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25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环境保护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59篇、会议论文499篇、专利文献495243篇;相关期刊901种,包括法制博览、人大建设、环境经济等;
相关会议113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八届环境与发展论坛等;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文献由1878位作者贡献,包括阿计、常纪文、李文成等。
环境保护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95243篇
占比:99.49%
总计:497801篇
环境保护法
-研究学者
- 阿计
- 常纪文
- 李文成
- 李希昆
- 蔡守秋
- 王曦
- 别涛
- 周珂
- 汪劲
- 竺效
- 曹明德
- 汪建沃
- 钱水苗
- 徐汉友
- 李爱年
- 刘贤春
- 吕忠梅
- 孟庆瑜
- 曹俊
- 本刊编辑部
- 朱谦
- 王小萍
- 罗典荣
- 吴宇
- 周训芳
- 张磊
- 梅宏
- 武静
- 王蓉
- 秦天宝
- 袁春红
- 黄锡生
- 龚袭
- Wangtianlan
- 万劲波
- 乔刚
- 于文轩
- 付兴艳
- 俞树毅
- 刘刚
- 史春
- 孙绍伟
- 廖华
- 徐丽媛
- 杨光
- 杨柳青
- 柯坚
- 王天兰
- 田其云
- 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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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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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年底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湿地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联袂出台,黄河保护法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亦携手步入初审程序。这些立法行动,呈现的正是当下生态环境立法集中发力、不断深化的轨迹。追溯起来,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和森林法以试行法形式率先亮相后,我国便掀起了绵延至今的生态环境立法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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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平;
王军波;
李睿;
孙娜;
李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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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场址选择规模化肉种鸡场的场址选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相关规定,且需要征得当地政府部门的同意。鸡场宜建在远离城区的半山腰处,这种场地地势高燥而平坦,阳光较为充足,且通风和排水效果良好,适宜的气候有利于对鸡舍内外环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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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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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大量适用于黄河流域的环境保护法和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法,制定专门的《黄河保护法》需要提出怎样才能让新制定的法解决已经存在的那些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的要求,需要为这部新法律配备更适合用来保护流域环境的制度武装,包括对其做新的体制机制安排。执行权普遍存在于行政性法律中,环境保护法中的各种环境管理职权都是由具体的环境法律创设的执行权。存在于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中的执行权有行为导向的简单授权模式、安全导向的权力-管制模式和目标导向的权力-责任模式三种。《黄河保护法》不是填补环境保护事务领域立法空白的立法,也不是新增的环境保护手段法、已有法律的拾遗补缺之法,而是保护黄河流域环境的法、对黄河流域环境实行综合施治的法。它只能采用目标导向的权力-责任执行权模式。为《黄河保护法》选择权力-责任执行权模式与我国环境立法近年创造的地方政府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度具有发展方向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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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
宋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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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保以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目前,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适用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要形式,但“重大风险”适用范围不合理,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中风险预防的适用。危险排除责任和禁止令措施也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表现。明确危险排除责任的意涵与形式,以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依据,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促进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路径。在禁止令的适用中,应分别完善行为保全性质的禁止令和非诉强制执行性质的禁止令,扩展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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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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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排污口管理作出规定。《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水利部、原国家海洋局、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积极探索,在各自领域内开展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自2018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以来,生态环境系统扎实开展长江、黄河、渤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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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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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序言安全生产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关乎企业发展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的重要问题。企业应通过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环保意识,学会规避风险,最大程度上避免危险事故发生,以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1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的意义1.1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人为本,安全生产。我国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国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安全环保生产,从法律上保障安全环保生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环境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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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郑州市中原区人大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吴明勇带队深入郑州昌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常庄水库和朗晴别院项目现场,检查危废收集处置情况、生活垃圾处置情况、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以及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详细了解《环境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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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守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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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推进农业、农村、农民各方面发展的过程中,对农村自然资源的过度、不合理开发,居民生活所排放的未经处理生活垃圾和废水,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农药排放,畜禽养殖和工厂企业排放,在这些多重因素影响下,农村环境的良好发展受到威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也影响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整治农村环境成为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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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开;
陈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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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制度,但在法律适用中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过于抽象、不利于操作的问题。因此,应当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操作制度,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主体、调整事由、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生态补偿制度、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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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创建安全生产一体化化工园区高级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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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补充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的环境保护法还增加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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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Juan-li;
陈娟丽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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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应急系统化的全新认知,但仍存在不足.应当充分执行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报告制度,对不同类别突发环境事件针对性地应急和处置,支持环保主管部门监督事后的修复恢复,以及扩大环保主管部门在联动协调、指挥部署方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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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雅
- 《2018全国石油石化企业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大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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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国家的层面开始介绍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法与石油行业污染防治的联系.对于石油行业污染防治来说,首先以管道建设运行现状为例,解释说明污染防治的必要性,通过实际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例如2013年11月22日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等提出石油行业污染防治的紧迫性.主体部分介绍了与石油行业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并以中石化为例简述企业的污染防治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分层介绍.通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介绍可以看出,从国家到企业对污染防治都很重视,企业的规章制度也紧贴环境保护法的总要求.最后对污染防治的执行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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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万江
- 《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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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义务.2012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2014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近几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环境公益诉讼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促进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排除环境侵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因而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决策需要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形式。面对严峻形势,不论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都应该是出重拳的时候了。当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保护治理面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难于救济到位时,就迫切需要通过公益诉讼来寻求司法救济,以此来弥补包括行政执法在内的其他手段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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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谦
- 《2016年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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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制度,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确立,但实践中,大量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频频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导致建设单位或是环保部门,都面临守法与执法的困境.尽管,环保部基于压力,出台了部分行业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清单,但距离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全覆盖制度的落实,还路途遥远.因此,建议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界定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标准,区分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明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对于该类违法行为,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而是直接适用《环境保护法》第61条,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2款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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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蒙蒙
- 《2015中国生态文明论坛福州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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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必须以严格的环境执法作保障.环保部门有没有作为,工作干得怎样,社会观察、百姓评价的一个重要视角也是执法严不严.近年来,江苏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把向污染宣战的决心,首先体现在严格执法上。一是划网格。省委、省政府出台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党政同责,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二是严督查。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仅2015年就约谈环境问题突出的11个县市政府领导。对62个市县开展环境监察稽查,通报问题清单,督促地方逐个整改、逐条销号。三是张黑榜。定期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每季一次,形成制度。在2万多家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不仅与其信贷融资直接挂钩,还对“黑色”、“红色”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电价,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四是建平台。加快完善一企一档、动态更新的污染源监管平台,开展环保大数据应用试点。五是强联动。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出台加强环境执法衔接配合的21条,明确31个事项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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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道文;
刘苍瑜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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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日计罚制度兼顾了环境法律的严格性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这两方面的因素,彻底改变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错误观念.而且,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适用于何种污染源或何种污染行为,准确定义了制度内涵及其例外和变更情况,通过明确的计算方式和程序表达了历年来最严厉的环境执法行动.因此,按日计罚制度对提高执法效率、加强环境保护、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意味着该制度在我国有着较高的执法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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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海
- 《2016年全国玻璃窑炉技术研讨交流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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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纯氧燃烧基准排放浓度计算方法,得出如下结论: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的吨玻璃液NOx排放量和熔窑热耗要比空气助燃燃烧玻璃熔窑的吨玻璃液NOx排放量和熔窑热耗高10.8~27.5%,这完全与现代熔窑燃烧理论、生产实践及国际先进水平所规定的限值相悖,已完全失去了环保标准应既是治理好环境又是引导实体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作用,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继续误导其它玻璃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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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海
- 《2016年全国玻璃窑炉技术研讨交流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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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纯氧燃烧基准排放浓度计算方法,得出如下结论: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的吨玻璃液NOx排放量和熔窑热耗要比空气助燃燃烧玻璃熔窑的吨玻璃液NOx排放量和熔窑热耗高10.8~27.5%,这完全与现代熔窑燃烧理论、生产实践及国际先进水平所规定的限值相悖,已完全失去了环保标准应既是治理好环境又是引导实体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作用,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继续误导其它玻璃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制定.