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7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4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27501篇;相关期刊35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2(第三届)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等;对赌协议的相关文献由804位作者贡献,包括关静怡、刘娥平、何丹等。
对赌协议—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7501篇
占比:97.42%
总计:28228篇
对赌协议
-研究学者
- 关静怡
- 刘娥平
- 何丹
- 姜华山
- 费一文
- 赵袁军
- 郗盼
- 陈翔
- 高原
- 黄伟
- 黄波
- 于辉
- 余学亮
- 冯对
- 刘勇
- 刘向东
- 刘子亚
- 刘峰涛
- 刘武
- 刘玮
- 刘芳
- 刘迎霜
- 刘钰辰
- 叶子青
- 叶紫燕
- 司文
- 吕斌
- 吴义太
- 吴子瑶
- 周丽娜
- 周煊
- 唐佳珍
- 姚瑶
- 孟方琳
- 崔劲
- 张士举
- 张岑
- 张建平
- 张晓茹
- 张美硕
- 张群辉
- 张翔
- 张黎
- 彭冰
- 晏妮
- 曾玉
- 李少微
- 李洪
- 李玉辰
- 李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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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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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成立于2009年3月,是专业从事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7月,公司递交招股书,申请登陆创业板,如今已上会通过。虽然成功跻身资本市场,但《股市动态分析》在研读其招股书后,发现仍有一些问题待解:首先,公司在上市前期与数位股东签订了多项对赌协议,但均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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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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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在电商代运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先分析电商代运营中的对赌与一般意义上的对赌之间的差别,然后通过不同的对赌案例,探索对赌协议中“双赢”“一赢一输”“双输”现象,最后总结电商代运营中签订对赌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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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石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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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并购带来的商誉减值风险是当今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给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带来巨大隐患。本文以宝鼎科技收购上海复榆后计提巨额商誉减值为案例,分析发生巨额商誉减值的原因,并从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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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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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融资力度加大,融资难问题也日益突出,作为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赌协议被推到大众视野。在对赌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抗力被融资方作为抗辩理由的引用频率极高。法院应重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重要性,考量个案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做到同案同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法律解读出发探讨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中适用所需的条件,以期对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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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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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赌协议在资产重组并购过程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对赌协议的运用不当也为并购方带来大量风险,威胁着企业甚至市场的稳定性。本文以L公司对赌B公司为具体案例,通过介绍并购过程以及运用对赌协议的固有风险,分析风险原因,提出应对风险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防范策略。从审计角度出发,考虑如何通过发挥并购方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更好地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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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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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是一种起源于国外的新型投资模式,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来确定一个对赌目标。如果融资方能够完成对赌目标,对于出现的差额,投资方要给予融资方一定的弥补。而如果未能够完成目标,融资方要给予投资方存在的差额弥补。这样的方式在进行对赌协议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多样化特点。而我国针对对赌协议的法律规范性还有待提高。本文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阐述,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完善改进对策,希望能够对我国对赌协议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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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坚;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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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著名的斯太尔业绩对赌案例为研究对象。首先,对该起业绩对赌案例各参与方的角色及该起并购对赌案例的背景、过程进行介绍。其次,分别从该起并购案例最终对赌失败的原因、各并购参与方的成败角色及英达钢构进行业绩承诺的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观点:英达钢构代替标的资产出售方硅谷天堂进行业绩承诺是本起对赌案例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同时对英达钢构与硅谷天堂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提出合理怀疑。最后,本文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行为的相关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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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孙自愿;
王潇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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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并购市场在近年来越来越活跃,交易金额和数量在提高。许多企业为了防范并购可能产生的巨额商誉减值风险,通常会在并购交易中引入对赌协议。结合并购市场的新动向,对并购活动中运用对赌协议防范商誉减值风险的有效性进行案例分析。通过选取利欧股份高溢价并购轻资产企业智趣广告这一并购事件,研究发现,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条款设计并未考虑被收购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也不能保证损失赔偿的时效性,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并购方的损失,但并未有效对冲收益法的高估值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最终并未达到有效防范巨额商誉减值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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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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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回购与减资绑定的裁判路径容易侵损公司法人独立性、扭曲合同机制。法官裁判对赌协议履行可能性容易造成司法过度介入公司。对赌失败后,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和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及其原始股东利益对立,所以董事会、股东会也均不应为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判断主体。主张由董事会判断的观点亦存在混同投资方权益与优先股、误读意思表示理论的法理缺陷。基于债的履行障碍法的体系秩序,资本维持原则不宜作为合同程式中履行不能的法律原因。是故无需判断协议的可履行性,法院应直接判定协议的履行,以避免对公司形成过度保护。应对实在的而不是抽象的债权人进行保护,让债权人参与到程序中:对于股权回购型对赌,公司应履行减资程序;对于金钱补偿型对赌,公司应偿还债务,具体根据破产标准和履行是否损及股本,呈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一时不能)三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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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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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后,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重心便由最初的合同效力性问题转向了协议的可履行性,审视规范也更多地集中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肯定协议效力的同时对协议可履行性提出要求。纪要跳出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相关联的窠臼,实现了合同效力与可履行性相区隔。同时,在民法典背景下,目标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对相对人的“善意”苛以更高的要求,应当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角度来解析目标公司为股东的增资扩股协议提供担保的效力。在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纪要预设的目标公司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义务,或因减资程序难以做出、利润补偿受盈余分配标准的限制而存在履行困境。对此,投资方或可通过初期谨慎选择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对赌方、完善对赌条款,以设计重复博弈结构、灵活借鉴优先股制度等方式,来尽量避免处于履行不能的被动境地,以更好地解决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救济力度,完善风险融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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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 《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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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国际资本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对赌协议本质上是投融资手段,一种激励机制,一种金融工具.笼统判断对赌协议效力是不科学的.既然对赌协议基于市场需求应运而生,应当思考如何让对赌协议在市场上发挥作用的同时又受到法律规制.对赌协议作为一类无名的射幸合同,不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倾向于认定其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设计协议、谈判缔约、风险规避方面并不对等,但作为市场条件下双方充分协议的结果,以风险换“发展机会”的交易是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的.从法律设计层面看,在私法自治、有利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指导下,应当采取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设计原则,充分发挥其活跃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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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旭超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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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着广泛应用,但其效力尚未得到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承认.对赌协议是一种典型的附生效条件合同,其区别于一般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特点在于对赌协议不仅条件成就时的法律后果作出约定,也对条件不成就时的法律后果作出约定.由于对赌协议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利益,因此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论补偿义务人是目标公司还是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对赌协议之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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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贺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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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签订对赌协议几乎成了中国私募股权融资参与内地企业上市或者并购活动中的合作基础和基本形式.作为被诉诸法院的有关对赌协议合法性第一案的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已经在全国整个私募行业引起了不小的轰动,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的最终判决的出现,必将对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从法理上、法律性质上分析,对赌协议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对赌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实现了协议双方的共赢;但诚如防止保险合同滥用一样,也要防止对赌协议的滥用.在中国目前的实践当中,不论是司法领域还是资本市场领域,私募融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将直接导致投资方在进行私募投资后将没有直接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因此制定并有效执行有关相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规范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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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飞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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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学术界和实务界近来普遍关注的国内首例宣告对赌协议无效案的案情出发,引出笔者不同于其他学者的缔约主体分析论,接着对PE界今后如何规范对赌协议的签订提出了10点完善建议,然后笔者简要介绍了自己对与对赌协议紧密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10点完善意见,最后得出结论:对从西方引进的对赌条款,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照搬,需要根据国内的法律体系并结合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加工后才能使用.与此同时,立法层面也应积极行动起来,想方设法把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的修改中都统一予以明确下来,从制度层面杜绝法律漏洞和规范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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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萌枝;
赵丽;
高原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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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日益发展成熟的今天,对赌协议也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赌协议作为一个创新型金融工具已在国外的应用中发展成熟,签订对赌协议也逐渐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似乎并未得到国内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通过介绍对赌协议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并对国内第一例经司法程序判定对赌协议无效的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论证对赌协议的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在此基础上针对对赌协议在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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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福灵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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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是金融衍生品,引入中国后对对赌协议效力争论不休,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被判无效,引起了新一轮的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对赌协议理应无效;也有人认为对赌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并非无效;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认定对赌协议有效.笔者从对赌协议的理论基础、对赌协议的分类着手分析,认为对赌协议并非绝对无效,需要辩证视之,区别对待,辩证地对待对赌协议的效力.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确认对赌协议的法律地位,不等于他就是违法的,没有生命力的。如果对赌协议的办法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否则,应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给予积极评价。市场的创新精神和原则容许新事物,在民商法律层面,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因此,应当客观地辩证的对待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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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高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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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通讯技术领域,尤其为一种移动协议适配联通协议和电信协议的方法,其具体步骤如下:S1,建立连接:企业客户通过移动CMPP标准协议与协议适配器建立连接,适配器将接收的CMPP协议的短信提交请求转换成联通SGIP或电信SMGP或移动CMPP协议发送给运营商,S2,登录流程:企业客户接入并登录时,发送登录信息请求至协议适配器,协议适配器根据配置中的用户信息进行解析并校验数据以及登录用户鉴权,本发明通过设计实现来了接入和使用方便,功能灵活和协议转换效率高且稳定可靠的企业短信接入方法,同时达到了功能灵活和协议转换效率高且稳定可靠的效果,从而本方案中的协议适配器实用性能更强,更适宜大范围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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