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527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16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17635篇;相关期刊725种,包括法制博览、领导决策信息、致富天地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第七届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论坛、第九届海峡两岸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研讨会、中国法学家论坛等;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文献由1510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圣平、房绍坤、杜志勇等。
土地经营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635篇
占比:92.04%
总计:19161篇
土地经营权
-研究学者
- 高圣平
- 房绍坤
- 杜志勇
- 肖鹏
- 单平基
- 陈小君
- 刘云生
- 张红宇
- 本报讯
- 杜金向
- 滕佳一
- 陈广华
- 高勇
- 高飞
- 丁关良
- 丁文
- 伍振军
- 兰勇
- 刘兆军
- 司顺文
- 吴昭军
- 周平
- 孔祥智
- 孟瑞琦
- 张云华
- 张入化
- 张旭昕
- 张毅
- 本刊综合
- 李松泽
- 李淑慧
- 潘家永
- 王道勇
- 王钰
- 程雪阳
- 纪婷
- 聂建刚
- 辛立秋
- 陈锡文
- 韩俊
- 高林娜
- 乔金亮
- 于丽红
- 付振奇
- 任智超
- 何传新
- 何兴明
- 倪成杰
- 兰庆高
- 刘亚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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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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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设置是为了改变先前农地两权分置模式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单独的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上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该权利虽然具备一定的成员权属性,但主要的权利内容是对"集体产权"的农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前者是权利的配置主体,后者是权利的具体实施主体.对于土地承包权的内容,本文认为主要包括承包请求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承包收益权和承包监管权等四项权益.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中,土地承包权的设置承载一定的保障功能,它确保在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之时,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地的"间接占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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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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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农地现代化发展,“三权分置”改革应运而起并顺利开展。但是因为法学逻辑相较于经济政策具有后置性,并且土地经营权涉及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所以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学界现有主要观点为物权说、物债二元说以及物权化债权说。物权说可能会架空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突破一物一权原则;物债二元说与我国物债区分体系难以融合;物权化债权说与“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相吻合并更能体现土地经营权的特点。以土地经营权的形成机制为线索,出租、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被定性为物权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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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彦敏;
赵业程;
战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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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山东省莱州市的实证调研为示例,通过对近年来土地流转状况及主要纠纷特点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主要有:土地资源价值提升,引发收益分配争端;流转风险防范意识缺乏,管控机制不健全;基层组织错位,监管力度较弱;流转程序不合规范,纠纷协调机制不完善。进而从法律完善、风险防范、市场监管、多元化解等方面探索土地流转纠纷实地化解策略,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相应参考借鉴,持续深化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力新时代乡村振兴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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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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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潍坊市潍城区现有农户29 635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5 253.33 hm^(2),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为2 526.67 hm^(2)。土地流转入农户的较多,流转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企业的较少。2020—2022年潍城区土地流转交易指导价格为500~1 300元/667 m^(2)。初步建立了“街村调解、区县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农民用家庭承包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社社合作”的模式,整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生产经营实现全托管。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2)强化合同管理,规范流转行为;3)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职能;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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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
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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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资本与农民股东在投资目的、治理能力、利益需求等方面的差异,股东之间的同质化假设被异质化的现实所推翻,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外来投资者的不同利益诉求成为农业公司治理的难题。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后,其土地权益有被社会资本损害的风险,现有的优先股实践虽能体现农民股东的收益权,但尚无法捍卫农户最核心的土地权益。因此,宜从类别股的分类表决中构建农民股东的特别表决权,尤其是涉及公司对土地经营权可能进行处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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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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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的沿革。为了进一步指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应明晰“三权分置”在学理与立法上的内涵。“三权分置”的必要性表现在:其一可回应国家政策需求;其二可立法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土地经营权流转仍然存在立法缺憾,具体表现为:“发包方备案”条款存在争议;“授权性立法”的内容不具体;原《物权法》第180条、184条内容不明晰。作出的立法完善应是:删除“发包方备案条款”;完善授权性立法的内容;对原《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与《民法典》作出相关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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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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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宣告着土地经营权正式进入物权编的体系之中。但鉴于当下定义的不清晰、体系的不明确,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仍芜杂纷乱,学者于斯各执一词,难下定论。实际上,根据对债权说、二元体系说的批判立证,应当强调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自我国建立起现代社会的物权体系之日起,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便可通过对权利适当的弹性化而得以成为可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枢纽的三重权利架构即为其著例。而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移转方面,即使全然贯彻登记规则难度甚巨,但仍应以用益型利用方式与变价型利用方式对其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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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笑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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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农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置农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农村发展的需要。为了打破我国农村发展的僵局,实现农村新一轮的跨越式发展,2014年,中央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此项举措,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赋予了农村新的生机与活力。但是,在实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进程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对农民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文章将围绕土地经营权入股,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进行辨析,指出土地经营权入股过程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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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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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地融资担保规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要点,但农地融资担保规则尚未制定集中的制度规范,《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均包含相关规范,需要通过对比和解释加以明确。“两权分离”情形下的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和“三权分置”情形下的受让人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在体系定位上都是抵押权;以《民法典》第410条为基础,二者均不可协议折价,前者的实现需要适用拍卖或变卖方式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3款进行一次性流转价款清偿或经营收益清偿,而后者的实现可直接适用拍卖或变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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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正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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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土地经营权的渊源、立法目的、物债二分的基本规律、概念术语、登记对抗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之理由明显要强于认为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之理由。债权论无法解释在租赁、入股、抵押等情形下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之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所规定之土地经营权在概念上及性质上具有完整性、统一性,应当统一续造为物权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不宜将土地经营权区分为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和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尤其不宜按照流转年限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这个标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进行物债区分。土地经营权之设立及存在乃土地经营权流转之逻辑前提,土地经营权宜采当然设立主义,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同时备注一并设立土地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处分该权利,是否以出让、租赁、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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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晋丽;
于丽红;
兰庆高
- 《第七届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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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辽宁省14个市随机抽取的385个农户为样本,对影响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教育程度、贷款经历、土地面积、家庭年收入和对政策的认知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显著正相关;家庭人口数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成负相关.最后提出促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为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应继续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一是努力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土地仲裁委员会、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流转服务站;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解除农民土地抵押的后顾之忧;三是出台关于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法律,限定农户土地抵押比例,以防一旦失地危及生存;四是基层部门广泛宣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操作程序等,提升农户对政策的认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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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军;
LIU Zhao-jun;
李松泽;
LI Song-ze
-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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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寻求农地"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方式的合理体系构造.研究方法:文本演绎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法理分析法.研究结果:(1)准确理解本轮中央农地改革精神,归纳辨析各领域学者观点,判定承包权权属成员权、经营权权属用益物权,并以此为基点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渐次虚化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客体地位.(2)为适应当前农地权利客体和流转需求的变化,对"三权分置"后对农地流转体系和方式完善提出建议.研究结论:应对农地流转领域法律体系进行矫正,构建以农地经营出让、抵押流转方式为主体,互换、入股、信托流转方式审慎推行的农地两级(初次流转与再流转同步保障)流转市场,确保本轮农地改革制度优势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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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 Weidong;
肖卫东;
Liang Chunmei;
梁春梅
- 《2016中国农林经济管理学术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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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基本要义.从内容上看,“三权分置”的创新要义在于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这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权能的分离,更是其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的分离.但从本质上看,“三权分置”旨在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不断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和螺旋式互动增进.从“三权”相互关系看,“三权”虽然是三种独立的农地权利形态,并行设置,但权利层级不同,“三权”之间存在双层“母权与子权、基础权利与派生权利”的关系.在实践中,有效推进“三权分置”,要坚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遵循,其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前提,稳定农户承包权是基础,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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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
张红
- 《2015清华农村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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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发展变迁,地方的实践探索不断创新并丰富着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使用"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中"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是探索路径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已经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即"三权分置".由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理论上探讨并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相互关系成为一种必然.同时,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多地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要内容的农用地股份合作制,深入考察其在"三权分置"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及入股后可能形成的股权及其股份权能如何,也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做出初步探讨.新时期,在土地“三权分置”的条件下,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的关系,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形成的股权的各项权能,以及实现这些权能的途径,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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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明
- 《上海市水利学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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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有关土地流转的方针政策 我国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指出,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在流转程序方面,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形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由合同约定. 二、上海郊区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比较成功的几个典型 四、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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