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目的:台清地区最早市地重划,肇始于日据时期,日人曾于1937年於高雄市第一区办理市地重划(称为「土地重划整理」),至1943年止,总计20处,总面积连4,397公顷.台中市自1965年开始办理,初期目的为配合土地政策的导向,最初十年内办理了三期市地重划;之後於1979年办理的第四市地重划,不但开通环状道路40米文心路,也将北屯路与台中港路串联起来,使得原本局限於旧市中心的工商业发展转移到北区、北屯区.民1986年台中市都市计昼第一次通盘检讨将原农业区变更为可开发地区并划分为优先发展地区及後期发展地区,2004年第三次通盘检讨将後期发展地区变更为整体开发地区,同时导入开发许可机制,订定整体开发单元、开发方式及开发优先次序原则,并优先奖励土地所有权人汇整开发意愿,拟定细部计昼及自办市地重划,期藉由市场机制导引土地开发,并依据主要计昼之人口调整与邻里单元规模考虑,共分派20万计画人口至整体开发地区.惟市地重划施行至今,亦产生不少争议问题,诸如:重划区人口进住率不如预期,以致土地及公共设施闲置;以致土地及公共设施闲置;都市都市蛙跃式的扩张与无秩序地蔓延、人文及自然景观因重划遭到破坏、不同意重划居民被迫搬迁居住、工作及财产权受不当之侵夺、重划後土地所有权人财产价值反倒缩减且未受合理补偿…等.市地重划之法律性质及目的究竟为何?其与都市计画之关联性及市地重划地区之勘选标准与范围如何决定?自办市地重划究否系受委托行使公权力?得否亦以多数决骏制他人参与重划?公有地得否不计入自办市地重划之同意比例?此等问题之肇因,究系法制上之缺失?解释之错谬?抑或执行之偏差?本文仅以台中市为例,就市地重划与都市计画之关联性及相关法规之规定,探讨市地重划之法律性质及目的. 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 研究结果:市地重划系都市规划手段之一,法令亦有相关规定,经过交换、分合的程式,将原先地籍零乱、畸形不整、未临道路的土地重新规划,增加建筑用地及公共设施,不但提升土地的利用价值及经济效益,增加居住人口,更因公共建设的建立,提升生活品质,进而增加政府的税收,形成民众与政府双嬴局面,也促使台中市逐渐脱胎换骨,变身为现代的大都会. 研究结论:市地重划即土地之「重新规划」,系以「使用者付费」之精神及公益性为主之重划目的,然重划区内众多公共设施却非「专属」区内居民使用,而政府动辄以纾解财政困境为由,积极办理市地重划,操控市地重划成为政府营利的工具,挹注政府财政,模糊其「公益性」之价值,使土地所有权人的负担比例遇高,侵害人民之财产权,此均为重划之弊病,应尽速改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