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3篇、会议论文43篇、专利文献918879篇;相关期刊590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30种,包括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湖北省土地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等;用益物权的相关文献由1124位作者贡献,包括房绍坤、许经勇、屈茂辉等。
用益物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18879篇
占比:99.88%
总计:919945篇
用益物权
-研究学者
- 房绍坤
- 许经勇
- 屈茂辉
- 康纪田
- 张红霄
- 景光强
- 李国强
- 杨立新
- 秦勇
- 聂莉斌
- 钱明星
- 高圣平
- 高富平
- 冯雪梅
- 刘建
- 刘权衡
- 姚王信
- 姜双林
- 孙建伟
- 张奉敏
- 张宇
- 张艳
- 李凤霞
- 林旭霞
- 温世扬
- 王利明
- 程艳萍
- 胡建
- 郭帅涛
- 陈广华
- 陈耀东
- 丁关良
- 于佳鑫
- 付坚强
- 任大鹏
- 余若颖
- 侯银萍
- 关涛
- 刘书正
- 刘佳
- 刘兆军
- 刘刚
- 勾一
- 吕军书
- 吴元元
- 吴胜顺
- 吴萍
- 唐俐
- 唐建业
- 唐科
-
-
王玉莹;
韩金池
-
-
摘要:
在经历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后,我国终于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而新增设的居住权制度无疑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文关怀理念,同时也承载着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本文第一部分从居住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入手,依次分析了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属性以及设立方式等;第二部分则从缓解住房压力、保障民生以及符合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居住权的设立为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制度的前进所能带来的优势与价值;第三部分从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法院执行等方面提出了居住权制度的些许不足;第四部分则对此前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措施。
-
-
吴胜顺
-
-
摘要:
渔业捕捞权和海域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但前者不具有排他性,而后者具有排他性。行政机关在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同一场所,将海域使用权批准给他人使用,排斥或者限制了渔业捕捞权行使。损害渔业捕捞权人权利或者权益的,渔业捕捞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渔业捕捞权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除需要具备行政诉讼一般要件外,还需要根据此类行政补偿案件的特点,满足不同诉讼类型的一些特别要件。从实际案例入手,从行政补偿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
-
倪受彬
-
-
摘要:
碳排放权源于环境权益等基本权利。为保护整体的大气环境容量,国家通过碳排放权的制度化,规范排放额度的分配并构建碳市场以调节权利主体的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属于其中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碳排放权是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和特征。为规范我国统一碳市场交易标的和产品,应通过类推适用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统一碳市场产品交易的规则与权利基础,应按照民法物权变动和登记过户的交易机制,解决统一碳配额市场的分配、交易、注销、履约和抵销等法律问题。
-
-
郭放
-
-
摘要:
居住权作为基本财产权,是对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所作出的反映,它确立了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生活、提高社会财产价值、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的功效。但是,细察《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内容,它还是存在着缺陷,有鉴于此,应当在关于物权编的后续司法解释中,围绕居住权制度的各项不足,增加并优化相应规定,以回应时代的需求。
-
-
曹险峰;
程奕翔
-
-
摘要:
基于居住权制度本身的“住有所居”和“意思自治”目的、用益物权体系构造上的一致性和实践中的减纷息争需要,居住权应在替代住宅上存续。实现路径上,存在物权回复说、物上代位说和重新设立请求权说。用益物权具备物上代位可能,先前无此主张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皆为具有主体身份限制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役权立法例中,赋予居住权物上代位性也已比较普遍。因此,物上代位说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秩序性和保护居住权人权益。
-
-
-
任翔宇
-
-
摘要:
《民法典》规定主要以意定方式来设立居住权,但却未注重发挥居住权的经济性功效,这种人役性与用益性的冲突,以及居住权制度定位与功能设计上的模糊,致使立法前后多有抵牾之处,故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和补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根据遗产分割形式决定是否登记,而非直接适用367条与230条;基于目的解释考量,居住权的主体宜扩张至非自然人;居住权的效力及于住宅内附属设施,且住宅的部分亦可为居住权客体;因征收拆迁等原因致使居住权客体灭失的,采用替代性住房补偿更切合法政策需求;因非公法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考虑到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不应支持其物上代位性;站在社会发展角度考察,未来还需赋予居住权以流通功能。
-
-
苑鹏
-
-
摘要:
中国特色的宅基地“资格权”人经历了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劳动群众、农民社员,拓展到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人口,21世纪以来又回到农村集体村民成员的封闭化的过程。其背后反映的是宅基地“资格权”复合性权利属性的变化: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保障农民成员的基本生计,到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建立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再到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时期强调“一户一宅”的平等居住权。进入新时代后,“宅基地”资格权逐步走向成员财产权。未来改革应在构建城乡统一住房保障体系下,继续朝着农户财产权化的方向发展。
-
-
吴胜顺;
钱兵兵
-
-
摘要:
渔业捕捞权具有行政许可和用益物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渔业捕捞权所包含的财产性权益,权利人有权依法进行处分。入韩捕捞指标配额分配至村集体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竞标以有偿方式确定具体的指标名额,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渔业捕捞权的财产性权益出让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理展开讨论。
-
-
陈佳;
李佳清
-
-
摘要: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一项新增的用益物权,实现了房屋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对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以及解决相关社会热点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居住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规定较为粗略,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其实践性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对于居住权证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与所有权和抵押权冲突的问题,在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完善合同内容,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冲突解决规则,平衡权利冲突。
-
-
赖东
- 《2018年浙江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8年
-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管理缺位,管理主体模糊,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不规范、村庄布局不合理、村庄环境恶劣、“一户多宅”和“少批多建”现象普遍.造成当前农村宅基地的现状既有体制机制的问题,又有法律法规政策上的制约,其实质是没有真正激活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深化宅基地用益物权,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农村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流转置换退出作有益的探索.
-
-
刘兆军;
LIU Zhao-jun;
李松泽;
LI Song-ze
- 《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研究目的:寻求农地"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方式的合理体系构造.研究方法:文本演绎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法理分析法.研究结果:(1)准确理解本轮中央农地改革精神,归纳辨析各领域学者观点,判定承包权权属成员权、经营权权属用益物权,并以此为基点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渐次虚化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客体地位.(2)为适应当前农地权利客体和流转需求的变化,对"三权分置"后对农地流转体系和方式完善提出建议.研究结论:应对农地流转领域法律体系进行矫正,构建以农地经营出让、抵押流转方式为主体,互换、入股、信托流转方式审慎推行的农地两级(初次流转与再流转同步保障)流转市场,确保本轮农地改革制度优势得到有效发挥.
-
-
申惠文;
杜志勇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
摘要:
当前农地融资试点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存,前者于法相违,后者于法无据.改革应当凝聚共识,改革应当立法先行.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逐步具有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不能自由转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就是错误的法律表达.应当借鉴德国土地债务制度,建立"物上负担"式融资模式,解决农户自身融资需求.中央改革文件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可以是债权属性的土地租赁权,也可以是物权属性的土地用益物权.然而,作为法律概念,土地经营权的内涵不能泛化,应当专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有的新型用益物权.据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实质上包括土地租赁权质押和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
-
-
马西蒙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职工利益和破产债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却在破产实务中成为了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此处规定不明确,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直接导致这一问题长期存在并得不到有效解决,对破产法理论及实务操作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以一起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为背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来源、权属性质、特征进行分析探讨,进而得出破产企业划拨性质的土地在特定条件应当属于破产财产的结论.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并未将企业的抵押财产排除在外。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债务人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被称之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而划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属于用益物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列入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当中。而也属于用益物权的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也当然被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笔者注意到,最高院民二庭编写的“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为了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并将其作为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主要对象之一。通过上述分析,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的。但是由于涉及政府、破产清算组、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以及土地政策变化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想要妥善解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配合才能完成。
-
-
卢华;
胡浩
-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2014年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基于农户生产行为理论,利用江苏省扬州、淮安和徐州的农户实地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土地细碎化对单位产量总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辛普森指数对单位产量成本具有显著的影响,辛普森指数增加1个单位,对应的每单位产量总成本增加19.4%,劳动力成本增加18.22%,化肥成本增加29.2%,物质费用下降11.4%.伴随辛普森指数变大,农户会合理调整不同生产要素在地块之间的投入量,加大对劳动力及化肥的使用,减少对现代农业机械等新技术的运用.单位产量成本随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减少,在不增加地块数的情景下,意味着有存在实现规模经济的可能.政府应创造更多可供选择的市场机会和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完善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建设,进一步增强农业生产能力.
-
-
-
马福祥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
摘要: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是一项广泛而重要的财产权利,但由于人防立法滞后,学界及实务界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物权性质关注不够,鲜有专项研究,造成理念认识分歧、立法定位不明、实务管理混乱,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出现了大量的地下车位、地下商场权益纠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问题凸显。本文围绕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用益物权制度的规定着眼,重点阐析了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其平时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界定及相应修法、完善管理的建议。论文共分三个部分,包括物权法定及用益物权的厘析、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第用益物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现状及修法建议。其中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系用益物权的论证和判断,不但厘清了理论分歧,而且为实务管理提供了模式流程。另,本文首倡取消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修法建议。
-
-
-
陶镕
- 《2017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研究目的:研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为“三权分置”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提供思路.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研究结果:“三权分置”的经济学色彩过于浓厚,法律元素的缺位和法律内容的冲突明显.研究结论:应当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为基础,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构建.
-
-
陶镕
- 《2017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研究目的:研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为“三权分置”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提供思路.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研究结果:“三权分置”的经济学色彩过于浓厚,法律元素的缺位和法律内容的冲突明显.研究结论:应当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为基础,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