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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家论坛

中国法学家论坛

  • 召开年:2007
  • 召开地:杭州
  • 出版时间: 2007-09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学家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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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随着农民向城市流动以及农村规模化产业经营的发展,部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动逐渐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满足上述需求,应重视制度建设。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正处于试点阶段,欲寻找实质性突破,其关键恐怕还在于引进一种或多种兼顾农村安全与农业效率的创新制度。本文分析了国内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现状,介绍了土地经营权信托的重构及其价值,分析了试点土地经营权信托需要注意的问题。
  • 摘要:本文在明确土地征收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扼要描述了在土地补偿方面的纠纷现状,并从法律与现实两个路径来分析产生补偿纠纷的诸多原因。最后文章着重从认识、制度、程序、补偿多元化、组织、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可供参考的补偿纠纷解决之道,以实现土地征收行为效益最大化,切实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日渐频繁,这在给村民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围绕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也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在总结余杭法院一年多来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走访、调研结果,从原告、被告、地区分布、结案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全景式的呈现,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深入分析隐藏在其背后的内在原因,并尝试通过寻求国家制定法与民间规范的良性互动,重新疏通民间调解这条救济渠道,纠正“多数人暴政”等方面有所作为。
  • 摘要: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以农地承包制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但由于现行《土地承包法》没能廓清农地承包权和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导致两者的权能产生内在冲突并形成了农地产权制度的困境。由于缺乏适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现实主体,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条件约束下,走出这一困境的最优选择是弱化农地集体所有权,强化农地承包经营权并将之赋予农民,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物权化。
  •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它的发展优劣直接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风险转嫁、损失分摊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如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的补贴政策、没有经营主体愿意承保等。本文分析了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的制度,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据此笔者建议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社会变迁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背景下,农村目前面临新一轮秩序的分化组合。国家公权力在农村的撤退,从而使法律在农村的执行失去了依托,法律面临执行难的困境。计划生育作为国家行政权停留在农村的根据地,具体体现了农村社会变迁中执法难的困境。具体言之,计划生育执行难的表现有: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超生游击队,暴力抗法。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的是法治改革未能跟上社会变迁的步伐。具体言之,又有: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制度的不健全,法律意识的落后。笔者认为出路在于:法治视野下的制度重构和法律意识现代化。总之,解决农村执法难的问题是一个长期过程,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 摘要:发展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途径。文章在分析构建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必要性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构建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体系的三大原则,并通过分析国际先进的政策和法制理念,提出我国生态农业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体系,包括基本政策、核心政策、基础政策和辅助政策,以期通过框架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机制、标准,推动我国生态农业高效、有序地发展。
  • 摘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用地土壤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已经对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保护农用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通过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现状的调研,分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 摘要:基层民主是我国政治民主最为基础的一个层面,扩大基层民主,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并使这种民主能够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应当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实现途径。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农村基层民主不断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近20多年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要完善村民自治,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扎实基础,必须要切实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 摘要: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二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九周年,社会各界对村组法修改的呼声很高,本文从宏观层面分析认为对村组法进行“中改”最为适宜;从微观层面分析认为修改村组法重点是要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保障,特别是要完善罢免制度、加大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立法力度。
  • 摘要:通过对古代民间规约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村规民约存在的不同历史形态,并分析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将古代乡约与现代的村规民约进行比较,发现很多可借鉴之处。在肯定现代村规民约作用、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对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三者在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 摘要: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党夯实执政基础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国现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着农民利益表达机会不平等、农民利益表达缺乏组织化、农民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农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上升等问题。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要从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组织、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和保障农民利益表达机会平等等方面入手。
  • 摘要: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人权均作了明确而详尽的基本安排,但宪法和具体的政策制度对农民阶层的主要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了令人费解的阶梯式分配,且农民阶层与城市市民阶层的人权阶梯落差甚大,而屡遭诟病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成为阻挠农民阶层人权实现的藩篱。农民阶层人权实现的范式应从政策性逐步转换到法律性,而人权实现的根本则有赖于对良宪的普遍服从和宪政制度的尽快构建。
  •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作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具有非常重要价值选择的政治命题,也是体现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治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命题。如果检察机关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为仅仅停留在一些浮躁的表面形式选择,则这种作为也只不过是一种应景之作。所以,检察机关必须要真正深入其中且能够有所理性作为,特别是要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有所创新、有所开拓和有所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状,介绍了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价值,就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选择进行了探讨。
  • 摘要: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法庭受理涉及山区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且这几年的离婚纠纷案件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离婚案件对比,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给山区农村原本比较固定、单纯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了极大的冲击,给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之前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构成了冲击和威胁,也让农村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给社会治安也带来了一些隐患。而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党中央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蓝图,该蓝图要求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笔者对法庭这几年来受理涉及山区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角度入手,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所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涉及一些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如怎样妥善处理当事人离婚案件及在判决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子女抚养费标准问题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谈一些思考和建议,及就和谐的婚姻家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如何建设山区农村的和谐家庭,谈一些看法和设想。
  • 摘要:“非典型劳动”又被称作“非正规劳动”、“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等。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劳动市场和企业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劳动关系呈多元化趋势,使用者在劳动合同之外对劳动力加以利用的形态不断扩大,从事承包、派遣等非典型劳动者不断增加。在我国,由于存在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大都从事非典型劳动,而由于非典型劳动者不适用于劳动法,因而在劳动关系多元化下,围绕对他们进行保障便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对农民工非典型劳动者产生的原因、现状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如何判断其是否为劳动者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依劳动者性质来对他们进行保护的法律课题。
  •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和工业化的发展,很多农民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就业,他们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从事着城市人不愿干的脏、险、累的工作,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民工问题一直倍受人们关注,如何对这一新型群体进行管理、保障等问题成了现行的热点话题。然而,由于资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强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他们长期被排挤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建立面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条件,将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带来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出发,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完善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 摘要: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此问题及其成因,目前有不少似是而非的流行观点,由于缺乏科学的、负责任的研究,对政策起着误导作用。本文通过大量认真的调查,运用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对所得数据进行研究,从而得出流动人口带子女进城就学的决策动因及各动因在形成最终决策中的地位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缓解城市面临的义务教育资源需求压力、推动教育资源更公平配置提出了政策建议。
  •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然面临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司法理念的变革,各种矛盾纠纷冲突明显,司法过程中的法与理的冲突表现明显,有必关注司法与农村社会变化的契合,正确处理司法适用中的法与理的冲突,对冲突利益进行调和,尽可能通过沟通与磨合、交涉与妥协,使盲动的社会变成和谐的社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
  • 摘要: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案件,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村民基层民主自治及传统风俗习惯等诸多不同层面和不同位阶的规则,从社会心理层面,还涉及到司法的有限性、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乡村传统自然秩序认知心理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碰撞、熟人社会的农耕文明与陌生人社会的商业文明的分歧与渗透等诸多前沿性跨学科问题。笔者从自已审理过相关案件中挑选其中两件进行分析,管中窥豹,只能略见一斑,并不能穷尽问题的全部。文章重心在于办案法官在法意与民情发生激烈冲突难以两全时如何寻找平衡点的问题,一家之言,谨在抛砖引玉。
  •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由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的转型时期。农村社会法律纠纷客体的复杂化、规模的群体化、类型的多样化、解决方式的激烈化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障碍表现为意识形态与制度化机制不完善、沟通机制不畅通、法律的社会支持度较低以及诉讼途径自身的冲突等。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农村社会的多元化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 摘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农村义务教育目前是我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好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直接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以山西省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投入为例证,全面分析了“两免一补”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而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并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以金华市农村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具体表现,对研究全省农村的社会矛盾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次,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素质等多方面简要分析了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措施。最后,文章重点基于“依法治国”、“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背景,从法律层面探讨了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具体途径,即从农村社会矛盾产生前、产生过程中和产生之后的三个阶段分别寻求解决矛盾的法治方法,以利于农村社会矛盾的切实解决,保障农村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摘要: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本身就是一个农村法制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本文试从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定位出发,针对农村中突出和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健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素质,加大法律服务等对策,以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 摘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个字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概念,涵盖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统一。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传统与新型交错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成了制约新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通过人民调解所具有的预防、化解、教育等独特功能,充分发挥其对新农村民主政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本文在阐释法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分析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 摘要:从目前农村的现实状况看,“村民社会”尚未形成,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民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矛盾;而农村基层行政权的统一行使与农民经济自主权之间的矛盾,则是影响目前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矛盾。农村必须掀起新一轮的改革浪潮,以农村新的法治建设作为建设新农村的法制保障:通过新的立法和法律的良好执行,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集体土地运营机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逐步消除强制性“集体经济”组织,使农民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实际意义上的完全确立,使农村生产力得到新的解放,从而建立起符合现代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 摘要: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农村稳定是基础工程,农村稳定与农村和谐相辅相成。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寻求农村稳定与农村和谐的法律保障机制。在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础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摘要: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长期交往中无须任何外在权威或组织干预的,仅自由发的社会的互动来实施的无意识的规则。在我国农业社会里,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延续的文化的一部分。本文从非正式规则本身属性特征研究出发,以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不同之处分析入手,研究非正式规则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并着重找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非正式规则应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与我国农村社会的法治建设相衔接,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发展。
  • 摘要:新农村建设对普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农村普法工作存在定位上的偏差,过于注重法律在知识的灌输,却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转变这种现状,需要改革农村普法的工作思路,丰富普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注重“乡土秩序”与现代法治的共生。
  •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处理好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又应当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目前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央缺乏足够的权威,我国现行的单一制政体并不能有效地确保中央权威。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借鉴联邦制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现行的单一制政体,通过法治途径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明确的纵向分权,明确中央在一些重大事项的专属管辖权和职责以及地方的自主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树立和加强法治化的中央权威。
  •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双重条件下,国家在对新农村建设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应当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规范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宏观调控行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在于在维护宏观调控秩序的基础上的发展公平和经济安全,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除具有维护宏观调控秩序的作用外,在当前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保障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本文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 摘要:农业法制建设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问题。实行以法治农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首要出发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要途径。提出了构建农业法制保障体系,完善我国农业立法、执法、农村法律服务配套体系建设:建立有效执行农业农村法治机制和农业生产、经济管理体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全面实行依法治农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及法治机制和对策研究。
  • 摘要: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与传统农地利用权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四个方面特色明显: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分配贯彻公平原则,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特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三是,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更加注重权利的流转;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存续期限,但期限较长。
  • 摘要:近年来农村出现的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助于发挥土地资源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殊性等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和影响,目前在土地流转合同方面还存在着合同主体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以及因政策变化需要对合同内容变更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 摘要:在2006年和2007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的指引下,新世纪新阶段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蓬勃展开。这是一项具有深远战略意义的综合性的重大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笔者总的看法是,新农村建设的法治框架现已基本形成,即“有法可依”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有法必依”的问题己经随之逐步上升成为“关键”。因此在这一伟大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理应始终重视法治并使其大有作为。这一点既关乎其方向,也关乎其效率,总之是攸关新农村建设全局的大问题。
  •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派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具有成员权的特征。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模式的建立,农村社区也必将由封闭趋向开放,因此有必要设立“非集体成员有偿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村房屋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发展创造法律条件;同时还应在限制土地征收对象的同时,仿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用定期向以商业开发为目标的集体土地租用者收取租金的办法,改变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损失较大的现状。
  •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观念更新、政策指引、科技投入、体制创新和资金支持,更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加强农村农业立法,完善制度保障,是建设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本文分析了从立法理念来讲,观念变革的任务还很艰巨;从立法项目来讲,立、改、废的任务还很繁重;从立法参与来讲,农民利益表达权的行使还不充分等新农村建设的立法保障问题。
  • 摘要:新农村建设需要法治力量的保障,而农村法治建设离不开本土资源,而农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成为其中的关键影响因素。在与国家正式制度并行的关系中,农村非正式制度影响着农村法治资源的绩效,并产生了二元的制度结构、加强了农村天然的社会关系、影响着农民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法律意识增强,这需要对非正式制度加以引导协调,使之成为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积极促进因素。
  • 摘要: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分析了失地农民维权的艰辛凸现权利救济的制度困境,提出了我国农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检讨与反思,介绍了国外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对完善我国农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与建议进行探讨。
  • 摘要:土地股份合作制对于农民权益保障是把双刃剑。不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民的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劳动权等权利构成侵害。法律滞后、认识不到位、土地股份制改革价值取向偏颇、基层治理不科学等因素是土地股份制改革侵害农民的主要原因。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完善相关立法,把保护农民权益放在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第一位价值,要充分认识土地股份制的复杂性和有限性,尊重农民的自愿,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完善基层治理。
  • 摘要: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以安徽省为样本,对当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途径、失地农民的生活及就业、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及解决机制等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当前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角度,提出了确立土地征收完全补偿原则、完善补偿标准及拓宽补偿安置渠道、明确征收补偿依据及各方利益主体、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建立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健全多重社会保障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 摘要:随着粮价大幅上涨和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该省农村的土地流转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流转使原先普遍存在的土地抛荒压力得到缓解。但在流转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重新抛荒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注重了公平制约了流转效率,合同流转期短不利于土地肥力培养,流转手续不规范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化建设,同时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提高流转土地效益,稳定土地流转关系。
  • 摘要:在“洞头养民告政府”一案中,行政相对人要求保护并不是传统法定权利,而是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产生的对预期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案在当前类似的“圈地”行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单从法理角度对此问题开研究,并尝试从不同的关系范畴对此进行分析。
  • 摘要:我国法律对城乡房屋实行不同标准的产权登记制度和流转制度,是中国城乡差别中以户籍二元管理限制迁移外,在立法上对城乡房屋产权确立的差别待遇,也是物权“身份”歧视的一种表现。这种房屋产权城乡的二元管理体制,固然有历史上的原因,但这种人为地通过立法设置障碍,限制农村房屋权能的实现,不仅造成农村房屋价值低估,交易凝滞,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不能通过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最重要的是,数十年的城乡房屋二元管理体制所形成的樊篱,严重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从文化底土和生物基因上影响着我们这个民族的复兴。
  • 摘要:农业政策与农业立法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两者又存在密切的联系,正确处理它们的关系极为重要。党和国家的农业政策具有内容上的纲领性、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具体应用上的灵活性和政策效力的有限性的特征;党和国家的农业政策与农业立法的关系是:应当先有执政党的农业政策,才有农业立法;而执政党的农业政策只有通过制定为法律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我国农业行政政策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政策随意性严重,稳定性差,而且政策随领导变更而变化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法治国家,农业立法应当成为制定农业行政政策的唯一依据。
  • 摘要:中国入世后,基于国际市场的需要,对绿色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目前,在我国实际上已建立了通过《商标法》及相应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关于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保护意识淡薄、地理标志的强化管理不到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尚未完善等现象。因此,应该加强标志的保护,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为专有权,制定《地理标志保护办法》,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
  • 摘要:本文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其存在十一个方面的缺陷,由此导致其不能有效解决村民自治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针对发现的缺陷本文认为应在十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但修改充实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组织法”,它包括了村民自治的所有内容,成为实际上的《村民自治法》。由此,立法如何抉择,是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重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本文认为应选择后者,最理想的方案是制定《村民自治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退而求其次单单制定《村民自治法》以规范村民自治内的所有内容。
  • 摘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该省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经过多年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和明显成效,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其在新形势下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该省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现状、成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制度设计,以弥补法律和制度的不足。
  • 摘要:我国当前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在保障村委会选举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已阻碍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和村委会选举的发展,因而亟需予以立法和完善。
  • 摘要: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某市农村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民主选举、民全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得到了发展,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农村基础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委会直态对夯实村级组织建设,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介绍了某市村委会直选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贿选成为焦点,查证处理困难;“组阁竞选”日趋明显;以及竞争空前激烈,手段层出不穷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原因。
  •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农民建立农会组织的法理依据及观念障碍,分析了域外国家与地区农会组织的启示与借鉴,就我国农民农会组织建构浅谈了初步设想。
  • 摘要:经济的发展、权力的社会化、乡规民俗的客观存在以及节约管制成本的现实需要都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村民自治权的实现有赖于法律保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对村民自治权的保护实际上是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动态法治过程。在法律层面,我国村民自治主要依靠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该法所确立的村民自治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正确的,但漏洞较多,重要条款规定欠详细,条文明显滞后,因此需要修改并新增诸多内容,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也亟待完善。
  • 摘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力量。但与其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作的巨大贡献相比,农民工又是合法权益容易受损害的困难群体。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其维权难的难点和破解维权难的对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 摘要:民工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弱势群体,迫切需要保护其基本人权。但是,我国的劳工法律保障体系并不完善,现实法律资源供给不足,这严重制约着民工权益的实现。民工的基本人权,如生存权与发展权必须得到保障。权力强制干预和司法及时救济的法律原则必须贯彻到民工人权保障之中,而加强法律保护力度、扩展政府介入强度、建立民工保障制度、改革程序立法方便民工维权是保障民工人权的必由之路。
  • 摘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问题,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发生的客观现状和社会背景,同时,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制度框架和权利救济渠道作法律思考后,提出完善以行政调解为主,专门仲裁为辅,司法救济保障,妇联、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多元化解决机制,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救济渠道,期待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落实。
  • 摘要:从老复员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实施分析,我国对老复员军人的社会保障还存在严重缺陷,这一特殊群体普遍存在着物质生活无着落,医疗无保障,精神生活无寄托的困境;这一现状反映出社会保障存在着制度规定不全,法律位阶不高,执行不力等缺陷。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积极的法律规制措施,由全国人大制定《优待抚恤法》,国务院制定实施《优待抚恤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设立“优抚保障基金”,对其进行予以明确的制度保障,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鼓舞士气,稳定军心,争取民心。
  • 摘要: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总结这些年来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模式的实效、弊端以及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深层次体制原因,提出政府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具体法律对策措施。
  • 摘要:城市化在改变传统社会生产方式的同时,也造就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他们在社会变革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本文在确立农民工主体身份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方面缺失,提出了重构农民工权益保障架构体系的设想,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对和完成我国加快城市化建设的重大发展战略。
  • 摘要:政策性就业歧视在我国的形成是由经济、政治、意识以及历史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贯穿了农民工就业的全过程,成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无法逾越的第一个障碍。政策性就业歧视加重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使农民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消除政策性就业歧视可以通过推进制度改革、明确政府定位、转变城市居民的观念以及增强农民工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努力来实现。
  • 摘要:随着社会转型,法治愈益成为社会治理机制的基本选择。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价值功能保证了纠纷的解决能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纠纷解决机制。处于农村社会的司法机制面临着纠纷解决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冲突,如何在制度安排上摆脱目前困境、有效回应农村社会的司法需求是本文研究的重心。文章首先探求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价值内涵,对其功能、结构、评价标准作出理论界定。第二部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司法的角度审视司法解决纠纷机制自身的不足和运行偏差,总结为:各诉讼程序制度未能发挥互补功能和整体优势、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与现实的司法需求难以融合、调解的价值功能未能充分体现、纠纷解决主体权威性不够、诉讼费用制度对机制适用形成一定阻碍等,并对问题的形成从不同的层面上进行反思,形成的基本结论为: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必须坚持有限司法的理念、必须尊重法律文化传统、必须决定于社会的发展、必须在政治体制框架下运行。第三部分对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路径作探究。在司法机制自身的完善上,主张改造诉讼程序、推进司法权威制度建构、明确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等。在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融合上,主张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相衔接,并对衔接规则作出一般设计。在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上,主张完善与农村社会沟通机制、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现代法治要求内部管理机制等。
  • 摘要:近年来,乡土社会的各种权益纠纷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业缘纠纷、地缘纠纷和人缘纠纷三种类型,并在纠纷的主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与此相对应,当前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呈现出新特点:和解及调解在纠纷解决方式中居于主导地位,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的公正性得以确立,但其效率受到质疑。这些特点与被调查者的家庭背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农村现实的法治环境以及农民的法律心理有着密切联系。课题组认为,当前极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积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当事人和解制度,合理界定行政裁决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同时结合乡土社会的现状,对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协调加以高度重视。
  • 摘要:亿万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而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济。许多农民工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经常遇到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等难题。为了让司法成为农民工消费得起的产品,本文在考察了农民工诉讼成本高的原因之后,根据我国司法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司法和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降低农民工诉讼成本的司法和立法对策。
  • 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面对西部农村的发展与进步,面对西部农村法治水平相对滞后的现状,如何实施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西部农村的适用,是执法机关和每个执法者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及其特点,分析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正确对待西部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在西部农村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采取的措施。
  •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步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政法机关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承担着重要职责,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立足职能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观念和工作方法,着力建立和完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和谐稳定。本文介绍了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为新农村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创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机制,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安定的治安环境;创新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工作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等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工作。
  • 摘要:农村职务犯罪现象随之新农村改革的深入呈现出新的趋势:一方面,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另一方面,存在着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于简单,预防体系结构不合理。这种现象损害了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的权威性和预见性,也给农村社会关系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提出对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作进一步探讨,对推进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法治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 摘要:近年来,农村刑事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值得关注,如青少年犯罪居多且有平均犯罪年龄下降的趋势,犯罪有向团伙性和涉黑性方向发展的趋势,基层干部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比较严重,出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新动向。这些农村犯罪的新趋势有其多方面的原因,本文试图对预防农村刑事犯罪提出若干策略,如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对“村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障和救助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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