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改革运动是国家高度同质下全部机构、全体民众总动员的一个缩影。中共中央在运动中居于核心地位,而政务院是运动实际上的运作中心。运动的途径是由官方自上而下灌输法意,呈现出单一单向的从官到民的传播特点。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机关到社会,从干部到群众,从权利的中心到边缘,婚姻改革呈现逐级递减的情形。运动的直接成就是新的婚姻制度和观念占据了主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观念通过政治教育、宣传机器、娱乐活动等众多方式进入了基层社会,随之而来的是青年的独立、父权的衰落和女性地位的提高,来自婚姻主体的自主需求与政治动员的内在契合构成了运动成功的基础。指导这场改革运动的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作用与反作用的理论,而作为这种革命实践理论基础的则是人的能动性理论,但是公权力在将个人从封建宗法下解放出来的同时又将其置于政党和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之下,公私领域没有合理的界限区分的结果是婚姻的异化。在继续尊重、保障和扩大个人与家庭私人生活自主权的同时,保持公权力对婚姻关系的适度干预不仅必要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