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我国1985年制定《继承法》以来,被继承人在拥有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同时,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已屡见不鲜,未来《继承法》修改就要考量对继承人、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因继承立法中的遗产处理制度旨在清理与继承人、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攸关的遗产事务,此制度设计合理与否对于实现继承人、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尤为重要。然而,参照自然人而拟制的自然人之联合体的企业亦存在死亡即称谓企业解散,作为企业参照物的自然人亦有必要在其死亡之后进行财产相关事务的清算,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相关事务实质上与解散后企业的清算具有一致性。《继承法》中的遗产处理应当借鉴企业清算进行设计。尽管我国继承法学界已对完善《继承法》的遗产处理制度提出了诸多立法建议,但目前有关遗产处理的立法建议并没有借鉴处企业清算制度的立法经验,也就无法实现对继承人、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本文特在梳理遗产处理立法例及借鉴企业清算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遗产处理制度的重新构建作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