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法庭受理涉及山区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且这几年的离婚纠纷案件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离婚案件对比,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给山区农村原本比较固定、单纯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了极大的冲击,给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之前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构成了冲击和威胁,也让农村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给社会治安也带来了一些隐患。而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党中央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蓝图,该蓝图要求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笔者对法庭这几年来受理涉及山区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角度入手,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所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涉及一些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如怎样妥善处理当事人离婚案件及在判决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子女抚养费标准问题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谈一些思考和建议,及就和谐的婚姻家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如何建设山区农村的和谐家庭,谈一些看法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