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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之审查方式的立法选择

摘要

理论界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依其内容、效力、构成、申清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等诸要素归纳概括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构成要素之一.比较法上,不动产登记之审查方式有两种,即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各有利弊,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而分别采取适宜的审查方式,既要考虑“效率”、又要兼顾“安全”,大可不必“整齐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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