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88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党政干部学刊、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保底条款的相关文献由113位作者贡献,包括彭冰、章晓洪、孔亮亮等。
保底条款
-研究学者
- 彭冰
- 章晓洪
- 孔亮亮
- 肖彦
- 薛建萍
- 陈贵1
- 丁寿兴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丛日春
- 东方
- 于惠芬
- 从鑫莎
- 何国华
- 冯威
- 刘佳鹏
- 刘天利
- 刘建玲
- 刘彩芹
- 刘徐强
- 刘文辉
- 刘静
- 刘骏
- 厉健
- 叶小青
- 叶建设
- 叶建设1
- 叶德宣
- 吴晓梅
- 吴畏1
- 吴继伦
- 周云峰
- 周云清
- 唐翥
- 夏雨
- 姜艳君
- 孙振宇
- 宋杉杉
- 宋永盼
- 崔宇清
- 常亮
- 康锐
- 廖凡
- 廖志敏
- 张兆
- 张兆1
- 张剑秋
- 张小霞
- 张庆东
- 张烁
- 徐正
-
-
王珊珊
-
-
摘要:
金融领域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私募投资基金因能实现差异化、多样化配置财富而备受投资者青睐。然而,该领域监管体系还不够细化完善,缺乏足够位阶的法律做支撑,存在规制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标准也不清晰、不统一。未来应更注重私募资金领域的特殊性,在司法谦抑的基础上,从保护投资者入手,尝试借助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制度,重新审视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
-
刘静
-
-
摘要:
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现行规范由于位阶效力和规范对象等原因,在适用上存在争议.《九民纪要》的出台,为私募保底条款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新思路.传统观点上的私募保底违反民法公平原则存在逻辑不足,私募保底条款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可能带来系统性负外部性.对于类似私募保底条款的金融创新,司法不可僵化应对,亦不可依附于监管,而是应从已有的法理本源上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在合法性、违法性基础上统一司法裁判.
-
-
宋永盼
-
-
摘要:
自然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为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个人之前签订的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宋杉杉
-
-
摘要:
自委托理财合同盛行起,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争议从未停歇。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三级法院的相关判决为研究对象, 总结归纳了目前法院在效力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评述。本文认为,事后保底条款均为有效;而事前保底 条款应视受托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此外,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和盈利分配比例分 配责任。
-
-
-
张兆1
-
-
摘要:
''保底条款''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频发,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并对检索到的有效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各级法院对''保底条款''效力以及''保底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剩余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有所不用。笔者通过对''保底条款''效力进行法理分析,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金融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的后果,''保底条款''应无效,''保底条款''无效必将导致剩余合同条款无效。
-
-
张兆
-
-
摘要:
"保底条款"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频发,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并对检索到的有效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各级法院对"保底条款"效力以及"保底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剩余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有所不用.笔者通过对"保底条款"效力进行法理分析,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金融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的后果,"保底条款"应无效,"保底条款"无效必将导致剩余合同条款无效.
-
-
邵雯
-
-
摘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各金融领域投资者不断增加,金融产品更加多样化。万能险作为一种创新型人寿保险,自其进入市场以来,因独特的双重保障收益性及合同中的''最低保证利率''条款深受市场投资者的喜爱。但在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和不同金融领域保底条款规范不同的影响下,万能险中''最低保证利率''条款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业界产生了诸多分歧。解决条款法律效力认定分歧需要相关部门规范合同条款、健全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者、监管层三方当事人坚持自身原则,在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实际应用中减少分歧矛盾,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
-
黄鹏
-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李嘉桐;
孙振宇;
王利民
-
-
摘要:
保底条款常见于投资合作协议中,这种在法律框架之下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保底条款一般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当投资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满足投资人不享有管理权、不承担风险且享有固定收益的条件时,应被认定为借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