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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的相关文献在2014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6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37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398719篇;相关期刊702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第六届农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论坛、2015年河南省农学会学术年会、推动移民竣工验收,促进移民后续发展”研讨会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水库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等;三权分置的相关文献由2074位作者贡献,包括公茂刚、王超、陈莉等。

三权分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37 占比:0.41%

会议论文>

论文:18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98719 占比:99.59%

总计:400374篇

三权分置—发文趋势图

三权分置

-研究学者

  • 公茂刚
  • 王超
  • 陈莉
  • 肖鹏
  • 高圣平
  • 吴迪
  • 徐超
  • 陈小君
  • 陈广华
  • 顾华详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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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梦露
    • 摘要: 我国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三权分置"为核心,关键在于放活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和实现规模化经营.随着各地多年土地流转的实践,我国农地流转呈现区域性差异明显、流转形式灵活多样和流转主体多元等特征,但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不少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如违约现象严重、土地流转价格失真、融资不畅和合同期限过短等,严重制约了土地有序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政策引导,实践先行的背景下,法律的滞后和机制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立法缺失,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解除其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 原瑜卿
    • 摘要: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设置是为了改变先前农地两权分置模式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单独的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上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该权利虽然具备一定的成员权属性,但主要的权利内容是对"集体产权"的农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前者是权利的配置主体,后者是权利的具体实施主体.对于土地承包权的内容,本文认为主要包括承包请求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承包收益权和承包监管权等四项权益.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中,土地承包权的设置承载一定的保障功能,它确保在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之时,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地的"间接占有事实".
    • 何旭
    • 摘要: 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乡村建设,新《民法典》的颁布,成为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通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资产管理职能,剥离其公共服务职能;通过落实三权分置,提升土地流动性,为农村土地资本化运作扫清障碍;通过落实绿色原则,设定合同履行必须遵守的三大原则,加强生态保护;取消耕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扩大农民贷款渠道;此外,关于《合同编》的新规,还加强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规范性,缓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 张伟
    • 摘要: 农村空心化伴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农业经营的代际传承成为当前乡村产业兴旺面临的重要问题。农地三权分置实现了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过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方式化解代际断裂困境。但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土地碎片化、流转成本高昂等困境,进而掣肘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作用发挥,亟须进行农地制度创新。基于S县G镇实地调研发现“意见筛选机制”“用途划片机制”和“委托代理机制”有机组合极大盘活了农地资源,形成集中连片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农村产业兴旺奠定了基础。提出尊重主体差异性、建设集中型农地流转市场以及组建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等实践路径。
    • 胡云红
    • 摘要: 本文在对2006年以来7万余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成果,联系三权分置改革背景,提出在认定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尊重村规民约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审慎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标的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判断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综合考虑时间、法律政策规定和受让人身份等因素,审慎认定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出卖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审慎认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注重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公平处理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问题等建议。
    • 陈源媛
    • 摘要: 随着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同时步入深水区,实践中以强制无偿和自愿有偿为主的宅基地退出模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害农民合法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农民成员权受到忽视、农民知情权受到限制、农民收益权无法落实、农民参与权被弱化等。鉴于此,应当建立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机制、强化宅基地退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宅基地退出与宅基地流转联动机制、构建集体审批与行政备案相结合的宅基地退出程序,提升农民在宅基地改革中的幸福感、参与感与获得感。
    • 杨叶
    • 摘要: 城市外延的扩大侵占了大量的农村土地,使得存量建设用地数量减少,宅基地是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宅基地利用却较为粗放、使用价值难以体现,如何盘活宅基地,提高其集约利用程度和经济价值是文章的研究重点。另外,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如何破解城乡差距,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也成为当下急需破解的难题。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背景下,盘活农村宅基地、拓宽农民财产渠道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溧阳市为例,分析了“三权”的政策内涵并介绍了溧阳市在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上的初步探索,以期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提供思路。
    • 高姮
    • 摘要: 随着农地现代化发展,“三权分置”改革应运而起并顺利开展。但是因为法学逻辑相较于经济政策具有后置性,并且土地经营权涉及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所以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学界现有主要观点为物权说、物债二元说以及物权化债权说。物权说可能会架空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突破一物一权原则;物债二元说与我国物债区分体系难以融合;物权化债权说与“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相吻合并更能体现土地经营权的特点。以土地经营权的形成机制为线索,出租、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被定性为物权化债权。
    • 王超
    • 摘要: 湖南省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之一,郴州林区又是湖南林区的四大主干之一。当前,郴州林区林农正面临“守住了绿水青山却收不到金山银山”的困境。破解当前林地经营困局的良方是全面推行“三权分置”。而全面推行“三权分置”却又面临着统一规制难、统一认识难、相互间利益协调难的问题,成因是集体组织主体功能缺失、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简单低效等。走出当前困境的出路在于强化集体组织主体功能,并主持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建立新的信息数字平台并换发附有电子图的新型林权证;建立林权交易平台和林权纠纷化解平台。
    • 郑小蓉
    • 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变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遵循了事物发展运动的客观规律。从社会历史层面来看,进行“三权分置”改革与保持农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二者不可偏废。从逻辑层面来看,“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政策共存与协同旨在处理好新时期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稳”与“活”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农村社会发展“稳中求进”的题中之义,既遵循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又符合我国农村改革始终是以保障和发展好农民利益为核心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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