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
司法实务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4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8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403篇;相关期刊194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三届学术年会、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等;司法实务的相关文献由529位作者贡献,包括宋英辉、陈慈幸、乐俏娜等。
司法实务
-研究学者
- 宋英辉
- 陈慈幸
- 乐俏娜
- 余向阳
- 赵秉志
- 郑清贤
- 陈锦川
- 黄勤武
- 黄维智
- 丁保同
- 丁晶
- 于健海
- 刘瑞瑞
- 叶林
- 周光权
- 喻建立
- 姚海宇
- 孙惠民
- 张亚军
- 张智辉
- 张海文
- 徐建波
- 李哲
- 李国栋
- 李静
- 杨书文
- 林海
- 王健
- 王晓滨
- 王林敏
- 王莉
- 田平安
- 罗玮琦
- 苏彩霞
- 谢望原
- 贝金欣
- 邵小平
- 金亚萍
- 阮齐林
- 陆小平
- 陈小明
- 韩大元
- 项海洋
- 黄敏秋
- 黄海涛
- 黄祥青
- 齐琳
- Han Shiyuan
- 丁兆增
- 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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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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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审判实务中长期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即构成犯罪;另一主张是"否定说",认为只有虚开行为,没有骗税动机,也不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的不构成此罪.围绕这两种观点,审判实务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究竟是虚开"行为犯",骗取税款"目的犯"还是造成税款损失"结果犯"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情形,在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上却各不相同,有的认定构成了犯罪,而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对涉案行为刑法性质理解的偏差最终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也使行为人遭受了极不公平的待遇.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服务者,结合司法实务浅谈一下自己的对该罪的理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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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以农;
张一驰;
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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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全面实施以来,被追诉人反悔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重要问题,反悔现象对制度本身的运行和检察机关主导职能的行使均产生了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可从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和加强程序适用简化性两个角度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应对,从而降低反悔率,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生根,实现“传道”“救心”的制度价值。此外,从制度层面探索上诉权的限制,建立法律帮扶体系,在应对反悔问题上具有建设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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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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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罪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犯罪领域的一项重要罪名,因其具有常见性、疑难性等诸多特点备受相关学者的讨论。此外,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肇事引发的相关刑事犯罪数量也呈现增加的趋势。本文正是以当前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为切入点,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交通肇事罪在犯罪主体、自首情节、逃逸行为等多个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些理论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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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献民;
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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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在法律解释的三大序列中,司法解释是数量最大、适用范围最广、司法实务中作为研判依据最多的一个序列,但也是引发诟病最多的序列。尤其是近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加快,法制统一、立法监督、合宪性审查等法治概念和法治活动深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对司法解释的质疑也逐渐多了起来。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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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如波;
梁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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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承包人前期工作开展的关键信息,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最终的完工项目能否顺利实现合同目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要求、提供基础资料,承包人负责完成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在内的全部工作,并交付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承包人工作开展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各种原因,司法实务中常出现因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错误而导致承包人完工工程无法交付的情况,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进而诉至法院。为避免该类争议频发,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当科学设置合同条款,针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数据部分,作出更加合理和公平的风险分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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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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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遗产管理规则的法律空白,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难以有效地指导司法实务,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就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而言,在被继承人自行选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继承人通过委托他人选定遗产管理人;对于继承人推选产生的,应当进一步明确有权推选的主体和期限;对于法院指定产生的,则应当明确法院制定的根据和范围。遗产管理人可以自行辞任,且不以具有“正当理由”为必要,但需要对其辞任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适度,否则不利于遗产管理制度的运作和发展。为了鼓励遗产管理人的尽职履责、避免遗产管理人制度被虚置,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得权应当优于其他遗产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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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才;
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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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重大深刻影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量刑建议权具有程序启动先决作用,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推进和实施,但司法实务中,量刑建议工作的运行现状离该制度设计、功能实现还有不少差距,亟待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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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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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对待“目标公司可否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这一问题的裁判立场,经历了从“海富案”中不支持对赌条款效力、“华工案”中承认对赌效力并支持回购,再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的一系列转变,最终通过《九民纪要》第五条确立了对赌协议效力与股权回购义务可履行性二分的裁判准则。本文笔者通过结合司法实务,以及理论与实务界的诸多观点,探讨目标公司如何在对赌安排下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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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元春;
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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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袭警罪入罪标准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应当从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明确袭警罪的入罪标准。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不包括独立行为的警务辅助人员,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暴力袭击行为应具有突袭性但不要求必须具有不可预见性,犯罪主体不除外醉酒的人,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等。袭警罪案件办理中在执法合法性认定、暴力袭击对象认定、主观故意认定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对此,应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全面提升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依照入罪标准准确定性,切实提高袭警案件办案质效,减少袭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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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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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民商事合同约定“交易不开票、价格不含税”是否合法有效,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因为该条款系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实务上多数承认其效力。但这种判决后续又给税收征管、社会导向带来更大的矛盾和争议。在《民法典》背景下,相关税法作为“不含税价款”税收问题的共同依据和指引,相关立法、协调、适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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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
佟颖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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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规定为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之一,但没有对于该险别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还贷保证保险.各保险人由于认识不同,设计的保险产品存在较大差别.本文以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为分析对象,以保证保险合同(简称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是保障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被依约履行为基本出发点,将保证保险区分为两类,即"以借款人违约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和"以借款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分别论述了两类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事故等问题,并分析了保证保险的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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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
佟颖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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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规定为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之一,但没有对于该险别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还贷保证保险.各保险人由于认识不同,设计的保险产品存在较大差别.本文以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为分析对象,以保证保险合同(简称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是保障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被依约履行为基本出发点,将保证保险区分为两类,即"以借款人违约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和"以借款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分别论述了两类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事故等问题,并分析了保证保险的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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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
佟颖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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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规定为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之一,但没有对于该险别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还贷保证保险.各保险人由于认识不同,设计的保险产品存在较大差别.本文以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为分析对象,以保证保险合同(简称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是保障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被依约履行为基本出发点,将保证保险区分为两类,即"以借款人违约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和"以借款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分别论述了两类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事故等问题,并分析了保证保险的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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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
佟颖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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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规定为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之一,但没有对于该险别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还贷保证保险.各保险人由于认识不同,设计的保险产品存在较大差别.本文以针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为分析对象,以保证保险合同(简称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是保障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被依约履行为基本出发点,将保证保险区分为两类,即"以借款人违约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和"以借款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保险事故的保证保险".分别论述了两类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事故等问题,并分析了保证保险的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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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Shiyuan;
韩世远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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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在依瑕疵担保主张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公法限制为一种物的瑕疵,值得赞同.检验通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检验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在其违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可以发生解除权.减价责任的适用通常因当事人行使减价权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经当事人主张而适用减价责任.减价责任虽系物的瑕疵场合的法律后果,在权利瑕疵场合,亦有类推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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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Shiyuan;
韩世远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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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在依瑕疵担保主张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公法限制为一种物的瑕疵,值得赞同.检验通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检验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在其违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可以发生解除权.减价责任的适用通常因当事人行使减价权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经当事人主张而适用减价责任.减价责任虽系物的瑕疵场合的法律后果,在权利瑕疵场合,亦有类推适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