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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 召开年:2004
  • 召开地:重庆
  • 出版时间: 2004-08-23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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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并指明依据的具体宪法条款,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条款,并对修改理由作了说明。
  • 摘要: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该法实施近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而行政赔偿案件也由少到多,由行为类型单一到行为类型多样化,由涉及公安、工商等主要执法领域到几乎涵盖所有行政执法领域,且案情也由简单到复杂。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仅体现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而且对于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出参考意见。
  • 摘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我国宪法条文,迫使我们进一步审视人权基本内容具体化、明确化的各项制度的实际运作现状,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更是这一问题的核心话题和内容之一。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表明,分析甚至垢污实在法上的缺陷的成果甚多,而描述和分析这一制度实际运行现状的成果却寥若晨星。基于上述两点考虑,笔者以广州市刑事司法赔偿的实践为个案,对这一制度的实践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仔细分析。rn 之所以选择广州市作为个案,一则因为我们系广州市法院系统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赔偿实务的司法工作者,有条件也有责任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得失;二则因为广州市作为我国的大都市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的突出特点和普遍习性已为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学者们所关注和熟悉,他在我国行政区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于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重大影响亦为大家认可。笔者通过这个调研课题,试图撩开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实践的神秘面纱,揭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该制度实际操作者的困惑,阐明立场、观点以及思考和建议。
  • 摘要:在2004年修宪的背景下观察分析大陆行政补偿法制发展的若干现实问题,具有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就此试作探讨、略陈管见,供行政补偿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参考。
  • 摘要: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国以其长期积聚起来的巨大能量向前冲刺,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世纪之交,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历史关头,中共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建设法治国家”载入我国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国家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喜事,我们认为,无论对其做出怎样高度的评价都不为过。本文介绍了我国宪法的定义和作用,阐述了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来源,浅谈了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应做的工作。
  • 摘要: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对广大公民社会生活最具影响力之一的是“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确立,这项原则是中国进入“权利的时代”极有实质性内容的标志。从法律角度讲,表明我国公民一方的私有财产权利已从过去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为重大的宪法权利,由国家根本大法予以认可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宪法原则,从立法本意和表述角度看,其重点并不是强调公民、法人与公民、法人之间不得加以侵犯并相互保护,而是强调国家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不得对私有财产加以侵犯并对之予以保护,这就涉及我国的行政法制度问题。rn 行政法作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部门法之一,对实现宪法原则负有重要的使命,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度对私有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其宪法规定将会是一句空话。然而通过对我国传统行政法相关理念与制度的梳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行理念的反思和制度的重构。
  •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回应中国民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凸显对财产权需求的客观需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保障私有财产权,使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获得巨大飞跃。宪法“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公民宪法财产权的实现仰仗于普通立法对其现实化和普遍化。尤其是“当宪法规范力得到加强,特别是宪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权形成交叉型调整形态后,传统的行政法功能发生理论与认识方法上的变化,需要以宪法原理为基础构筑的行政法理论体系。”由此,本文就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全面保障的确认,必然会对行政法提出相应要求,从法理视角对这种要求进行分析。
  • 摘要:就一般意义而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合法行使公权力,致使行政相对人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而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固然人民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当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作出必要的牺牲,这不但被认为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观念,同时也为各国宪法所普遍遵循。若人民所遭受的牺牲属于社会容忍义务的范围。则不发生补偿问题。反之,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其应尽的社会义务时,则构成了一种特别牺牲,应由国家给予公正的补偿。中国行政补偿问题在法治和理论上,都相当的混乱,不但缺乏体系,且多有缺漏不足之处。rn 纵观其他各国情况,皆因历史发展和时代演进之原因,致使补偿制度时而扩张,时而变革,也很难寻绎出共同的脉络与轨迹,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行政补偿体系,以供依循与援用,实为研究补偿制度的根基。一般而言,行政补偿体系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种类,是依据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构架。本文介绍了中国行政补偿体系的建构情况。
  • 摘要:随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行政许可领域的补偿责任,以及新《宪法》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行政法学界正越来越关注行政补偿的立法事项。而新《宪法》的规定,则为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建立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本文拟就行政补偿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 摘要:行政补偿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剥夺与侵害,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规定了某些特定事项的行政补偿。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特定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本文就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简要讨论。
  • 摘要:本文对重大决策补偿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行政决策补偿的范围以及行政决策补偿的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分析讨论。
  • 摘要: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第一次明确宣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是我国宪政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里程碑。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宪法发展受到了现代法治的本原——尊重人权的极大激荡,显示了政治与法治的相容性、统一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政府的行政权力将更大范围地纳入法治轨道并受到“法治”的统摄,行政法律制度也将按新的“法治”标准作出安排。诚然,现代社会不存在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私有财产权亦如此。各国宪法都规定,基于正当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或征用。rn 本文在保障私有财产权与维护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征用权的修宪背景下,试图通过对中外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以说明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正当行政补偿制度构建之间的内在相关性,并进而形成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若干改进思路。
  • 摘要:本文对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争议、关于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的司法审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司法审查以及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司法审查进行了讨论。
  • 摘要:本文试图从行政法层面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展开剖析,评析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中对界定“公共利益”的疏漏及行政使命的广泛性和不同层次性,结合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从行政法政策学的角度对政策形成过程中行政的作用、行政法的特殊性质、现代国家的利益反映机制、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及如何把握人民的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揭示现代行政法学研究必须重视价值和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方法论。
  • 摘要: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在没有特别损害每一个特定人的利益同时却损害众多不特定人的利益。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使得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不能如私益受到损害一样得到迅速的法律救济。因此,如何保护公共利益一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认为,公益的法律保护,诉讼是主要的手段(公益诉讼),司法是公益的主要维护者。本文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同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由于公共利益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性),是需要认定的符合社会进步的利益(模糊性),这使得私人利益的最佳保护手段——诉讼并非公共利益的最佳保护方式。相反,由于现代行政的发展根本改变了行政在促进、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是行政而非司法成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应当以政府责任为核心,以公法构建为中心,建立起完整的公共利益公法保护机制。
  • 摘要:关于利益的含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说。美国学者庞德把利益视为“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法国学者霍尔巴赫把利益看作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是必要的东西。”我国学者孙国华赞成这种主张。本文介绍了法律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界分标准和种类,讨论了法律利益的冲突及其处理方法。
  • 摘要:公共利益泛指对象不确定的为社会全体或多数人享有的利益。个人利益本源上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满足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代表共同的、长远的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最终价值指向,两者具有一致性,“公益”本身可能全部或部分与“个人利益”重叠,但是也可能相对立。笔者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旧城改造”、“园区开发”、“大学城”、“高尔夫”的浪潮,所谓“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需要”而征地、毁田、强制拆迁等报道常常见诸于报端。在这些浪潮中,或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或盗用“公共利益”进行“搭便车”寻租,其结果是投资者、开发商谋取高额利润,地方政府政绩显赫,拆迁户噩梦开始。于是,一个疑团在人们心中升腾:难道实现“公共利益”就要侵害国家利益,就要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一部分地方政府为什么会如此热衷于实现“公共利益”?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本文试图运用社群主义理论的分析工具,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与边界。
  •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修正案和第22条修正案的通过,“公共利益”从学术概念上升为了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人们试图阐述其内涵与外延,但在深入研究的过程中,人们又发现“公共利益”其实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于公共利益“从一产生开始至今仍无一个理想的定义”。本文围绕此定义展开讨论。
  • 摘要:今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写进了《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确定其范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哪个更重要?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从而影响到私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文介绍了公益的内涵、范围和特征,讨论了公益与私益的关系,提出了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要: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在学界由来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对其理解也颇有不同。在我国,公共利益也是常见的法律概念,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至今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由于立法对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对其理解差异甚至曲解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行政管理领域,甚至被一些地方官员或公共团体随意滥用。行政机关经常直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实行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征用,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法律精神。某些公共组织也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很大。在民事领域,鉴于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的存在,有人呼吁建立公益诉讼。但如果不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无法真正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rn 因此说,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对此,理论界也展开了激烈地讨论。笔者谨参与讨论,并从特定的角度对公共利益加以论述。
  • 摘要:《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律适用及其控制进行了讨论。
  • 摘要:由于公共利益保护的特殊法律地位及其与个体利益保护的密切联系,随着宪法条文的修改完善和对实践中一些违法行政案例的深刻剖析,“公共利益”的规范界定日益成为行政法学界关心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介绍了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及内容,讨论了公共利益界定应该注意的问题。
  • 摘要:美国早期的广播管制机构是联邦广播委员会(FRC),其后继者是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过去近百年里,在美国广播管制政策中,没有哪个问题像“公共利益”这样引起了这样的普遍关注和争论。批评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空洞的,对管制机关的行为,既没有提供指导,也没能施加约束”。前任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Ervin Duggan也指出,“一个成功的FCC管制制度,常常在对公共利益标准的热忱和厌憎之间,来回狂乱地振荡”。事实上,在美国广播管制的历史上,不同的时期,为公共利益标准赋予了不同的含义。而本文就试图勾勒出美国广播管制中公共利益原则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粗略脉络,以期对当下“公共利益”的讨论有些约略的启发。
  • 摘要: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公民权利体系日益完善的标志。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赔偿法》尚不完善,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针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和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别国赔偿制度的有益成果,试图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及完善作一初步探索。
  • 摘要: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次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无疑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在保障人权、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也起到了里程碑性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赔偿法近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它既并没有像颁布初期那样引起人们广泛的热情,在具体执行及个案的实践中也没有引起人们积极的注意和广泛的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积极响应,或不予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拖而不赔、或赔而不足、或采取规避法定赔偿事项而选择私下“抹平”的方式解决(这样等于改变了国家赔偿的性质,变国家赔偿为单位或个人的补偿)国家赔偿请求。从而导致了近年来赔偿法越来越被束之高阁而形成许多学者称之为的“可望不可及的摆设或花瓶”,赔偿法预设的“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等作用,被大大消弭。rn 笔者在纪念赔偿法颁布10周年的伟大意义的同时,也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针对赔偿法规定及制度设置上的缺陷(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则更需要弥补立法缺陷),吸收赔偿法10年历程的经验与教训,并借鉴国外在国家赔偿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世界各国人民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并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即现代司法理念。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独立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在我国,由于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权力高度集中,行政权、司法权合二为一,故在建国初期我国建立的司法制度还相当落后,未摆脱封建残余的影响。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始觉醒并提高。1994年,我国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成果。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司法的交流更加广泛和深入,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的法律文化和现代司法理念被广大国民所接受,国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rn 本文就我国司法赔偿制度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包括:司法赔偿归责原则问题、司法赔偿确认制度问题、司法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费用的支付问题司法赔偿范围问题。
  • 摘要:公权力行为违法侵权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已成为定制。所侵之权(暂且叫做“权”吧)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利益的损害无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如何正确理解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与非法利益的界限、认定标准何在?这些问题长期以来认识并不深入,且有误解。本文试图就此作些分析,以期讨论。
  • 摘要: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资格认定并不困难,但一旦遇到下列情形,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时,其赔偿请求权和取得赔偿权应转移给谁?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了,若没有任何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转移给谁?引起行政赔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行政赔偿诉讼是否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也存在诉讼第三人?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能否取得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相同的诉讼地位?有关国家机关能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应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应如何确定?对上述问题,现行《国家赔偿法》或者根本未作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甚合理。基于此,从理论上澄清上述疑问,本文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定有裨益。
  • 摘要:本文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历史演进,讨论了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分析。
  • 摘要:《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行为中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应规范,为解决许可中的国家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行政许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机制还不是很完备。本文拟对行政许可中涉及第三人的国家赔偿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许可中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 摘要:2004年修宪,系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修宪内容反映了我国向宪政时代又跨了一大步。其中修宪中尤为显眼之处是在公民财产权规定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首次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对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和私有财产进行了严格要求:一是国家必须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所需;二是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rn 本文拟结合修宪,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宪政理论进行探讨,提出建构宪政框架下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念;同时,本文进一步对我国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及现状作了学术梳理,作出评述及完善建议,以期得到学界的指正。
  • 摘要: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行政赔偿制度的运作已有十年之久。在此期间,行政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艰难的“窘境”表明,这部法律实施的效果很不尽人意,以至于学界普遍认为该法是“口惠而实不至”,甚至还讥之为“国家不赔法”。rn 值得关注的是,该法的修订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本文拟在分析现行行政赔偿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构想,希冀借此推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变革。
  • 摘要:本文对拓展行政赔偿范围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对《国家赔偿法)应确立的行政赔偿范围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 摘要: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权,开辟了私人自治的领域,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范围之界限,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坚固的金质盾牌。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可能来自其他个人与组织,也可能来自政府。而来自政府的侵犯是私有财产安全的最大威胁。公法,简而言之,就是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政府滥用公权力而遭受侵害是公法的重要功能。各国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政治文化传统,对私有财产公法保护的路径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并具有某种共同的趋向。本文试图对西方国家和我国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路径进行梳理,并就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制度设计作些探讨。
  • 摘要:公民的财产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障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无论是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还是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构建对公民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保障机制,成为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从我们国家构建的对公民财产权的法制保障情况看,按照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民商法制保障、刑事法制保障和行政法制保障。相比较而言,民商法制保障机制和刑事法制保障机制既有专门的实体法也有专门和程序法加以规范,整个机制比较完备。从行政法对此规定情况看,除《国家赔偿法》规定一定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给予有限的赔偿外,其他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比如行政补偿等)没有统一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文件当中。rn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尚没有统一完备的保障机制,常常导致公民的财产权遭到行政权损害时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对此,笔者就构建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障机制谈谈粗浅看法,以便求教于行政法学界的诸位同仁。
  • 摘要:行政上的损失补偿是与损害赔偿相对的一个概念,一般而言是指对私人为公共利益所遭受特别牺牲时给予的弥补与恢复。在西方宪政民主国家中,对于保障私人权益而言,损失补偿要比损害赔偿更受重视。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权力违法、任意的侵害私人权益的行为已较为鲜见,且较容易受到抵制与纠正,私人所遭受的损害也较容易获到救济。rn 关键问题是,对于合法的公权力行为致使私人遭受特别损失予以补偿,这对于保障私人权益尤其重要。损失补偿制度的确立,使得公权力对于私人权益进行剥夺与限制,即使为公益所必需,由多数人以民主程序决定,也必须对为公益承受特别负担的私人予以充分的、公正的补偿。从而使私人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本文拟从宪法规定之变迁,行政法治之发展以及理论研究之演进几个方面对中国大陆行政补偿问题加以系统评介。
  • 摘要:=2004年3月14日施行的《宪法修正案》,一方面明确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保护的例外——出于公益目的,国家可以对土地以及公民的其他财产予以征收征用,由此就引发了在征收征用中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协调公共利益与财产权的冲突问题。为实现防止征收征用权滥用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双重目的,就需要从征收征用和补偿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在法律上严格规定征收征用的适用条件,并规定科学、合理的实行程序;二是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失。根据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的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必须进行补偿。rn 可见,在我国大陆地区已经确立了在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中的“无补偿即无收用”的宪法原则。但是,仅有“纸面上的宣言”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及其适用将之转化成生活中的现实。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公益收用与行政补偿相结合的视角切入,并参考境外的相关经验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公益收用制度下的行政补偿问题。
  • 摘要: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空前,与土地征用或者房屋拆迁唇齿相连的补偿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补偿纠纷等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近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对征用补偿的明确规定,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行政补偿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契机。本文介绍了行政补偿的性质及其理论、“公共利益”及其判断标准,对行政补偿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
  • 摘要: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卢梭曾说:“财产权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在公民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一起构筑成公民基本权利的三大柱石,这三项权利相互联系、密切相关。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赋予公民财产权,意味着公民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若个人失去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就等于失去了维持个人生命的正当途径。“无财产则无异于生命的剥夺”。可见,财产权的确保,为个人奠定了生存的基础,为实现自由权利创造了条件。中国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几乎没有私有财产,自然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试想,一个社会的公民若没有财产,社会就不能进步;若公民有财产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社会就不会稳定。因此,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确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至关重要。本文介绍了西方各国及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立法完善以及补偿的范围。
  • 摘要:行政征收(以下称征收)的补偿,是一个共识的问题,但是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本文准备就征收补偿标准做一点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
  • 摘要:某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甲超市出售假中华香烟,遂立即组织人员检查,并当场带回5条烟进行化验。后证明此烟系正品。超市主人申请取回香烟,行政机关以已粉碎化验为由拒绝退回。超市主人再次申请要求按5条烟之成本价予以补偿,仍遭拒绝,理由是:①行政取证行为是行政强制检查所必须的过程性行政行为,这个损失是必须的,否则行政机关无法开展正常执法工作,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检查负有容忍义务。②即使行政机关愿意补偿,但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经费来源无法落实,爱莫能助。此事最终不了了之,超市主人只能忍气吞声。应当说,类似事情在我国具有相当普遍性,而且其结局也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大多以相对人的容忍作为结束。rn 如果说某种现象偶然出现,我们的忽略还有其合理性,那么,对于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现象置之不理,显然就不可原谅了。是故,作者尝试以此案为契机,以行政取证行为补偿制度这样一个理论空白点为突破口,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进行探讨。
  • 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然而,在这场大规范"圈地运动"的背后,出现了大量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五无农民"群体。城市边缘就像充满硝烟的战场,征地引发的矛盾随时可能激化。与此同时,我国滥征土地数量之大触目惊心,直接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本文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
  • 摘要:本文介绍了土地征收征用的内涵界定,对土地征收征用中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和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
  • 摘要: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成了社会的热点新闻,这其中除了因房屋的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不公以及程序违法以外,未对当事人失去土地损失予以补偿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可以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文从理论上研究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性质以及相关制度构造。
  • 摘要:本文介绍了“法律界定‘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以及宪法和法律“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界定,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说明。
  • 摘要:世界上,“公共利益”往往可以成为国家机关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征收私人财产的“法定理由”。在我国,从宪法到具体法,也不乏有将“公共利益”设定为公共机关征收或征用私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文探讨了“公共利益”的溯源与内涵,讨论了公共利益内容的决定方式、公益原则。
  • 摘要:本文探讨了公共利益概念对行政法的重要性,对纷繁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了介绍,提出了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 摘要: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源,私有财产权又是公民个体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类型,根据《宪法》以上两项修正案的规定,对土地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的前提都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尽管这两个修正案只涉及土地与私有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显示了这样一项宪法原理,即公权力对私人利益单方面限制与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而形成的是一种公法关系,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补偿)责任。rn 基于任何公共利益之外的理由对私人合法权益的单方性限制、克减乃至剥夺都是非法的。由此会引发出一个众人关心的话题:既然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私权限制与克减的理由,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如何避免、克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非法损害私人权益的行为呢?
  • 摘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中都有使用,在法学领域,它与公共权力或私人权利有着密切联系,是个重要的概念范畴。迄今为止,很多学者都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似乎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各国也少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确界定。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可能从法理上对公共利益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
  • 摘要:本文中的“行政公开”指以“透明”为原则的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方式,因此既包括行政活动的结果的公开,也包括行政活动的过程的公开。前一方面即目前国内学术界关注较多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后一方面则指政府信息的收集和运用以及决策的过程,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保护,行政会议的公开等,它们目前在国内受到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或者可以概括地说,行政公开的主要内容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了解权)和对知情权的限制,即行政公开的“积极内容”和“消极内容”。本文同时认为,作为未来一种制度设计的行政公开,并不只是上述两个部分内容的简单相加,而更重要的是,将这些内容置于一个有机的系统之中,合理安排好每一个具体的方面。
  • 摘要:庞德有一个著名观点,他提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利益是建立和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我们因此可以说法律调整的实质上是利益关系。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通过规范、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当然,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不仅仅只是依靠法律,在法律没有出现以前,非法律的调整机制就已经存在了。然而,法律却在它一出现后就逐渐上升为重要和主要的调整机制。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方式之一是法律发现并界分和利益主体及其利益需求,对它们提供保护。当然,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无条件地为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提供同一的保障。这首先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立法的时候对所有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利益都能够认识到;其次,法律也不可能对在其被制定时未曾出现的利益需求的保护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第三,法律保护利益的最基本形式是法律承认某些利益为合法,或者规定某些利益实现的正当途径、手段。rn 本文讨论四个间题:利益的行政法保护、公共利益何以有限、行政权的合法性、行政法的作用。
  •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由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的特征决定,无法从立法的角度给出一个绝对适用的定义,相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根据不断变迁的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更应以法律,特别是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来充实。但公共利益也并非完全虚幻,通过主观的和客观的、实体的和程序的、量的和质的多重标准的结合,还是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具体结论。本文介绍了公共利益的法律表现、对公共利益的含义解读以及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进行探讨。
  • 摘要: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公共利益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因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也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在司法活动中,公共利益均倍受关注。但是,诚如哲人黑格尔所言,熟知非真知。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似乎是最为熟知的概念却一直是人言人殊。于是,伴随着公共利益的出现,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决定公共利益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判断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便是理论家们和实践工作者们孜孜以求的课题。而在现今的中国对于围绕公共利益的上述诸多问题的探求,其实践价值更是凸显。本文对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进行了介绍、讨论了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与正当法律程序。
  • 摘要: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政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国家存在正当性的标准之一。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漫无边界,行使时也并非毫无限制,既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更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否则将不受法律保障,反而要受到法律惩罚。行政法上依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正是基于此。但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部分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或其他目的随意解释,甚至将商业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来明晰其内涵,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
  • 摘要:本文介绍了公共利益”成为上海“车牌拍卖”事件中的隐性话题,讨论了机动车牌照申请走向额度调控。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上述规定,上海并没有因此设定一个新的裁量性许可,也没有明显增加取得总量调控下的车牌所需具备的条件,而是通过“行政计划”方式确定某一段时间内(以月为单位)拟投放的车牌额度。
  • 摘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于8月22日至25日在重庆市召开。11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提交论文60余篇。本次年会的主题为“2004年修宪后的中国行政法”。与会代表主要围绕“公共利益的界定”、“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等议题展开了讨论。笔者现将会议论文和讨论中提出的观点进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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