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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28篇;相关期刊13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2中国会计教授会年会、中国会计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等;股权回购的相关文献由194位作者贡献,包括傅世昌、伍中信、傅永昌等。

股权回购—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4 占比:57.24%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66%

专利文献>

论文:128 占比:42.11%

总计:304篇

股权回购—发文趋势图

股权回购

-研究学者

  • 傅世昌
  • 伍中信
  • 傅永昌
  • 吴义太
  • 吴飞飞
  • 唐佳珍
  • 李璐
  • 李诺
  • 申巍
  • 盛学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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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龙宛燃
    • 摘要: 近年来,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务界应用频率陡增。自2019年11月《九民纪要》出台以来,针对对赌协议的争论从效力问题转移到了履行问题。《九民纪要》认为,履行对赌协议的前提是不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完成减资程序等前置程序。而笔者认为以完成减资程序为条件并非规制对赌协议的合理方式,以及对资本维持原则遵守并不能导致对赌协议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本文在对对赌协议履行的意义《九民纪要》视角下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原因分析基础上,针对对赌协议的履行路径进行探索。
    • 陶银球; 张雅星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中退出股东面临诸多困境:现行《公司法》下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情形的触发,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具备法定股权回购情形的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受到局限;股权回购定价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应从完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制度、完善股权回购定价和支付机制、完善股权回购之后的法律程序等方面,加强对退出股东利益的保护。
    • 王倩
    • 摘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后,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重心便由最初的合同效力性问题转向了协议的可履行性,审视规范也更多地集中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肯定协议效力的同时对协议可履行性提出要求。纪要跳出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相关联的窠臼,实现了合同效力与可履行性相区隔。同时,在民法典背景下,目标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对相对人的“善意”苛以更高的要求,应当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角度来解析目标公司为股东的增资扩股协议提供担保的效力。在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纪要预设的目标公司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义务,或因减资程序难以做出、利润补偿受盈余分配标准的限制而存在履行困境。对此,投资方或可通过初期谨慎选择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对赌方、完善对赌条款,以设计重复博弈结构、灵活借鉴优先股制度等方式,来尽量避免处于履行不能的被动境地,以更好地解决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救济力度,完善风险融资监管环境。
    • 佟晓慧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保护的典型规定,也是在公司经营治理中充分尊重中小股东意志的体现。然而,现行《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还存在着回购主体不清、价格标准不明、程序不健全等不足之处。据此,只有对股权回购的主体予以明确,统一价格标准,规范回购程序,同时对股权回购的财源加以限制,才能保证异议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且不至于侵害债权人利益。
    • 刘晓钰
    • 摘要: 《九民纪要》承认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无疑是私募股权领域的一大突破。但实务中对赌协议在履行上的问题仍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其中,“未完成减资程序”成为阻碍股权回购条款实现的重要原因。为平衡股权回购与减资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商事发展现状,制定相应的财源规制制度。
    • 刘佳明
    • 摘要: 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开放和成熟的背景下,对赌协议已经成为投融资双方不可或缺的金融创新工具。然而有关对赌协议的法律规范长期缺位导致其运用过程中纠纷不断,甚至不同法院的裁断标准也各有差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在“对赌协议”方面的研究重点由协议的效力性认定转变为协议履行的可行性探索。目前《九民纪要》将减资程序作为协议履行的条件,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虑到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减资程序可能并不顺利,进而影响协议的履行。那么,对于协议履行前置条件的探析便更为必要,以求更好地平衡股东、债权人及投资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 彭震威; 关勇军
    • 摘要: 本文基于股权激励的意义和目的为切入口,分析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如何影响公司在技术创新上投入的.通过探析美国波音公司案例,发现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在公司技术创新投入中起到负面影响.如何避免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负面作用是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设计更加完善的股权激励具体考核机制.
    • 程钟
    • 摘要: 法院对待“目标公司可否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这一问题的裁判立场,经历了从“海富案”中不支持对赌条款效力、“华工案”中承认对赌效力并支持回购,再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的一系列转变,最终通过《九民纪要》第五条确立了对赌协议效力与股权回购义务可履行性二分的裁判准则。本文笔者通过结合司法实务,以及理论与实务界的诸多观点,探讨目标公司如何在对赌安排下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 张舫
    • 摘要: 作为资本维持制度的核心条款,《公司法》第35条是法院在审判资本维持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条款。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流动、增资的出资人要求返还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等案件中,法官适用《公司法》第35条作出的判决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法》第35条对资本维持理念表述不科学,导致法官在判决时没有按资本维持的逻辑审理案件;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法》某些资本制度缺失,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针对这些问题,本次修订《公司法》应按资本维持的理念重述《公司法》第35条并重新整合资本维持制度;补充公司增资生效条款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
    • 刘家源; 马大卫
    • 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公司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虽有“华工案”的裁判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发布确立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赌回购的实际履行依旧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下的裁判逻辑不明、商事自治下的减资程序不清和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回购审查不易等方面的困境。分析了上述困境的成因,指出相关制度调整应当以资本维持原则为主导,尝试融合域外司法经验,探索股权回购中的库存股制度以完善对赌回购制度;通过事先决议的方式对减资程序相关事宜实现调和;尝试借鉴美国公司法中的偿债能力,测试丰富回购审查中的实际偿债能力标准。以期帮助对赌回购在实践中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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