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立法选择

摘要

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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