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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3篇、会议论文43篇、专利文献918879篇;相关期刊590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30种,包括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湖北省土地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等;用益物权的相关文献由1124位作者贡献,包括房绍坤、许经勇、屈茂辉等。

用益物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23 占比:0.11%

会议论文>

论文:4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18879 占比:99.88%

总计:919945篇

用益物权—发文趋势图

用益物权

-研究学者

  • 房绍坤
  • 许经勇
  • 屈茂辉
  • 康纪田
  • 张红霄
  • 景光强
  • 李国强
  • 杨立新
  • 秦勇
  • 聂莉斌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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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玉莹; 韩金池
    • 摘要: 在经历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后,我国终于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而新增设的居住权制度无疑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文关怀理念,同时也承载着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本文第一部分从居住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入手,依次分析了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属性以及设立方式等;第二部分则从缓解住房压力、保障民生以及符合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居住权的设立为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制度的前进所能带来的优势与价值;第三部分从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法院执行等方面提出了居住权制度的些许不足;第四部分则对此前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措施。
    • 吴胜顺
    • 摘要: 渔业捕捞权和海域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但前者不具有排他性,而后者具有排他性。行政机关在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同一场所,将海域使用权批准给他人使用,排斥或者限制了渔业捕捞权行使。损害渔业捕捞权人权利或者权益的,渔业捕捞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渔业捕捞权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除需要具备行政诉讼一般要件外,还需要根据此类行政补偿案件的特点,满足不同诉讼类型的一些特别要件。从实际案例入手,从行政补偿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 倪受彬
    • 摘要: 碳排放权源于环境权益等基本权利。为保护整体的大气环境容量,国家通过碳排放权的制度化,规范排放额度的分配并构建碳市场以调节权利主体的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属于其中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碳排放权是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和特征。为规范我国统一碳市场交易标的和产品,应通过类推适用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统一碳市场产品交易的规则与权利基础,应按照民法物权变动和登记过户的交易机制,解决统一碳配额市场的分配、交易、注销、履约和抵销等法律问题。
    • 郭放
    • 摘要: 居住权作为基本财产权,是对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所作出的反映,它确立了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生活、提高社会财产价值、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的功效。但是,细察《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内容,它还是存在着缺陷,有鉴于此,应当在关于物权编的后续司法解释中,围绕居住权制度的各项不足,增加并优化相应规定,以回应时代的需求。
    • 曹险峰; 程奕翔
    • 摘要: 基于居住权制度本身的“住有所居”和“意思自治”目的、用益物权体系构造上的一致性和实践中的减纷息争需要,居住权应在替代住宅上存续。实现路径上,存在物权回复说、物上代位说和重新设立请求权说。用益物权具备物上代位可能,先前无此主张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皆为具有主体身份限制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役权立法例中,赋予居住权物上代位性也已比较普遍。因此,物上代位说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秩序性和保护居住权人权益。
    • 罗琼; 刘宇赤
    • 摘要: 放活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是“三权分置”入法的关键。土地经营权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之相互独立的一种市场化权利。《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土地经营权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定位。
    • 任翔宇
    • 摘要: 《民法典》规定主要以意定方式来设立居住权,但却未注重发挥居住权的经济性功效,这种人役性与用益性的冲突,以及居住权制度定位与功能设计上的模糊,致使立法前后多有抵牾之处,故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和补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根据遗产分割形式决定是否登记,而非直接适用367条与230条;基于目的解释考量,居住权的主体宜扩张至非自然人;居住权的效力及于住宅内附属设施,且住宅的部分亦可为居住权客体;因征收拆迁等原因致使居住权客体灭失的,采用替代性住房补偿更切合法政策需求;因非公法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考虑到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不应支持其物上代位性;站在社会发展角度考察,未来还需赋予居住权以流通功能。
    • 苑鹏
    • 摘要: 中国特色的宅基地“资格权”人经历了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劳动群众、农民社员,拓展到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人口,21世纪以来又回到农村集体村民成员的封闭化的过程。其背后反映的是宅基地“资格权”复合性权利属性的变化: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保障农民成员的基本生计,到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建立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再到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时期强调“一户一宅”的平等居住权。进入新时代后,“宅基地”资格权逐步走向成员财产权。未来改革应在构建城乡统一住房保障体系下,继续朝着农户财产权化的方向发展。
    • 吴胜顺; 钱兵兵
    • 摘要: 渔业捕捞权具有行政许可和用益物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渔业捕捞权所包含的财产性权益,权利人有权依法进行处分。入韩捕捞指标配额分配至村集体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竞标以有偿方式确定具体的指标名额,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渔业捕捞权的财产性权益出让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理展开讨论。
    • 陈佳; 李佳清
    • 摘要: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一项新增的用益物权,实现了房屋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对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以及解决相关社会热点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居住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规定较为粗略,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其实践性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对于居住权证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与所有权和抵押权冲突的问题,在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完善合同内容,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冲突解决规则,平衡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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