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1年内共计9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8篇、会议论文66篇、专利文献118237篇;相关期刊513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7种,包括2015中国城市规划年会、第三届长三角金融法研究生论坛、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法律调整的相关文献由977位作者贡献,包括黄建武、朱叶、柴振荣等。
法律调整—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8237篇
占比:99.18%
总计:119211篇
法律调整
-研究学者
- 黄建武
- 朱叶
- 柴振荣
- 孙国华
- 孙潮
- 王河
- 倪正茂
- 公丕祥
- 史际春
- 孙南申
- 孟庆瑜
- 王权典
- 王素娟
- 郑士贵
- 陈云卿
- 匡文波
- 匡琼松
- 孔小红
- 张廉
- 徐澜波
- 方嘉民
- 李天铎
- 杨立新
- 牛乐
- 牛绿花
- 石文琰
- 肖冰
- 董玉明
- 袁文全
- 谢晖
- 钱卫清
- 陈锦川
- 马子麟
- 魏清沂
- 严利东
- 严琦华
- 于吉
- 俞金香
- 关晓丽
- 刘世杰
- 刘作翔
- 刘芳
- 刘颖
- 匡青松
- 吴义周
- 吴大英
- 吴宗金
- 周世中
- 周太忠
- 周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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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林;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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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民进城务工甚至定居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我国城乡两栖人口数量快速增加.在人口的城乡两栖状态下,居民一般在城市定居、工作和生活,但户口却在农村,在农村有耕地、宅基地以及其他权益.人口城乡两栖是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必然产物,将两栖状态下居民在农村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法制轨道,既可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顺应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也可通过依法督促其履行相应职责,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国应立足城乡两栖常态下城镇居民的城乡权责状态,分析其法律调整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合理的法律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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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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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数量和领域都迅速扩张的背景下,坚持审慎立法原则,重新思考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基础。本文主要以地方文明促进类立法策略为例,从文明的目标和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行为的层次性及规范选择、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置的适当性等多个方面,来阐明审慎立法的实践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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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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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依法治国的深度推进,需要借助法治化的手段针对集体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处理,通过对集体劳动争议实施法律调整,使争议处理过程中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本文从企业并购中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调整入手,在对企业并购中集体劳动争议特点和原因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对企业并购中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调整处理措施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希望能促进集体劳动争议表达机制和反应机制的完善,能提高集体劳动争议法治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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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欧阳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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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把产教融合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既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现实需要.从政策供给到法律供给是产教融合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产教融合不可避免出现某种失序,集中表现为价值失守、结构失衡和制度失范.产教融合法律调整的逻辑起点在于法律较政策相比的强制性、根本动因在于产教融合失序、构建路径在于修立并举.修订完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现有法律,把产教融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单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产教融合法律调整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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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长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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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法的综合性与基础性功能应当统合.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质"与"量"保护不平衡,具体内容上的"详"与"略"处理不当及与其他传统部门法衔接不足等问题;环境保护法应当以体系化思维贯穿其制定与修改的全过程,辅之体系化逻辑、行政执法导向思维和立法技术创新方法以改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内部一体化"与"外部一体化"协调不足的局面,从而在夯实环境保护法功能地位的同时保证其动态适应性和灵活反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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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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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推进,我国云贵山区农村的家庭秩序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夫妻关系、代际关系、兄弟家庭关系的传统团结性和温情性崩解,折射出山区乡村社会结构和伦理体系在现代化转型中的混乱、破碎与重建难题。传统云贵山区农村婚姻家庭秩序是以社会整合塑造的,市场经济通过让农民“走出归属”“走出连带”“走出公共合作”,分别瓦解了家庭整合、家族整合和村寨整合三个差序化社会整合机制,肢解了家庭秩序的根基。家庭秩序的维护机制始终具有“二元性”,一是社会组织力和整合力,二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在社会整合衰微之时,家事法律应跟进对家庭秩序的调整和维护。在侧重向度上,家事法律应注重综合性关系而非财产契约关系、“家庭主义”而非“个人主义”的立法取向。在输送路径上,家事法律应通过塑造“主体媒介”和“规范媒介”强化秩序干预,改变家事法律在调整山区农村家庭关系上“身体不在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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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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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既需要公平的分配机制,也需要健全有力的保障机制和持续稳定的发展机制,从立体的维度上构建起服务于土地流转各利益群体最大利益的土地流转法律整合制度.这既能确保耕地和粮食生产安全,也能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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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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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公平普惠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保证,是破解城乡医保制度的"碎片化"和"分散化"问题,实现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我国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调整应坚持社会公平优位原则、普遍性和区别性竞合原则、基本保障原则、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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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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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医疗水平和社会整体医疗意识的提高,医患关系成为了受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很多医疗纠纷来说,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关系以及概念界定等性质进行法律定位,对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证医疗事业稳定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基于此,通过对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定位的分析,提出一定的法律调整对策,希望给相关人员提供一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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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赫楠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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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孕行为自其出现,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引起了法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广泛争论.什么是代孕?允许其存在还是禁止?抑或置之不理?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法律来调整它,要如何调整?这一系列问题时讨论代孕问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通过对代孕形式的梳理,反思对代孕的法律调整的缺失,才能明确对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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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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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被认为具有意思和执行能力,只是其意思通过机关或代理人完成.公司决议即是公司意思形成的过程,在性质上其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宜囿于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尤其是效力形态对其进行制度构建.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要求即是对公司意思的尊重,应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尽量不干预公司意思的形成过程而认可其效力.但为消除意思形成过程中因实体或程序瑕疵而使相关主体可能遭遇的利益减损或不公正待遇,宜赋予相关主体以撤销权,对公司决议的撤销属于公司意思的自我否定,应规定公司内部能够代表公司意思的主体承担瑕疵决议撤销的义务及义务违反时的相应责任,即以决议撤销作为公司瑕疵决议效力的唯一形态.与二元、三元甚至四元效力形态相比,瑕疵决议效力的一元化有助于维护公司自治、确保商事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兼顾社会现实.当然,中国公司法宜为此进行相应的制度修正以提升其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