、公法与社会法中的规范问题,适法性要件的功能就应该由容许法官机械地强化公法规范转换到授权法官针对各条公法规范是否否认其违反行为的私法效力进行法益权衡,从而为获得自由裁量权的民事裁判者自主地决定公法强制性规范究竟能否产生、产生多少以及产生何种私法效果提供基本依据。
  • 摘要:无过错责任是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具有主导地位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充分契合,是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有助于环境法秩序价值的实现,体现了环境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在国际环境法、其他一些国家的环境法和我国环境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均有体现,为了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与限额赔偿、资金支持等机制实现良好的衔接和协调。
  • 摘要:会计就是对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及定量描述,而会计信息的本质则是一种延伸的经济利益的体现,对这种经济利益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和分配是解决会计信息供需矛盾的制度保障.现行的法律对会计信息的利益调整多体现为“法点式”的规范,规范之间缺乏联系甚至相互之间产生矛盾,究其原因就在于是在缺乏明确会计信息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规范.法律性质不明确使得对会计信息的规范难以和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融合,同时造成法律调整的效率低下.对会计信息的法律性质进行尝试性的探索.认为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本身就是经济利益,在法律的权利体系下处于权利客体的地位且属于财产的逻辑范畴;会计信息权作为以会计信息为客体的权利类型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其开放性的特点可以将多种权利利益的需要包含进来。依照法律的论证规则,在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权利推理方式下,尝试对会计信息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 摘要:各国合作社法几乎均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自德国以降的各国民法典在主体理论上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理性—主体—意志”图式的影响.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或团体最终被确认为法律主体是因为其符合传统民法所要求的“理性”,即具备独立的意思及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具备经济与社会双重特征的团体组织,符合理性要求下的法人条件,属于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法人自产生之日起,学理就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虽然经过数千年的历史演进,基本上对传统的法人分类已达成了共识.然而在我国进行民法典立法的背景下,重新研究法人分类仍有其意义.对法人分类的研究有助于指导立法,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法人组织进行归类以确定可以对其采取的立法政策、宗旨和技术。
  • 摘要:罗马法对于知识产权的贡献之一在于将其财产权理论作了有效的分类和暗示性的延伸,使后续学者沿着这一思路成功地将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进行广阔地延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深入,除去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财产价值之外,邻接权主体由原有的国家主导型向竞争型企业过渡,在新媒体的环境下,伴随着这种转型,出现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竞争,以及新媒体之间的竞争.同时,在新媒体定义光鲜的背后,剽窃这一版权固疾泛出水面.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邻接权主体的财产价值和权利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通过分析邻接权主体在新媒体环境下引发的知识产权思考,指出以罗马法时代对于财产权权利的理解看待当今新媒体时代邻接权主体的权利存在更具有独特的意义。
  • 摘要:垄断协议是独立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合意.对垄断协议概念的界定,尤其是对“合意”的理解应当突破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固有藩篱.换言之,垄断协议概念界定中所说的“合意”是一种拓展意义上的“合意”,它不仅包括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界定中的“固有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致,而且包括企业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
  • 摘要: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以外之第三法域,关于人的认知前提假设,私法与社会法有一个本质属性的区别:私法中的人是自私利己之人,社会法中的人是克私利公之人,克私利公的人性假设使社会法区别于私法,为社会法证成。
  • 摘要:对于实践中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划存款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银行抵销制度,认为我国关于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理论通说不符合存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抵销制度的特点,并分析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
  • 摘要: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投资者对金融产品风险意识的不足招致金融衍生产品的危害波及到全世界.放宽种类股制度,既可以给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机会,也可以使股份公司灵活地筹集资金.而且不仅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还是从资本市场的健全性方面考虑,立法者应考虑完善该制度需要事前防止滥用.像金融衍生产品基本上都是金融机构设计出售,而种类股由一般股份公司发行,并从完善种类股制度的角度出发尝试进行若干分析.
  • 摘要: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到初步建立零星制度的阶段。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现状参差不齐,公众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相关制度建设与监管滞后于现实发展,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 摘要:“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是一种程序法意义上的“恢复原状”之诉.在“除权判决撤销程序”中,应以“涉及公法程序(公示催告)的善意取得人”为适格原告,以确定除权判决的持有人或其权益的继承者为适格被告.特定情况下,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承兑人等主体也可成为适格原告.除了一般的诉讼要件外,“撤销之诉”还应具备四项特别诉讼要件.该四项特别诉讼要件本质上应为“诉之利益”要件.“除权判决撤销之诉”具有两类“权利保护要件”,即“程序法性质的权利保护要件”和“实体法性质的权利保护要件”.“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应按“修正的二分支说”来加以识别.生效的除权判决无溯及力,但“确定的撤销除权判决的判决”有溯及力,而“确定的维持除权判决的判决”无溯及力.“确定的撤销除权判决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其应有形成力、羁束力、形式确定力、实质既判力等法律效力.“确定的维持除权判决的判决”为确认判决,其没有形成力,应有消极的确认力、羁束力、形式确定力和实质既判力.“确定之撤销或维持除权判决的判决”应具有第一方面(针对诉讼对象)的实质既判力.然而,其第二方面(前诉对后诉)实质既判力的有无、对象和范围等要分两种情况进行细致的考察.此外,“确定的维持除权判决的判决”之第二方面实质既判力的产生应具备一项必要前提,即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时,没有将所有的法定撤销事由全部提出。
  • 摘要:确定除权判决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搞清生效除权判决的效力种类及内涵等问题是设置相应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特以大陆法系诉讼法理为依据,展开研讨.生效除权判决应具有除权力(形成力)、羁束力、形式确定力、实质既判力等公法效力,但该判决不应具有执行力,且裁判理由部分也不应具有争点效.除权判决中的“权利限制或保留”部分不同于票据诉讼中的“保留判决”:后者具有中间判决的性质.在公示催告程序启动前,善意取得丧失票据的,该取得在实体法上有效.该取得与诉讼法程序无关,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也没必要启动.而在公示催告期间及除权判决作出前,出于既要保护票据流通安全,又要保护失票人利益的考虑,此时的善意取得只在实体法意义上有效.在程序法意义上,其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状态。除权判决生效后,为救济自己的实体权益并获得程序法上的拘束力,善意取得人须提起“除权判决撤销之诉”。除权判决宣告后,不可能发生票据权益善意取得的问题。
  • 摘要:从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紧密联系我国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大保护)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 摘要:作为民法组成部分之一的《侵权责任法》正在制定,根据该法草案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解读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进行了探讨,指出应当以归责原则为核心,并且还应当反思“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在于行为的‘可谴责性’”理论,同时指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准确定位,并要从责任主体角度认识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 摘要:由于我国婚姻法欠缺父母权利丧失的规定,受害子女无法摆脱父母的再次伤害,因此得不到法律有效地保护.分析了父母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丧失父母权利的理论基础,并运用比较法分析了外国父母权利丧失的相关内容及特点,探讨了我国父母权利丧失的情形,对我国父母权利丧失后子女的抚养,提出了安置建议,以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摘要:“环境法革命”作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主张,以批判和解构传统法学的概念、价值和理论体系为基本理论取向,并在否定传统法学理论的同时,凸现传统法学含蕴的文化逻辑、预设观念,以此来实现对传统法学范式的超越和重构.“环境法革命”理论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它既包含积极合理的因素,也存在某些不足和消极影响.正确评价“环境法革命论”,充分借鉴其提供的丰富思想资源,不但能促进环境法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整个中国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 摘要: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联合,不同于单一企业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致使关联企业破产对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呈现出特殊性和不同的表现形式,对此,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确立并发展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从而建立完善的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保护体系。
  • 摘要:金融创新就象技术创新一样同样可以用来服务于邪恶的目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美欧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不负责任滥用金融创新,掩盖、转嫁和输出金融风险,从而最终让金融体系崩溃,全球经济受到破坏性冲击.要防止金融创新滥用,就必须把金融机构社会责任作为整个责任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创新提出明确的社会责任要求和具体行为规范.在这方面,我国是美欧金融风险输出的受害国,无论在国际层面上和国内层面上都应该对跨国金融机构提出明确社会责任要求,在加强监管同时,加强社会责任对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上规范与约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摘要:拟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人进行研究和探讨,通过分析国有资产立法保护背景并对现有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简单综述,并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政府失范行为的分析,以及从经济学角度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加以判断,得出结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在多元、多渠道的同时,应以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为主,并对其他拍卖人进行法律规制.
  • 摘要:本文的命题是:要想彻底解决金融高管高薪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必须变革公司治理理论.rn 本文对于“高管”、“高管人员”、“经理”、“经理人员”概念的运用,是将其作为经营者的角色来运用的.rn 本文的论证思路是:关注到了社会上关于金融高管高薪问题的探讨,大多局限在“限”与“不限”的讨论上.这样的探讨是建立在高管已经形成高薪这一既定的事实基础之上的.这种探讨给出的对策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认为金融高管高薪问题引发了很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甚至是金融危机.既然引发了这么严重的问题,在探讨该问题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限”与“不限”这么简单的层面上了,而必须触及其根基.唯有从根基入手,釜底抽薪,问题才能得以彻底解决.rn 循着这样的思路,探寻了金融高管高薪所引发的严重问题.探究了其中的根源,在于传统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暴露出了弊端.要想彻底解决高管高薪所引发的严重问题,根本出路就在于变革公司治理理论,倡导和推行利益相关者理论.rn 理由是奉行“股东至上”信条的委托一代理理论只要不被抛弃,就永远无法将高管人员(经理人员)从股东的控制中解放出来.股东对高管人员激励的程度越高,越无疑是将他们的行为引向了市场(短期),引向了冒险.倡导和推行利益相关者理论,让经营者本身以其人力资本对公司的投入,而对公司享有独立的利益诉求.而不再作为被评价、被监督的对象,被动地接受股东的激励与约束.从而改变公司利益主体的假设,进而改变利益博弈的格局.再加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这样就可以在金融公司内部建立起一种新的利益制衡和博弈机制,使金融公司所面临的高管高薪问题迎刃而解.
  • 摘要:美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了一股公司兼并浪潮.其间,公司恶意收购、杠杆收购和公司重组的事件大量出现.由于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因此,恶意收购遭到了美国工人的反对,同时也招致了一些经理人员的反对.为了对抗恶意收购,公司经理人员采取了诸多反收购措施.探讨了在传统法律要求下,公司经理人员有否这样的权利。恶意收购,毕竟带来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公司经理人员能否放弃股东利益,转而考虑包括职工在内的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了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rn 对利益相关者问题美国学者存在不同看法,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反对者认为,传统的美国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赞成者认为,随着知识和人力资本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强调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美国绝大多数州(29个)的立法已经以实际行动支持了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仍有不少州对此持保留态度.即便是体现利益相关者观点的立法也并不是尽善尽美,由于存在着概念不明确、非强制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而招致了人们在理解上的歧义,导致实际立法的宣示性效果.而无多大实际的规制意义.如果利益相关者条款不采取强制性规范,那么利益相关者的观念就无法取代根深蒂固的股东至上的观念.相反只有采取强制性规范,才能真正发挥利益相关者条款的法律规范功能.
  • 摘要:反垄断法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竞争秩序.这种利益以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竞争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协调体现出来.因该法的否定性调整,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充当了否定什么的标准。反垄断法法益的实现机制就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主导下通过消费者利益标准和竞争者利益标准来贯彻和实现竞争秩序的过程和功能。
  • 摘要:大力发展创意产业是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措施和方向,更是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赶超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的良机.2009年9月26日,我国正式发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作为一个重要部分被写入规划当中.从创意的产生来看,任何一个具体价值的创意都是人类高级智力活动的成果,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从创意产业的变动来看,任何一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在创意企业中的运作和管理.基于此,了解并探讨知识产权在创意企业中的运作模式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随着《物权法》对矿业权用益物权性质的界定,很多地方创办了矿业权交易市场,开始了矿业权的转让.有市场就有税收,目前各地对矿业权流转的税收处理做法不一,秩序混乱,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亟待加以解决.对矿业权转让制度的现状和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矿业权的转让经历了禁止——原则禁止——原则许可的发展历程,而现行的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依然是矿业权转让禁止阶段架构起来的,已不合时宜,很多地方已经突破了现行营业税制度,在此基础上对现行营业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滞后于矿业权转让变革的现状是问题的根本,并由此造成了国家税收立法权被侵犯、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纳税人权益受损等问题.同时就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以为界定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认证认为矿业权是一种具有浓重的公权色彩的私权,矿业权不属于无形资产,与传统不动产也有着区别,在税法上宜作为准不动产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进行营业税的征收;鉴于探矿权的风险投资特性,主张将探矿权转让与采矿权转让区别处理,对探矿权转让采用较低的税率,以贯彻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探矿的政策,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
  • 摘要:信赖利益保护理念已经在合同法中建立并发展得越来越成熟。宥于保险制度之特殊机制,保险合同上的信赖利益又有其自身特性,因此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在保险合同中也有所不同.而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法中的许多制度都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理念,但是其呈现的状态却显得非常零散.通过对信赖利益以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性进行探讨,并对保险合同法中的相关制度加以整合。
  • 摘要:近年来,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池这一专利许可方式滥用其专利权的合法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我国DVD产业、彩电业、数码相机业、MP3业等产业都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希冀从实务层面以及法律制度层面,分析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试图藉由专利池的反垄断法分析,归纳出专利池的合法要件,降低国内组建专利池的不确定性,健全和完善我国在专利池规制方面的法律,以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 摘要:通过对理性主义在各国商法典形成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功能作用的辨析出发,诠释对现代商法实质理性优先性的观点,呈现对我国商法制度体系完善中的思考。
  • 摘要:现代专利源于欧洲中世纪君王公开授予臣民的特权,针对市场专营的垄断是其中之一,现代专利法一般以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为鼻祖。不过,该法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法规语言及内容、法案实施的效果,以及英国社会对该法的认识等方面都表明,它是国会为规范国王权力的法案之一,是对此前限制国王专制、反对滥用垄断的法律成果的总结和强调.不过,该法在宣告“一切垄断非法”的同时,将发明垄断视为例外.随着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明垄断的市场价值日益突出,并成为专利的代名词,专利在近代法学语境下也由封建特权发展为一种法定权利.自19世纪中期以来,《垄断法》因为第六条附带规定了发明专利的条件和限制,开始被人们视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该法限制王权的本来面貌则开始远离人们的视线。
  • 摘要:广义的惩罚性赔偿概念,其实包括两个更小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分别由两种解释支撑:其一,通过对被告实施惩罚加重补偿原告自身所受损害可能间接有益于原告所处的集体;其二,通过对被告实施惩罚直接保护原告所代表的集体.但在实践中两类惩罚性赔偿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因此,当概括地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时,就需要依据私法与社会法的理论来具体区分其性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若移植于大陆法系包括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就不应仅作为私法(社会化)语境中的责任存在,也完全可以并且更适宜作为社会法语境中的责任存在,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摘要: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著作财产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进行检视,指出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立法改进的意见,建议我国将来的立法不再囿于律师费用作为赔偿额的组成部分,而应肯定律师费用等合理开支的独立法律地位,将之单款规定。同时建议我国将来立法以英美法系的功能和目的为指引来检视现行制度设计的不足,而以大陆法系的逻辑和体例设计来实现立法的改进。
  • 摘要:我国存在仲裁证据诉讼化的制度现实,造成了诸多弊端,为了消除弊端、实现仲裁制度的价值、促进仲裁发展,应当通过确立独立的仲裁制度,增强仲裁当事人的证据主导权利的途径,推进仲裁证据的非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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