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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7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4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27501篇;相关期刊35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2(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等;对赌协议的相关文献由804位作者贡献,包括关静怡、刘娥平、何丹等。

对赌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14 占比:2.53%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27501 占比:97.42%

总计:28228篇

对赌协议—发文趋势图

对赌协议

-研究学者

  • 关静怡
  • 刘娥平
  • 何丹
  • 姜华山
  • 费一文
  • 赵袁军
  • 郗盼
  • 陈翔
  • 高原
  • 黄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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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然
    • 摘要: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成立于2009年3月,是专业从事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7月,公司递交招股书,申请登陆创业板,如今已上会通过。虽然成功跻身资本市场,但《股市动态分析》在研读其招股书后,发现仍有一些问题待解:首先,公司在上市前期与数位股东签订了多项对赌协议,但均以失败告终。
    • 陈京华
    • 摘要: 对赌协议在电商代运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先分析电商代运营中的对赌与一般意义上的对赌之间的差别,然后通过不同的对赌案例,探索对赌协议中“双赢”“一赢一输”“双输”现象,最后总结电商代运营中签订对赌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与机会。
    • 周石桃
    • 摘要: 企业并购带来的商誉减值风险是当今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给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带来巨大隐患。本文以宝鼎科技收购上海复榆后计提巨额商誉减值为案例,分析发生巨额商誉减值的原因,并从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 张亚纳
    •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融资力度加大,融资难问题也日益突出,作为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赌协议被推到大众视野。在对赌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抗力被融资方作为抗辩理由的引用频率极高。法院应重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重要性,考量个案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做到同案同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法律解读出发探讨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中适用所需的条件,以期对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帮助和启发。
    • 陈姝洁
    • 摘要: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赌协议在资产重组并购过程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对赌协议的运用不当也为并购方带来大量风险,威胁着企业甚至市场的稳定性。本文以L公司对赌B公司为具体案例,通过介绍并购过程以及运用对赌协议的固有风险,分析风险原因,提出应对风险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防范策略。从审计角度出发,考虑如何通过发挥并购方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更好地控制风险。
    • 黄一琦
    • 摘要: 对赌协议是一种起源于国外的新型投资模式,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来确定一个对赌目标。如果融资方能够完成对赌目标,对于出现的差额,投资方要给予融资方一定的弥补。而如果未能够完成目标,融资方要给予投资方存在的差额弥补。这样的方式在进行对赌协议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多样化特点。而我国针对对赌协议的法律规范性还有待提高。本文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阐述,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完善改进对策,希望能够对我国对赌协议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借鉴。
    • 林永坚; 李欣怡
    • 摘要: 本文以著名的斯太尔业绩对赌案例为研究对象。首先,对该起业绩对赌案例各参与方的角色及该起并购对赌案例的背景、过程进行介绍。其次,分别从该起并购案例最终对赌失败的原因、各并购参与方的成败角色及英达钢构进行业绩承诺的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观点:英达钢构代替标的资产出售方硅谷天堂进行业绩承诺是本起对赌案例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同时对英达钢构与硅谷天堂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提出合理怀疑。最后,本文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行为的相关对策建议。
    • 张璐; 孙自愿; 王潇赞
    • 摘要: 我国并购市场在近年来越来越活跃,交易金额和数量在提高。许多企业为了防范并购可能产生的巨额商誉减值风险,通常会在并购交易中引入对赌协议。结合并购市场的新动向,对并购活动中运用对赌协议防范商誉减值风险的有效性进行案例分析。通过选取利欧股份高溢价并购轻资产企业智趣广告这一并购事件,研究发现,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条款设计并未考虑被收购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也不能保证损失赔偿的时效性,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并购方的损失,但并未有效对冲收益法的高估值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最终并未达到有效防范巨额商誉减值风险的目的。
    • 山茂峰
    • 摘要: 股权回购与减资绑定的裁判路径容易侵损公司法人独立性、扭曲合同机制。法官裁判对赌协议履行可能性容易造成司法过度介入公司。对赌失败后,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和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及其原始股东利益对立,所以董事会、股东会也均不应为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判断主体。主张由董事会判断的观点亦存在混同投资方权益与优先股、误读意思表示理论的法理缺陷。基于债的履行障碍法的体系秩序,资本维持原则不宜作为合同程式中履行不能的法律原因。是故无需判断协议的可履行性,法院应直接判定协议的履行,以避免对公司形成过度保护。应对实在的而不是抽象的债权人进行保护,让债权人参与到程序中:对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公司应履行减资程序;对于金钱补偿型对赌,公司应偿还债务,具体根据破产标准和履行是否损及股本,呈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一时不能)三种状态。
    • 王倩
    • 摘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后,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重心便由最初的合同效力性问题转向了协议的可履行性,审视规范也更多地集中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肯定协议效力的同时对协议可履行性提出要求。纪要跳出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相关联的窠臼,实现了合同效力与可履行性相区隔。同时,在民法典背景下,目标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对相对人的“善意”苛以更高的要求,应当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角度来解析目标公司为股东的增资扩股协议提供担保的效力。在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纪要预设的目标公司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义务,或因减资程序难以做出、利润补偿受盈余分配标准的限制而存在履行困境。对此,投资方或可通过初期谨慎选择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对赌方、完善对赌条款,以设计重复博弈结构、灵活借鉴优先股制度等方式,来尽量避免处于履行不能的被动境地,以更好地解决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救济力度,完善风险融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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