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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司法裁判中的问题与我国资本制度的完善

     

摘要

作为资本维持制度的核心条款,《公司法》第35条是法院在审判资本维持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条款。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流动、增资的出资人要求返还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等案件中,法官适用《公司法》第35条作出的判决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法》第35条对资本维持理念表述不科学,导致法官在判决时没有按资本维持的逻辑审理案件;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法》某些资本制度缺失,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针对这些问题,本次修订《公司法》应按资本维持的理念重述《公司法》第35条并重新整合资本维持制度;补充公司增资生效条款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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